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爷收藏:“失足妇女”更侮辱人 - 老军医的日志 - 网易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1: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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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足妇女”比“卖淫女”更侮辱人
 

 

日前,有关部门在强调打黄扫非过程中要尊重“卖淫女”的人权,不能游街示众,有关官员还声称应该把“卖淫女”称作“失足妇女”,这样更“尊重”她们云云。

应该说,警方主动强调打黄扫非过程中要尊重“卖淫女”的人权,不能游街示众,这比起现在很多地方的做法,无疑是一个进步,值得肯定,但所谓“失足妇女”的称号,比起“卖淫女”的称呼,更侮辱人。“卖淫”虽然听起来不好听,但实际上不过是她们“工作”的名字,或者说只是一种职业身份,而“失足妇女”这种称呼,无疑是直接在指责这些女性做了错事,需要他人来挽救!

难道卖淫不是一种罪过吗?不错,按中国现行的法律,卖淫确实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但在世界上相当一部分国家,却是合法行为。

为什么会出现卖淫合法化的情况?这实际说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按照现代的法律观点,一种行为如何才应该被禁止?这种行为首先必须有对社会,对他人的危害性,而卖淫这种行为,固然可以认为违法了一部分人的道德标准,但谁能说出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何在?其次,是人有权支配自己身体的概念,我们可以反对这种出卖身体的行为,但如果是他人出于自愿出卖,却也应该视之为其权利。

从社会实践上看,实行卖淫合法化的国家,并没有由此带来什么不利的社会影响,并没有因此导致社会道德水准的倒退,相反,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整体社会道德水准,比起我们国家要好得多。而卖淫合法法之后,更可以减少黑社会对这一行业的控制,减少整个社会的性犯罪,维护卖淫人士的人身权利。

对于中国来说,由于男女比例的失调,卖淫合法化也有利减小由此带来的减少社会问题,减小性暴力犯罪行为,法律要禁止的,应该是“强迫卖淫”,我们的警力,应该更多用于打击买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打击黑劳工这种丧尽天良的行为!

尽管从现实来看,在中国卖淫合法化还会是件很有争议的事情,即使合法化也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可能实现,但有一件事情我们现在就应该可以做到的,就是将卖淫人士称之为“性工作者”,这才是真正尊重人权的称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