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行政手段干预不是回归“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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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称价格干预措施不是向计划经济体制回归2010年12月01日05:27  京华时报
  我国将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做好市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是有法律依据的。临时干预措施不会改变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定价的自主权,不会影响企业的一般生产经营活动,更不是向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回归。 昨晚,国家发改委网站刊发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特别强调,必要时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可以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而出台必要的干预措施是有法律依据的,不会改变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定价的自主权,更不是向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回归。  经济手段 稳定生活必需品价格通知强调,我国将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做好市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在此宏观基础上,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采取发展生产、加大吞吐调节力度、保障市场供应等多种手段,稳定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采取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等方式,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通知特别提出,上述手段都属于经济手段。  法律手段  成本监审条例将出台在使用法律手段方面,针对今年以来绿豆、大蒜等小农产品价格异常波动,政府有关部门经过缜密调查,依法查处了一批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的典型案件,维护了市场秩序。同时,国家修订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将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的行为纳入价格监管范围,增强处罚的针对性,加大处罚力度。此外,还将抓紧出台《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强化成本监管。  行政手段 干预不是回归“计划”国务院通知分析当前物价总体格局称,目前还没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通知表示,对价格临时干预措施要有正确的认识和准确的理解。首先,干预的目的是为了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价格法》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第三,即使在必要时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也不会改变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定价的自主权,不会影响企业的一般生产经营活动,更不是向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回归。这种干预措施也只是暂时性、辅助性的。 注:国务院日前发出《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强调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做好市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 许小年:这还是宏观调控吗?http://www.360doc.com/content/10/1130/15/445015_7375026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