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违法所得不应是行政处罚措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06:45:37

没收违法所得不应是行政处罚措施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将“没收违法所得”作为行政处罚的措施之一予以规定,从而在法律上将此行为的性质定为行政处罚行为。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不妥的,主要理由是:一、将没收违法所得当作处罚措施,混淆了处罚的含义。处罚应该是对违法者原先存在的个人合法权益的剥夺、限制,让其“得不偿失”,藉此给违法者造成痛苦,起到威慑、教育作用。而违法所得的东西,违法者尽管事实上占有了,但这些东西对其而言,并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属于额外的非法利益。对违法者不该得到的东西,行政机关予以追缴,是应有之义。追缴后,找得到合法权利人的,退还给合法的权利人,找不到合法权利人或违法所得的财物本属于国家的,上缴国家管理部门。因此,从处罚的本义上讲,没收违法所得不应属于行政处罚措施。二、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造成了冲突。我国刑法规定的没收财产刑、罚金刑,其对象都是罪犯个人的合法财产,并非罪犯因犯罪行为所得的非法财物。罪犯因犯罪所得的非法财物,《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是“追缴”,而不是“没收”,司法机关追缴后再退还给权利人,其目的是物归原主,保护权利人的权益,而不是惩罚罪犯。可见,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没有将没收违法所得规定为是对罪犯的处罚措施。三、没收违法所得容易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违法所得的财物如果属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比如某人冒充律师从当事人手中骗取了5000元代理费,如果司法行政机关以违法所得为由没收了,忌不是借违法者之手与民争利?(作者:武汉市司法局法制培训和调解办公室  万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