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友琴:法治、人治与治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08:47:01
法治、人治与治官
曹友琴
不是现代民主法制社会才有法律。世界上一出现国家就有了法律。奴隶制的古巴比伦王国就留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282条的“汉漠拉比法典”。我国到了清王朝,“大清律”,30卷459条,更是蔚为大观。可以说,古今中外,没有一个国家是绝对没有法律的人治国家。
现代民主社会的法治与专制统治社会的人治,其根本区别除了法律内容的不同,更在于专制统治社会权大于法,可以“刑不上大夫”,权力至上,常以言代法。而法制社会,既有完备的法律,又依法治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治人”者同样被置于法律治理之下,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人治,作为治理国家的概念,自然是一种理应淘汰的垃圾。然而,无论是人治国家还是法治国家,总要通过人去治理的。专制制度下,靠皇帝、靠大大小小官僚治政;现代法制社会也得靠各级官吏执法。仅从这个意义上说,什么社会都需要“人治”。没有一个国家是可以绝对离开人治的。因此,法制社会,小到一个地方大到一个国家,如何选择具有法制观念、德才兼备的人去担负治国治政之责,如何制约有“治人”之权的人,是真正的法制社会所不可或缺的。
最近黑龙江假种子坑农案,先是告状无门,农民只有无数次上访。温总理批示“要严肃执法”,这才有了个“一审判决”,为非作歹的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按理三个月内应有二审判决,居然拖了一年多仍不见动静。那个接手审案的审判长宋长春公然对记者放言:“总理批示的事已经过去了,墙上贴的承诺(涉农案件要快立、快判、快结、快执)是给人看的……怎么还当真的?”如此执法之官,何能行法治之行?我们的差距还不仅在任人方面出现“三盲院长”“舞女法官”之类的丑恶,尤其表现在“治官”的不力。尽管我们已经把“依法治国”写进了国家根本大法,也基本制订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是,这样的“治人”之人,再好再完备的法律又有什么意义呢?,
法制之“治人”首先在于“治官”。我们既不能让法盲或者无视法律的执法“官人”坐在执法的位置上,也不能容忍那些为官之人有“治外法权”。我们的许多问题就出在我们忽视了“治官”。我们同真正法治社会的最大差距就是在“治官”方面的差距。最近田纪云说得一针见血:“当今中国,依法治国,重在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而不是治老百姓”(第三期《炎黄春秋》)。
“治官”,在现代法制国家是极为严密的。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阅官员直到首相的财产与纳税状况;韩国1993年规定自总统以下1670名高官必须向社会公布财产;在禁止官员经商、接受礼品、接受兼职等等方面,也有着完备的反腐立法。香港财政司长梁锦松因为在加税前购买私车被爆光,他又是掏出双倍税款,又是检讨认错,可立法机构还是不依不饶,最终让他下台走人。香港“治官”之严可见一斑。
可以说,抓住了“治官”这一关键,使得大小“官人”都无一例外地受到严格严密之“治”的时候,就是可以宣布真正实现“法治”之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