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多少“死刑犯”入狱执行后见真凶(转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7:13:59
还有多少“死刑犯”入狱执行后见真凶(转) [ 娟几 ] 发表时间: 2010-11-10 12:14:36 [ 发短信 ] [ 回复 ] [ 树状 ]

 

曾记否,1984年,河南青年魏清安被当成强奸犯枪决后真凶落网,媒体揭洗冤案实情。无独有偶,浙江男子吴大全遭刑讯逼供被判死刑入狱后却见真凶

如果吴大全蒙冤入狱后,未在狱中撞见真凶,那么,并未杀人的他,将要在高墙内消耗掉至少20年的时光。幸运的是,二审被判死缓的他,在狱中撞见元凶。真凶主动坦白,真相得以大白于天下。

吴大全死刑冤案在浙江省公检法系统引起很大震动,但有关部门下发内部通知,不准接受媒体采访。按照网帖说法,吴大全冤案发生后,浙江高院为避免吴大全释放后向新闻界申冤,竟然以其他罪名继续关押吴大全。吴大全的死罪没了,但“活罪难免”。2009年12月,慈溪市公安局以窝藏罪对吴大全立案侦查,今年1月20日,慈溪市检察院以窝藏罪对吴大全提起公诉。3月12日,慈溪市法院以窝藏罪判处吴大全有期徒刑4年零4个月。8月10日,吴大全假释出狱,被法院安排到慈溪市振成机械有限公司“打工”。一个死刑冤案,将以如此方式了结。

虽然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是,由于积重难返的有罪推定流弊尚未全然肃清,错案至今并不鲜见。最近,诸多刑事错案见诸媒体,引起国人的关注。这些问题案件严重损及公安司法机关的形象。毫不夸张地说,错案积累成堆必将使刑事司法陷入严重的公关危机之中。对于冤案,仅有唏嘘长叹以及痛心疾首远远不够,更需要的是理性的反思:怎样才能有效防止对案件事实的误认,尽量避免错案的发生?
  
冤假错案的发生,归根结底是执法人员造成的,有些错案可以通过强化机制有效避免,但有些错案的发生则完全是执法人员粗枝大叶、素质不高的结果,如果一味归咎于制度恐不公平。安徽巢湖四名学生被羁押3个月遭刑讯逼供案即一典型。该案从侦查、起诉到最后判决,虽然是按部就班,但是执法人员执法不当,导致冤案的最终发生,一个原本很容易避免的错案,就这样因为办案人员的“想当然”,才导致大错铸成。


近年来,形形色色的刑事案件层出不穷,这给执法部门带来了很大的压力。面对“重案必破”的沉重压力,侦查人员力图使案件水落石出的迫切心情可以预感案件侦破的可信度。发生刑事案件之后,某些侦查人员不是从蛛丝马迹中寻找破案线索,而是代之以“从人到案”的破案策略,将犯罪嫌疑人作为案件的突破口。如果将口供置于无以复加的地位,那么,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的做法很容易被视为抵赖。侦查人员面临案件瓶颈,焦躁之余很容易对犯罪嫌疑人动粗。然而,乞灵于刑讯的侦查人员所得到的结果往往事与愿违,“能忍痛者不吐实,不能忍者吐不实”,一段时期以来,媒体所披露的诸多错案背后,往往有非法刑讯逼供作祟的阴影。


有句话说得好,“不是为人残忍,而是他们十分懒惰,不想动脑筋调查。”话虽刺耳,但不无道理。“证据不会从天而降,不劳而获。”由于某些执法人员的眼大无珠,加之工作作风的粗枝大叶,酿成了难以弥补的悲剧。  


明确“命案必破”只是一种方向,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如果当成目标,就违背了客观规律,但同时“取法乎上、得乎其中”,如果不把“命案必破”作为方向,那将有多少被害人死不瞑目。防止刑讯逼供也是必需的,因为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可谓触目惊心。前者是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后者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两种权利都得兼顾,也是同等的。但仅仅靠“命案必破”的执法态度是否就可以兼顾这两种目标呢?显然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