政府採購莫成回扣腐敗的溫床 華夏經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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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莫成回扣腐敗的溫床

2010-12-15 13:41:15         華夏經緯網

  原題《程式細節保障“陽光采購”》  

  摘要:一項公正的制度需要無數個程式嚴密銜接,任何一個環節的斷檔都可能造成漏洞

  商場、超市裏4000元就能買到的電視機、空調,政府採購價竟要4500元,批量購買的政府採購為什麼比零售更貴?媒體報道的怪現象值得反思。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通知,對中央預算單位2011年至2012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進行明確。通知強調,200萬元以上的政府採購工程項目應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的透明化運作,既是我國“政府採購法”的重要精神,也合乎“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原理。而以“通知”的方式強調公開招標的程式要求,本身或許就隱含了政府採購實踐中仍存在許多不良現象,需要我們從制度上作出全面“體檢”。 

  以往,部門所需的辦公設備由各單位自行採購,其中暴露出的索拿回扣、行賄受賄等問題,導致了後來的政府採購改革,希望以採購權的回收來減少採購權力變現的機會。但實踐證明,採購權的集中如果不配以嚴密的制度規範和程式制約,如果不設計出細密到“無空子可鑽”的防範體系,還是無法杜絕腐敗。

  要實現政府採購的規範化運作,首先必須從法律制度上著手,完善對權力運作的規範與監控。雖然我國2002年出臺了“政府採購法”,但仍存在可操作性不強、約束力不夠、規範銜接不暢等不足。比如,由於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執行剛性不夠,加之“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政府採購法的實施往往受阻;比如,至今沒有配套的實施細則,今年1月曾公開徵求意見的“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遲遲沒有下文,法律的盲區很大程度上為一些“灰色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機;又比如,在工程領域的採購監管上,“招標投標法”規定監管部門是招標人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而“政府採購法”規定財政部門是監管部門,究竟工程採購應該由哪個部門監管,法律規定存在衝突。 

  除了從立法上解決上述問題,我們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中,還應當追求更完善、更週全、更縝密。比如,我們以往強調在招投標環節引進專家等中立力量以增強公正性,卻忽略了專家本身也需要監督。如何防止一些招投標專家變成“同流合污者”,就有待制度設計者更為細密的考量。再比如,現代政府採購應當改變單一行政監督的模式,讓納稅人參與到政府採購的監督中來,如何為公民監督打開程式窗口,也需要作出精密妥當的設計。 

  總之,一項公正的制度需要無數個程式嚴密銜接,任何一個環節的斷檔都可能造成漏洞。從採購需求資訊的發佈到採購方式的選擇,從評標定標到履約驗收環節,從供應商的認定到特聘專家的評審標準,諸如此類具體瑣碎的程式環節,都需要在細節上“挖空心思”地推敲和設計,如此方能讓“陽光采購”真正“陽光”。(傅達林)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轉自新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