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XX磁材五金厂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5:06:25

税务处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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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事实

2009年1月—12月,你单位提供应税劳务(受托加式产品)并取得货款,匿报应税劳务收入724100元(含税),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105211.11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项、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项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追缴增值税105211.11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计105211.11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5211.11元。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