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巡视工作的总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5:15:18
编者按:巡视工作作为一种监督方式,发轫于我国古代社会,是正宗的国货而不是舶来品。在历史的长河中,汉、唐、明三朝都曾开展过巡视工作,其中又以明代的巡视工作推行时间较长,制度较为完备。明朝官方编撰过一本大部头的文件汇编———《明会典》,专门收录当时的法令规章,其中第二○九至二一一卷记载了明朝不同时期陆续颁布的开展巡视工作的内容。翻阅这些材料,等于打开了一扇尘封数百年的窗户。透过这个窗口,我们可以原汁原味地了解明朝巡视工作的情况,对我们今天的工作或许能有所启发。为此,作者修晓波同志以“明朝是怎样开展巡视工作的”为题,对明朝开展巡视工作的法令规章,选择有关内容,进行了整理和分类。本版从即日起,分八期予以刊发。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登基后不久,就对监察体制进行改革,撤销了御史台,在中央成立了一个新的部门都察院,总揽全国监察工作。都察院的中坚力量是十三道监察御史,监察御史的工作从中央到地方,范围很广。从他们中挑选出一部分人专门从事巡视工作,叫巡按御史。地方的监察机构叫按察司,类似于今天各省(区、市)的监察厅。按察司也有人参加巡视工作。古代监察官也叫风宪官。《明会典》卷二○九有一部分叫“风宪总例”,“总例”相当于我们今天说的总则。
   (一)中央都察院、监察御史以及地方的按察司,担负着维护国家法纪、纲常的重任,在执行任务的时候,其他部门的官员不能出于私心干扰他们的工作。违反规定的人打八十板子;如果有人以权谋私或对违法现象隐瞒不报,就与犯人一道治罪。
   (二)都察院的官员、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员不能利用职务之便,委托其他部门的官员办私事,妨碍公务。违反者比一般人的处罚重三等;如果受贿,加重处罚。
   (三)监察御史处理过的材料,都察院要进行审理;按察分司处理过的材料,按察司要进行审理。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如有冤案,应如实向上呈报。
   (四)在巡视中发现地方或部门官员处理公务不当的,都察院和按察司可以随时纠正,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如果监察御史、按察分司的官员处理不当,须向上呈报,得到批准后才能追究。
   (五)举报官员索贿受贿,被举报人是京师地区的(相当于今天的北京市,但地域并不完全相同),可向巡视人员反映;是外地的可向按察司、按察分司及巡视人员反映。情况属实,依法追究。应向上反映的,呈报批准后才能追究。
   (六)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员在巡视中,发现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官员,要及时推荐;发现贪赃枉法、损害百姓利益的官员,要及时处罚。应该向上反映的,必须向上呈报。如果对优秀的官员不推荐,对贪婪的官员不处罚,要打一百板子,发配到边远地方;如果收受贿赂,从重处理。
   (七)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员在巡视中,要监督被巡视地区执行朝廷大政方针的情况,考察军民的生活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要在巡视报告中如实反映,公正地予以评论。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把握好分寸。
   (八)按察司官员处理问题不公,有违法行为,受害人可向巡视人员申诉;巡视人员处理问题不公,有违法行为,受害人可以通过通政司向都察院申诉(通政司是专门受理官民举报信的机构,与今天国家信访局的职能相似)。都察院不受理或者制造冤情,受害人可以击打登闻鼓喊冤(登闻鼓是向皇帝反映问题时击打的一种鼓,通常悬挂在朝堂外,有专人负责将击打登闻鼓人的材料进呈给皇帝)。
   (九)都察院和按察司的官员,必须在参加国子监考试的学生和准备录用的官员中挑选。不许选用有犯罪和贪污前科的人。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