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是法治还是人治? - 温相的個人空間 - 文匯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8:25:26

严打所规定内容是对刑事犯罪的处罚,具有一定的准刑事立法性质。

我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且不能授权给其他机关去制定。故在现行法制框架下,具有刑事立法权的合法主体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哪些犯罪需要从严打击,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决定权,其他诸如各级党委、政法委、公、检、法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等部署严打活动都属违法 .

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严打活动的发动主体乱如三国,大多不适格。我国的严打,主要是由党委(甚至由中央主要领导人)按照政策的决策方式部署的。如1983年严打,先是1983年7月19日邓小平与当时的公安部长刘复之进行了谈话,然后是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决定》,最后9月2日,全国人大发布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严打在全国范围开展。而1996年的严打是中央综治委在承德会议上部署开展的,2001年的严打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上部署的。这三次严打都是中央按照制定政策的程序决定。与此相适应,高法、高检等部门开展的严打活动,也大多由其党委决定,并非审委会、检委会决定。而地方性的严打活动,基本由党委、政法委甚至政府有关部门依行政程序决定。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这些主体发动严打活动均不适格。领导人个人意见更加不符合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