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家、阴阳家对董仲舒法律思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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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阴阳家对董仲舒法律思想的影响

发表时间:2009-6-13    作者: 李林晓       [摘 要] 董仲舒是西汉著名的儒学大家。他吸收道家“无为”精要,提出“君道无为”的理念;运用阴阳学说,论证德主刑辅的理论,完善了天人相应、三纲五常、天谴灾异、崇本抑末等诸多学说,成功的实现了先秦儒学的革新与转化。其法律思想适应了地主阶级加强皇权和统治人民的需要,影响中国封建社会达两千年之久。
     [关键词]道家 阴阳五行 董仲舒法律思想
    
    
     汉代董仲舒精于《春秋》义理,广涉群经,吸取道、阴阳两家学说,实现了先秦儒学的革新与转化。在法律思想领域,他运用道、阴阳两家学说完善了天道理论体系,在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确立方面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对封建政治规范、司法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从道家、阴阳家影响董仲舒法律思想角度作出初步探究,供商榷。
     一、君道无为
     (一)君臣之间的体用关系
     董仲舒吸取道家对“有”,“无”的认识,论证了君臣之间的体用关系。老子所提出的“有”、“无”,最早可上溯至《周易》之中。道家思想源于《周易》中的乾、坤两卦。乾代表万物的本源,坤代表万物,所谓“乾知大始,坤作成物”[1]。老子吸收了这一思想,指出:“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2]。无,即是本体,并不是指空无一物,而是一种纯一不杂的境界(乾是纯阳卦);有,即是万物,在本体显作用时,显现为有,因此用坤卦表示。这一理论在先秦著述中多有体现,并且堪称所有宗教的根本原理。古人为了“穷理尽性”,大多对此理论深入探究。董仲舒将这一理论运用到了政治方面。建立起以天为本体的儒家本体论。《天地之行》曰:“天执其道而为万物主”,认为天可以统帅万物,号令四时,“天之道,春暖以生,夏暑以养,秋清以杀,冬寒以藏。暖暑清寒,异气而同功,皆天之所以成岁也”[3]。与先秦道家的本体论相比,董仲舒赋予了天道德属性,使其更具人性意味。天为“无”,万物为“有”,董仲舒将君臣与之比附,认为君为无,臣为有。用理论推导出了君臣的体用关系。
     (二)实现君道无为的方法
     为了使人君达到“无”的境界,董仲舒提出来“贵神”的主张。关于神的概念,我们可以结合精、气、神和“三才”理论进行理解。精、气、神分别对应地、人、天。从精到神,越来越虚灵,从神到精,越来越物化。所以道家认为道唯集虚,主张以“虚心”来实现养神的目的。董仲舒吸收了道家修身之术,对人君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认为人君要从心性和身体两方面效法于天。
     在心性方面,董仲舒说:“为人君者,谨本详始,敬小慎微,志如死灰,形如委衣,安精养神,寂寞无为”[4];在行为方面,要“休形无见影,揜声无出响,虚心下士,观来察往,谋于众贤,考求众人”[5]。可以看出,在心性方面,董仲舒吸收了道家修养方法,用以充实儒家修身方面的理论缺失。在行为方面,主要还是尚贤的做法。
     (三)阴符思想的落实
     道家认为,最高统治者应当处于神而不可测的地位,所谓“太上,不知有之”[6]。这便是古代很重要的“阴符”思想。阴符思想可以上溯到黄帝时期,有《黄帝阴符经》传世(真本已佚)。有些资料记载,苏秦、张良都曾精研《阴符经》而有所悟处,可见阴符思想对定国安邦非常重要。董仲舒所论述的“君道无为”,即是对阴符思想的落实。董仲舒说:“人臣居阳而为阴,人君居阴而为阳”[7]。他认为人君虽为主宰,却要居于“虚无”之位,内心没有亲疏好恶,身体礼贤下士;人臣虽然有所为有所向,却受制于君主的统治。
     (四)影响
     首先,董仲舒吸取道家对有、无的论辩,引入了道家无为思想。并且,董仲舒的论述非常精妙,在黄老思想盛行的汉代,任何人都难以从中指出瑕疵或不足,反而被引入董仲舒的思路之中,使这一理论被广泛的接受。董仲舒将君道分为身心两方面进行论述,指出心要贵神,身要尚贤,由此解决了儒道两家对是否尚贤的争议。其次,董仲舒将君主与本体相比付,极大地提高了君主的权威,为“君权神授”建立了理论基础,受这一思想的影响,君权具备了凌驾法律之上的威信,君主的诏令便是天的旨意,是不可辩驳的金科玉律。这便迎合了统治阶级的需要,逐渐被统治阶级所接受。
     二、德主刑辅
     德刑关系的问题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一个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董仲舒继承了先秦儒家施行“德治”、“仁政”的主张,又根据阴阳四时的道理阐述法治的必要性,并调和两者关系,提出“德主刑辅”、“大德小刑”的观点,才使这一争论得到了官方性、主流性的答案。
     (一)确立德治的重要性
     道家认为,道为本体,德是道的功用。董仲舒沿袭了这一观点,指出天与德的关系是体与用的关系,德是天的自然属性。人君作为天子,自然应当崇尚德治,施行仁政。德与君权是一体的,有君权自然应当显现出德政。董仲舒的德政包括“以义正我”,“以仁安人”,施“教化”,守“等级”,行“仁政”等几个方面[8]。
     (二)德与刑的不可或缺
     古人认为,阳代表生长、开放、周游不息的特性,阴具有抑制、收敛、含藏蓄势的特征。在冬至时,太阳由南回归线向北运行,地球发生“一阳来复”的现象,阳气开始生起,直至春季,阳气才由地下发展到地上,万物受到阳气的滋养,龙蛇惊蛰,枯枝吐秀,含藏在动植物内部的元气真阳生发出来,形成一片生机盎然的景象。到夏至时,动植物的元气已生发完全,太阳由北回归线向南运行,阴气开始发挥作用,动植物开始抑制生命活动,植物形成果实,动物储备过冬到秋季,阴气已由地下上升到地表,植物枯萎,虫豸伏藏,一片收敛肃杀气象。到冬季时,阴气充斥天地之间,萧条死寂,生机全无。阳气封藏地下,为来年一阳初生蓄积能量,准备下一次轮回。
     古人正是通过认知万物的规律,来应用于人事。董仲舒也是如此。一方面,董仲舒通过探究阴阳的特性,认为德治化育万物的特性为阳,刑罚抑制肃杀的特性为阴。《阴阳义》曰:“天地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天地之间,阴阳互根,两者是对立的统一,不可或缺。所谓“孤阳不生,孤阴不长”。由此,说明了德治与法制不可偏废。另一方面,董仲舒又将德刑与四时类比,认为德类似于春,刑类似于秋。《四时之副》曰:“春秋属阳,故行德政;秋冬属阴,故行刑罚”,一年四季,都不可缺损,没有春季,万物无以生长,若无秋时,万物会过度繁衍。正如阴阳不可或缺一样,阳虽为岁初,但要阴来成岁,阳虽生之,但须阴成之;阳虽养之,但须阴来藏之。国家治理也是如此,在进行德治的同时,还必须配之以刑罚。
     (三)德与刑的主次关系
     德与刑虽然都是治国安邦的必要手段,但在具体运用时,却有主次、显隐之分。在将德刑与阴阳四时相配之后,董仲舒由阴阳的主次关系,盛衰的显隐妙用,推导出治国的德刑方针。《天辩在人》曰:“故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阳者岁之主也”。董仲舒认为,岁运的形成与阳气直接相关,阳气生发形成春,阳气盛极而成夏,阳气通过阴气的辅助收敛而成秋,阳气通过阴气的作用封藏地下形成冬。因此,阳气的盛衰主导岁运四时,阴气只是辅助阳气消长。由这一理论推导出“刑者德之辅”的主张。认为在政治上,德治应当处于显要的位置,刑罚应当置于辅助的地位。这样才与天道相合。
     (四)影响
     董仲舒用阴阳学说论证阴阳关系,从理论上解决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这一争论不休的话题。董仲舒在继承儒家德治思想的同时,又使法家的法治成为治国的合理手段,把荀子的德刑兼重的主张理论化、权威化了。自此以后,德主刑辅的思想被封建社会历朝历代沿袭了下来。
     三、天人相应
     天人相应源自易学同声相应的思想。道家认为万物是相通相应的,所谓“物物一太极”。人身与天地相通,与社会相通。而且,相应的部位,都会有相互的影响。《览冥训》曰:“今夫调瑟者,扣宫宫应,弹角角动,此同声相和者也”。董仲舒对这一思想加以运用,提出了官制象天说和德刑时令说。
     (一)官制象天说
     董仲舒娴熟的运用天文学和阴阳五行学说,根据天道四时的运行规律,演绎出为政的庆赏刑罚;从天象星宿的数目,推演出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的官阶体制;通过天文中的青龙、白虎、朱雀、玄武四象,说明服制中剑、刀、韨、冠的位置的含义;经过对五行性质的类比,将官职与方位、职责等因素联系相互联系。总之,董仲舒通过大量的篇幅和严密的推理,制定了一套与天象相合的行政体制,其内容极为宽泛,涉及官位、制服、职责、方位、官员数量,以及官员相互之间的伦理规范等相当丰富的内容,极大的提高了封建专制的合理性与神秘性。
     (二)德刑时令说
     早在《左传》之中,就有“赏以春夏,刑以秋冬” 的记载。后来这一学说被阴阳家详细的推演论证。阴阳家将五行与四时相配,认为春属木德,夏属火德,秋属金德,冬属水德,一年四时按照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的顺序循环往复,无有终期(土配于四季之末,即每月的第三月属土)。董仲舒完全接受了这一思想,指出:“以庆副暖而当春,以赏副暑而当夏,以罚副清而当秋,以刑副寒而当冬”[9],并将这一理论引申到司法实务当中:春天司法部门要疏通监狱,解除犯人的桎梏,停止狱讼和拷掠犯人;夏天为避免犯人发生疾病瘟疫,对轻罪的犯人要抓紧决遭和宽缓,对重犯人要放松管理,改善伙食,暂停审讯;秋冬之时,进行审讯和判决,凡断决死刑,都要在孟春十月进行[10];在四季土月,司法官员对司法活动进行总结,以配合土的特性。自此,汉代立春至秋分停止决囚,并建立起春季行赦,秋冬行刑等制度,并被后世历朝历代沿用。
     (三)影响
     董仲舒根据天象、星宿、五行学说制定官制,指导司法活动,其意义在于:一方面为西汉政权的行政结构设置提供理论依据,并提高了封建统治的权威性,增强了皇权的神秘性;另一方面为统治者提供了治理国家的方法论。阴阳的消长,五行的刑冲克害关系,是古代治国安邦的秘笈。古人行事所依循的一条规则是“法于阴阳,和于术数”。董仲舒的许多理论都有阴阳学说作为理论基础,至今仍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四、三纲五常
     (一)三纲
     董仲舒所提出的“三纲”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三纲结合了孔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夫夫,妇妇”的敦伦尽份思想和韩非子 “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的伦理观念。董仲舒是这样进行论述的:
     首先,董仲舒将三纲提到了天道的高度,董仲舒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11],认为君臣、父子、夫妇是与阴阳、四时相应的。“天为君而覆露之,地为臣而持载之,阳为夫而生之,阴为妇而助之,春为父而生之,夏为子而养之,秋为死而棺之,冬为痛而丧之”[12]。由此来说明,仁义制度之数,全部取于天道。
     然后,董仲舒运用阴阳学说论证三纲的主次关系。董仲舒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13],根据当时流行的阴阳学说,阳为主导,阴顺于阳,可以推导出君对臣、父对子、夫对妇的领导关系。
     另外,董仲舒根据五行之义,将忠孝引入三纲。在《五行对》中,董仲舒根据五行相生的规律,结合父子之间的生养关系,论证“孝”是天之经;又根据天地之间云雨产生的道理,指出“地不敢有其功名,必上之于天”,“ 故下事上,如地事天也,可谓大忠矣”。论证“忠”是地之义。
     董仲舒的三纲思想,构建了国家与家族之间的纵向顺从关系,同时将忠孝引入政治领域,使君臣关系不仅披上了天地之道的外衣,还使宗法等级制度拥有了天经地义的人性色彩。但是后世的经学大师片面强调阳对阴的主导作用,忽视了董仲舒所强调的“臣兼功于君,子兼功于父,妻兼功于夫”[14],使三纲成为了约束人性的封建流毒。
     (二)五常
     董仲舒在回答汉武帝的策问时就曾提出五常之道,在《春秋繁露》中又运用阴阳学说进行了详尽的论证。他把儒家的“仁”与阴阳五行学说的“天”相结合,把仁义礼智信与五行相比附,认为这些伦理是法于天地,恒常不变的。《王道通三》曰:“故人之受命天之尊,父兄子弟之亲,有忠信慈惠之心,有礼义廉让之行,有是非逆顺之治,文理灿然而厚,知广大有而博,唯人道为可以参天”。并且,“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饰也;五者修饰,故受天之佑,而享鬼神之灵,德施于外,延及群生也”,他认为只要遵循五常之理,便可以合于天道,得到天的庇佑,鬼神的帮助。“五常”确立了人们相互之间的横向关系。“三纲”、“五常”纵横交叉,共同构成维护封建专制秩序的伦理规范。
     (三)影响
     董仲舒的三纲五常思想,用阴阳学说构架了封建统治的纵向、横向的关系,被确立为德教礼化和立法的根本原则。三纲五常纠正了法家思想中功利与暴虐的一面,同时也使得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开始具有以儒家道德为主导,法律规则与道德相混同的特色[15]。
     五、天谴灾异
     早在上古时期,人们便开始运用各种天人关系理论来推演世间万物的发展,这种推演始终没有中断过,然而这些理论由于过于玄奥或者不经世用大多亡佚了,部分推演灾异事件的记载被保留在《春秋》中,由儒家传承了下来。董仲舒的天谴灾异论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春秋》中的记载;二是当时流行的阴阳五行学说和象数易学。他用很大的篇幅阐述了灾异产生的原因以及补救方法。
     (一)人与天相通相应的道理
     董仲舒说:“人有三百六十节,偶天之数也;形体骨肉,偶地之厚也;上有耳目聪明,日月之象也;体有空窍理脉,川谷之象也;心有哀乐喜怒,神气之类也”[16],认为人是天的副本。董仲舒又根据自然界的各种现象,说明“气同则会,声比则应”的道理。由以上理论,董仲舒将自然事件与政治现实联系了起来。
     (二)政治司法活动的内部关系
     董仲舒将五行的关系分为相生,相胜,顺逆三种,并根据五行性质将政治司法活动划入五行的范畴,如“木者,司农也”,“火者,司马也”,“土者,君之官也”,“金者,司徒也”,“水者,司寇也”[17]。并根据五行之间的三种关系来推演政治司法活动,提出自然界的突发变异与政治上的失误有关。例如,董仲舒根据水的类像,认为“人君简宗庙,不祷祀,废祭祀”,就会导致“民病流肿、水张、痿痹、孔窍不通” [18],并影响到自然界,咎及介虫。
     (三)补救的方法
     董仲舒说:“五行变至,当救之以德,施之天下,则咎除”[19]。并说明了补救的具体方法,如木有变,表现为“春凋秋荣”,“ 繇役众,赋敛重,百姓贫穷叛去,道多饥人”。应当以“省繇役,薄赋敛,出仓谷,振困穷”的方法救济。其它五行出现问题可依五行学说类推。
     董仲舒还将灾异理论用于推演《春秋》中所记述的灾异现象,以探求天人之间的某些联系。关于政治行为与自然灾害是否有联系,这在古代便存有争议。然而董仲舒通过自己对阴阳学说的精深造诣,不但论证了《春秋》中各个灾异的前因后果,而且运用自己的理论防控自然灾害,屡屡见效(见《春秋繁露》中的《求雨》、《止雨》及相关历史资料)。我认为,灾异理论中的许多内容仍有一定的合理性,不可一概否认。
     (四)影响
     董仲舒的天谴灾异理论在当时的影响是很大的,他是以政府要员和正统学者的身份将这种存在争议的理论进行了肯定。在政治方面,这一理论对君主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使君主注意自己的言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皇权。在司法方面,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常常因灾异而联想到冤狱,由此产生录囚、热审、大赦之制。
     六、崇本抑末
     “崇本抑末”是中国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先秦各家在学术观点上多有冲突,却一致的强调重视根本,反对舍本逐末。道家认为“清净为天下本”,法家以“法治”为本,农家以“农”为本。董仲舒的崇本观念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以农业为本
     在中国古代社会,重视农民的朴实劳动,可以淳化民风,保持社会安定。《吕氏春秋·上农》中说:“民农则朴,朴则易用。易用则边境安,主位尊。民农则重,重则少私义,少私义则公法立”。董仲舒对这一观点非常赞同。
     公元前120年,关东地区发生大水灾,汉武帝采取了各种赈灾政策,却收效甚微,只得迁徙灾区百姓到稍富裕的地方,或充实边境。这时,关东许多人发现从事商贩比农耕更轻松,更易于获利。于是社会上出现了一股趋利的风潮。百姓废弃良田,做起粮食生意来。董仲舒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他引用《春秋》向汉武帝指出农业的重要性。董仲舒说:“《春秋》它谷不书,至于麦禾不成则书之,此见圣人于谷最重麦与禾也”。并批评百姓不思农耕,弃农就商的行为是舍本求末的,丢弃了《春秋》所偏重的东西,结果只能是“损生民之具也”。建议汉武帝派大司农指导种植宿麦,不要误了农时[20]。
     (二)以三才为本
     “三才”思想可以追溯到《易传》之中。《系辞》曰:“六爻之动,三极之道也”[21]。古人将重卦分为上、中、下三部分,五爻、上爻为上象天,三爻、四爻为中象人,初爻、二爻为下象地,并通过探究爻的阴阳和时位来明事理。因此对三才的认识不可拘于天地人三者,任何事物都可划分为三进行分析,这便是三才之道。
     董仲舒在《立元神》中自问自答:“何谓本?曰:天,地,人”,即认为崇本应当以天地人为本。从理论上讲,天地人所包含的内容是十分宽泛的。董仲舒根据天、地、人之间的生成关系,将三才具体化为孝悌,衣食,礼乐。孝悌是伦理,衣食是生活所需,礼乐社会规范和娱乐活动,这些都是人的生活所必须的,从中我们可以发现,董仲舒最终要说明的是保障民生,反映出董仲舒对统治阶级的殷切希望和对劳动人民的深切关怀。
     (三)影响
     崇本抑末思想对封建社会的影响非常深远。一方面,崇本可以使民风淳化,社会安定,防止好利的世俗之风,增强封建法律的规范作用(农家认为崇本可以防止“巧法令”)。另一方面,诸子的崇本抑末思想主要是反对“奇技淫巧”,最终也抑制了科技和物质文明的发展。但古人认为外物不能根本解决人类的问题,他们更注重心性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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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周易·系辞上》
     [2]《老子·一章》
     [3]《春秋繁露·四时之副》
     [4]《春秋繁露·立元神》
     [5]《春秋繁露·立元神》
     [6]《老子·十七章》
     [7]《春秋繁露·立元神》
     [8] 邹新:《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思想初探》,载《求实》2006年第Ⅰ期,第122页。
     [9]《春秋繁露·四时之副》
     [10] 周建英:《董仲舒法律思想简论》,载《衡水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第35页。
     [11]《春秋繁露·基义》
     [12]《春秋繁露·基义》
     [13]《春秋繁露·基义》
     [14]《春秋繁露·基义》
     [15] 周建英:《董仲舒法律思想简论》,载《衡水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第34页。
     [16]《春秋繁露·人副天数》
     [17]《春秋繁露·五行相胜》
     [18]《春秋繁露·五行顺逆》
     [19]《春秋繁露·五行变救》,下同
     [20] 周桂钿、吴峰:《董仲舒》,吉林文史出版社2003年版,第292-294页
     [21]《周易·系辞上》
    
     来源:中华法律文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