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土资源网-阅读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0:11:50
是“土地权属争议”还是“侵权行为”? 国土资源网 (2009年9月24日  10:54)

 

 

 

 

 

 

 

潘玉君

 

  当事人之间就土地使用权权属产生“争议”影响案件的定性时,应正确识别是否构成“争议”。如一方持有明确的土地权属证明,而另一方的权证明显不能认定时,则该争议不是土地权属纠纷,应由法院直接受理。

 

  2006年,江苏省新沂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曹绪荣竞买了一块9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当曹绪荣准备在该地块上建房时,魏达理以其也持有涉及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为由,阻碍曹绪荣建房。曹绪荣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魏达理辩称,自己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可能与曹绪荣的土地使用权证重合,自己的土地证颁发在先,应以此证为准,且该案为土地权属之争,不属法院受案范围,要求依法驳回曹绪荣的诉讼请求。 

  经查,魏达理称其曾在距曹绪荣取得的地块东侧约1米处建有三间瓦房,现已拆除,现场有部分拆除后留下的建筑废料,其中部分建筑废料置于曹绪荣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魏达理称曹绪荣建房将影响其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并举证其持有记载填发时间为2003年4月18日、填发机关为新沂市土地管理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但该证无编号,证上的名字“未达礼”与魏达理的名字不同。证上加盖的印章于2002年1月22日已停止使用,自该日起启用新沂市国土资源局的印章。该证亦无档案记载。

  新沂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案由为排除妨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遂判决魏达理清理其置于曹绪荣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的建筑废料,并不得阻碍曹绪荣建房。  

  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当事人之间就土地使用权权属产生“争议”影响本案的定性时,应正确识别是否构成“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在诉前发现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在诉讼中发现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是否涉及土地使用权争议呢?曹绪荣主张对争执的地块享有土地使用权,提交了该争执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其土地使用权证的取得系参与公开挂牌出让,通过拍卖付出对价,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而取得。因此,其持有的证据具备了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要素,可以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确认该证据有证明力。即曹绪荣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用地范围明确,其土地使用权证的取得方式合法,权属明晰。而魏达理阻碍不让曹绪荣建房,主张对争执的地块享有土地使用权,也提交了涉及该争执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其持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无编号、证上的名字“未达礼”与“魏达理”的名字不同、该证上加盖的公章系已停止使用一年多的公章,该证亦无档案记载,明显来源不明,不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素,不能反驳或削弱曹绪荣的证据,因此,不能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确认该证据有证明力。基于该证据不能形成有效抗辩,不能认定作为证据使用,自然不能导致本案争执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不明,因此,本案的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争议。 

  本案究其实质,魏达理阻碍曹绪荣建房并置建筑废料于曹绪荣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已构成对曹绪荣合法权益的侵害,即魏达理的行为系侵权行为,因此,曹绪荣要求魏达理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单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