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的史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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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的吏治思想
文章作者:李玉洁   来源:董仲舒故里-衡水市儒商研究会
董仲舒是汉武帝时期的大儒学家,是儒学史上划时代的人物。他辅助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家学说从此成为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理论基础。董仲舒在政治思想上认为帝王们如果实行以德治国,必须“以仁安人,以义正我”,吏治的清明是德治的基础,刑罚只是政治清明的辅助行为。他的吏治思想是针对西汉王朝腐败的吏治、繁苛的刑法提出来的,具有重要的积极的政治意义。 一、吏治的清明是国家存亡的重要因素   实行以德治国.关健在于政府的各级官吏。各级官吏必须任用清正廉洁之人。董仲舒在其向皇帝所上的《贤良对策》中说:“今之郡守、县令,民之师帅,所使承流而宣化也;故师帅不贤,则主德不宣,恩泽不流。今吏既亡教训于下,或不承用主上之法,暴虐百姓,与奸为市,贫穷孤弱,冤苦失职,甚不称陛下之意。是以阴阳错缪,氛气充塞,群生寡遂,黎民董仲舒的穗治思想耒济,皆长吏不明,使至于此也。”(《汉书·董仲舒传》)。董仲舒认为,能布天子之恩泽于民者,是那些官为郡守、县令的人。如果这些人贪得无厌,暴虐百姓,那么百姓就会冤苦无告,贫穷孤弱,如何能以德治国昵?因此,吏治的清明是实行德治的基础。
《精华》云:“以所任贤,谓之主尊国安;所任非其人,谓之主卑国危。万世必然,元所疑也。夫在《易》曰:‘鼎折足,覆公碌。 ’‘鼎折足’者,任非其人也。‘覆公碌’者,国家倾也。是故任非其人而国家不倾者,自古未尝闻也。故吾按《春秋》而观成败,乃切恫恫于前世之兴亡也。任贤臣者,国家之兴也。夫知不足以知贤,无可奈何矣;知之不能任,大者以死亡,小者以乱危。”董仲舒认为,任用贤能正直的官吏,关系到国家的兴亡成败。如果任非其人,国家倾亡、乱危。更不能容忍的是,知贤而不用,将会产生主卑国亡的惨重后果。   董仲舒援引阴阳学说的五行学说以解释春秋大义。《汉书·五行志》云:“景武之世,董仲舒治公羊春秋,始推阴阳,为儒者宗。”又《博物志》云:“自古帝王五运之次有二说,邻衍以五行相胜为义,刘向则以相生为义。汉魏共尊刘说。”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一书中对五行的相生、相胜皆从为吏的道德方面做了详细的阐释。他说:“五行者,五官也,比相生而间相胜也。故为治,逆之则乱,顺之则治。”(《五行相生》)。董仲舒把五行释为五官,对五行的相生、相胜附以道德的含义。假如五官皆很有德行,如司农(木)尚仁,司马(火)尚智.司营(土)尚信同徒(金)尚义,司寇(水)尚礼,则五行则是相生的。而假如五官皆不善,则五行相胜。《五行相胜》云:“木者,司农也。司农为奸,朋党比周,以蔽主明,……则命司徒诛其率正矣。故曰金胜木。”“火者,司马也。司马为谗,……执法诛之。执法者水也,故曰水胜火。”“土者,君之宫也,其相司营。司营为神,……赋敛无度,以夺民力,多发徭役,以夺民时,作事无极,以夺民力,百姓愁苦。……其民叛,其君穷矣。故曰木胜土。”“金者,司徒也。司徒为贼,内得于君,外骄军士,专权擅势,诛杀无罪。……则司马诛之,故火胜金。”“水者,司寇也。司寇为乱,足恭小谨,巧言令色。听谒受赂,阿党不平,慢令急诛,诛杀无罪,……则司营诛之,故曰土胜水。”在这里,董仲舒其实是借用五行的相生、相胜说而发表自己的政治见解。他把五行比为五官。五官如果尚仁、尚智、尚信、尚义、尚礼,就会“比相生”,是如“四时”变化一样的正常现象。五官如果为奸、为谗、为神、为贼、为乱,就会 “间相胜”,被诛杀。董仲舒以五行喻五官,认为官吏的贤明与奸谗,是国家存亡的重要因素。
为了能够得到贤俊之才,必须设立学校,以培养德才兼备之人。董仲舒向皇帝献策曰:“太学者,贤士之所美,教化之本原也。今以一群一国之众,对亡应书者,是王道往往而绝也。臣愿陛下兴太学,置明师,以养天下之士,数考以尽其材,则英俊宜可得臭。”(《汉书·量仲舒传》)设置学校以培养英俊之才,应是国家的首要任务。董仲舒认为,在官吏的选任上,应不待次而进。他说:“勿以日月为功,实试贤能为上,量材而授官,录德而定位。则廉耻殊路,贤不肖异处矣。”(同上)董仲舒提出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那就是国家实行德治,是以吏治的清明为基础的;而在国家官吏的选任方面,不能仅烈日月年限为标准,而应视其政绩,观其德才,试其贤能,分别贤才与不肖,这才是国家实行德治的首要问题。
二、国君“以正其臣”,是实现吏治清明的保证   董仲舒认为,吏治的清明,主要在于国君怎样“以正其臣”。他说:“是故为人君者,固守其德、以附其民;固执其投,以正其臣。”(《春秋繁露·保位权》,以下凡引《春秋繁露》,只注篇名)。也就是说,作为国君,必以德才能使人民团结在自己的周围,以自己的权力去匡正臣下。   匡正臣下,使百姓亲附,这是国君的首要职则。《十指》云:“亲近来远,同民所欲,则仁恩这矣。”也就是说,天子必须与民同欲,想百姓之所想,乐百姓之所乐,才是治国之根本。帝王治国“什一而税,教以爱,使以忠,敬长者,亲亲而尊尊,不夺民时,使民不过岁三日。民家给人足,无怨怒之患,强弱之难,无谗贼妒疾之人,民修德而美好,被发街晡而游,不慕富贵,耻恶不犯。风雨时,嘉禾兴,凤凰麒麟游于郊。图圄宅虚,画衣裳而民不犯。民情至朴而不文。”(《王道》)
董仲舒认为要实现吏治的清明, 首要的条件在于国君本人。《王道》云:“五帝三土之治天下,不敢有君民之心。”清人苏舆注曰:“王者抚有天下,不敢自谓君民,敬畏之至也。”《说苑· 政理篇》记载:“子贞问治民于孔子。孔子曰:‘懔懔焉如腐索御奔马。’子贡曰:‘何其畏也?’孔子曰:‘夫通达之国皆人也,以道导之,则吾畜也;不以道导之,则吾仇也,若何而毋畏?”《礼记·表记》云:“下之事上也,虽有庇民之大德,不敢有君民之心,仁之厚也。”郑玄注曰:“无君民之心,是思不出其位。”   儒家学说认为,作为国君,只有视民如伤,以报答人民对他的拥戴,而不敢有“君民之心”,不能把人民看成是其统治奴隶的对象。董仲舒说:“君者,民之心也;民者,君之体也。心之所好,体必安之;君之所好,民必从之。” (《为人者天》)君和民的关系好象“心”和“体”的关系一样,是相互关联的。   董仲舒在政治思想上主张以德治国。他认为君王是为民而立,而民非为王而生,故王必须有厚德去保证百姓们安居乐业,否则天就会夺去王的江山。《尧舜汤武》云:“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故其德足以安乐昆者,天予之;其恶足以贼害民者,天夺之。……故夏无道而殷伐之,殷无道而周伐之,周无道而秦伐之,秦无道而汉伐之。有道伐无道,此天理也,所从来久矣。”在这里,董仲舒举出了殷伐夏、周伐殷、秦伐周、汉伐秦的例子,指出了有道伐无道的必然性。如果君王不以德治国,天就会夺去其江山,换有德者去统治。
《仁义法》云:“春秋之所治,人与我也。所以治人与我者,仁与义也。以仁安人,以义正我。”又云:“故王者爱及四夷,霸者爱及诸侯,安者爱及封内,危者爱及旁侧,亡者爱及独身。…故曰仁者爱人,不在爱我,此其法也。” 作为君主,必须有爱民之心,如果仅仅只爱自己及左右近宠,那么就可能是 “危”者、“亡”者,他的统治不会长久的。“君人者,国之元,发言动作,万物之枢机。枢机之发,荣辱之端也。”(《立元神》)国君,是国家之元首。他的一切言行都关系到万民万物;而国君的一切行为也是给他自己带来荣辱的关键,故国君“以仁安人,以义正我”,“不敢有君民之心”,是实行德治的首要因素。   董仲舒主张,一个国家必须有刑罚,但刑罚要公正。他说:“刑罚不中,则生邪气;邪气积于下,怨恶蓄于上。上下不和,则阴阳缪戾而妖孽生矣。此灾异所缘起也。”(《汉书·董仲舒传》)他认为,如刑罚不中、不公正,就会产生灾异。他吸收战国时期阴阳学派鼻祖邻衍的观点,以灾异去解释政治的缪误,以使统治者警惕。
董仲舒把“德”比做阳,把刑比做阴,阴是辅助阳的。阴阳调和,万物才能正常地生育发展。董仲舒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天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天使阳布施于上而主岁功,使阴伏于下而时出佐阳;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终阳以成岁为名,此天意也。” (《汉书·董仲舒传》)。董仲舒把德治比做阳,比做春夏,以生、养万物;把刑罚比做阴,比做秋冬,能够杀、藏万物。一年必须有春夏秋冬四季,才能成岁。《四时之副》日:“天之逋,巷暖以生,夏暑以养,秋靖以杀,冬寒以藏。暖暑清寒,异气而同功,皆天之所以成岁也。圣人副天之所行为政,故以庆副暖而当春,以赏副暑而当夏。以罚副清而当秋,以刑副寒而当冬。庆赏罚刑,异事而同功。皆王者所以成德也。庆赏罚刑与舂夏秋冬以类相应也。…庆赏罚刑不可不具也,如春夏秋冬不可不备也。庆赏罚刑当其处不可不发,若暖暑清寒当其是不可不出也。庆赏罚刑各有正处,如春夏秋冬各有时也。四政者,不可相干也;犹四时不可相干也。”董仲舒认为,春夏秋冬,当其时必出,才能成岁;庆赏罚刑当其处必发,才能成政。庆赏罚刑四政是德治不可缺少的条件。   董仲舒主张,天子在实施刑罚时,要以刚、坚的态度。《天地之行》云:“天执其行为万物主,君执其道为一国主。天不可以不刚,主不可以不坚。天不刚则列星乱其行,主不坚则邪臣乱其官。星乱则亡其天,臣乱则亡其君。故为天者务刚其气,为君者务坚其政。”因此“警百官,诛不法”;“断刑罚,执有罪”(《冶水五行》),是国家施政之必然。董仲舒站在统治者立场上,要统治者必须以刚、坚去诛乱臣,执有罪,以维护自己的统治。董仲舒是为封建皇帝出谋画策的。
《基义》云:“阳之出也,常县于前而任事;阴之出也,常县于后而空处。而见天之亲阳而疏阴,任德而不任刑也。”又云:“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天是亲阳而疏阴的,那么对待民也必须厚任德而少任刑。虽然德、刑二者“异事而同功”,但德治是主体,刑法只是一种必要的辅助形式,处于客体地位。   董仲舒认为,德是生养万物之根本,刑罚是铲除邪恶之手段。德与刑皆是不可缺少的,国君治国实行以德为主、以刑为辅的政治措施,才能使国家繁荣昌盛。 三、董仲舒德吏治思想的渊源与基础   董仲舒是西汉时期的大儒学家。他的吏治思想与先秦儒家的仁政思想有密切的渊源关系。孔子盛赞那些能“博施于民而能济众”的人,反对苛政,认为“苛政猛于虎也。”(《礼记·檀弓下》)。《论语·为政》云:“为政以德,譬如北展,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哗而》云:“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孔子主张仁政治国。这种仁政与德治的意义相同。孔子亦主张刑罚。《汉书·董仲舒传》引《论语》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颜师古注曰:“言以政法教导之,以刑戮整齐之,则人苟免而已,无耻愧也。”董仲舒的吏治思想是孔子仁政思想的发展。
董仲舒的吏治思想与先秦阴阳家的思想有重要的联系。《史记·孟子苟卿列传》记载:战国时期,阴阳学派鼻祖邹衍“睹有国者益淫侈,不能尚德,若《大雅》整之于身,施及黎庶矣。乃深观阴阳消息而作怪迂之变,《终始》、《大圣》之篇十余万盲。……然要其归,必止乎仁义节俭,君臣上下六亲之施始也滥耳。王公大人初见其术,惧然顾化。”《索隐》云: “谓衍之术皆动人心,见者莫不惧然驻想,又内心留顾而已化之,请欲从其术也。”董仲舒吸收阴阳学说的观点,提出“刑罚不中”,就会产生邪气妖灾,就会亡国的理论;又提出德与刑就象阳与阴的关系,国家政治必须以德治为主,刑罚为辅,才能繁荣;否则就会阴阳失调,产生灾异等观点;从而去引起统治者的重视和警惕,接受德治的主张。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亦吸取阴阳学说的内容。   董仲舒的德治思想虽然有其先秦儒学与阴阳家学说的渊源,但亦是根植西汉王朝的现实而提出的。西汉时期,承平日久,吏治逐渐腐败。《汉书·景帝纪》记载:中元五年(前149年)九月,景帝下诏:“吏或不奉法令,以货赂为市,朋党比周,以苛为察,以刻为明,令亡罪者失职,朕甚怜之。有罪者不伏罪,奸法为暴,甚亡谓也。诸狱疑,若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又后元二年(前142年)四月,景帝诏曰:“或诈伪为吏,吏以货赂为市,渔夺百姓,侵牟万民。县丞,长吏也,奸法与盔盗,甚无谓也。其令二千石各修其职,不事官职耗乱者,丞相以闻,请其罪。”汉景帝接连下诏,说明西汉吏治腐败,贿赂成风,奸吏似盗,侵夺百姓,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武帝即位后这种情况并没有多少改变。董仲舒目睹西汉官吏的巧取豪夺,鱼肉乡里,因此他认为,要想实行德治,必须有清廉的吏治。
西汉王朝惨重的刑法也是董仲舒不能容忍的,这亦是他大呼德治的重要原因。秦汉之交,刘邦入咸阳时曾提出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繁苛,兆民大悦。”(《汉书·州法志》)。汉除去秦的苛烦刑罚,从而得到关中人民的支持。汉初丞相萧何根据秦法,作《汉律九章》。随着时间的推移,汉王朝繁苛的刑法日益增多。《汉书·刑法志》记载:汉文帝时期,“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斩右止者又当死,斩左止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即虽然除去肉刑(如墨、刖、劓等),但把肉刑换成“笞”,使受刑者受笞未毕,而人已毙于杖下。《刑法志》又云:汉武帝时期,“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干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褊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恬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成冤伤之。”刑法日益繁苛残酷,而奸吏又舞墨弄法,百姓含冤,无辜陷罪。西汉王朝为了巩固其统治,采用严刑峻法去对付百姓。董仲舒作为一代儒学大师,面对这些苛酷的刑罚,提出“省刑”的观点,提出以德治为主,以刑法为辅的政治主张,是针对西汉王朝的时政而提出来的。
董仲舒继承了先秦儒家的仁政思想,吸取了阴阳学派的德、刑不明,就会产生实异的学说。针对西汉王朝腐败的吏治,繁苛的刑罚,而提出以德治国,必须有清明的吏治的主张。他的吏治思想,既是对先秦诸子特别是儒家思想的继承发扬,也是对西汉初年现实政治的积极回应.是一笔值得认真研究的思想遗产。 作者系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