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手"撑腰架空监督制度 集体腐败已成反贪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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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9日 07:23:43  来源: 法制日报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编者按
领导班子开会集体“分赃”,一人被处理百余人闻风而逃——湖南省耒阳矿征办贪腐窝案近期被曝光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尤其引发了反腐界的深思。
有反腐一线人士坦言,此案所暴露出的集体腐败、贪腐者身边人窝藏“赃物”等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反腐的重点和难点。
集体腐败频发的深层次原因在于部门中心主义的泛滥和民主制度的异变,而贪腐者身边人窝藏“赃物”现象频生的原因则是执法不力。
对于此类腐败新症、顽症,重要的不是还要制定多少监督制度,而是应对这些年的用人制度和监督制度进行深刻的反思,提高诸如社保基金之类财产管理的透明度,并使日常的监督制度真正地运作起来。
一个令人震惊的集体腐败活样本近日被披露在公众眼前:湖南省耒阳市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因集体贪腐曝光而被网友称为“史上最肥科级单位”。
据了解,在这个小小的科级事业单位里,770多名干部职工中竟有超过百人涉嫌贪污受贿、有55人被立案调查。从主任罗煦龙到8名副主任以及下属各站点的站长、班长,各层级干部几乎“全军覆没”。
近年来,集体腐败案件的多发已经引起各界人士的深入思考,人们有理由去追问:是什么原因,让如此多的人陷入了腐败的泥潭?在追查和防范集体腐败时,又如何打破法不责众的惯例?
集体腐败案特别是“前腐后继”现象时有发生,不仅表明该领域权力制约机制的严重缺失,而且还意味着该领域内腐败机制的形成
湖南省耒阳市矿征办腐败窝案涉案人数众多,但与一些重大群体腐败案件相比,还是“颇有不如”。
“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群体腐败现象令人惊叹。”中央党校教授林喆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据林喆介绍,近年来的重大集体腐败案件包括:
2000年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批25起案件一审公开审判,14人被判处死刑,其中有4名是厅级干部;有1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有2人是厅级干部;其余58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2006年湖南省郴州市腐败窝案:市委书记、市纪委书记、市委宣传部部长、市国土矿管局党组书记及20多名民营企业家相继被查,该案波及当地党政干部、商界人士158人。
2006年上海市社保案:涉及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社保局局长、宝山区区长、国企董事长等政界、商界几十人。
“在群体性的牟利活动中,看起来公权力的运作不是单纯为个人牟利,但是事实上,在群体联合作案的情况下,群体获得的利益最后总是能分摊到其中每一位个体成员身上,个体因在组织中发挥的作用而最终分享到组织‘赢利’的一汤半勺。就在散兵状态中作案的个体而言,虽然他没有加入团伙或依靠集体的力量,而只是单枪匹马地悄悄在某一领域获利,但他却因整个群体腐败所烘托的风气而获得了一种安全作案的环境,他可能并未卷入某一案件之中,却很可能在清查这一案件时被牵连出。所谓‘拔出萝卜带出泥’。”林喆说。
林喆认为,“泥”的不断出现,特别是“前腐后继”现象多发,造成某个地区或部门腐败现象“颇为严重”的视觉,这不仅表明该领域权力制约机制的严重缺失,而且还意味着该领域内腐败机制的形成。
“集体腐败比个人腐败具有更大的破坏性。对一个政权来说,百姓的信任是和谐发展的基础,而腐败是一种无形且能量极大的内蚀力、破坏力。与个人腐败相比,集体腐败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腐蚀更多的党政官员,更重要的是会产生更严重的政治腐蚀性,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过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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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讧出贪官”是制度反腐的大敌
2010年11月29日 08:23:30  来源: 西安晚报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天津地铁系统“一号腐败大案”颇具讽刺性:地铁公司党委书记向中纪委举报了“老搭档”——地铁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则在“双规”期间检举了党委书记。最终,天津地铁党、政两个“一把手”双双落马,原党委书记王春清获刑13年,原总经理高怀志获刑20年。(11月28日《华西都市报》)
从报道的情况看,王春清和高怀志原本关系不错。如果不是一个叫高学明的私营老板的出现——高学明撇开王春清攀上了高怀志,恐怕两人的这种合作关系还会持续下去;而如果不是王春清在一些酒局上“失言”又传到了高怀志耳朵里,两人互生猜忌关系出现裂痕,在背地里互相拆台,恐怕王春清也不会举报高怀志。而更进一步,如果不是高怀志在双规期间报复性检举了王春清,王春清至今可能还会逍遥法外。如此种种,当真是应该感谢这样的“内讧”,让两个贪官浮出水面被绳之以法。
近年来,“内讧出贪官”似乎成了反腐领域的一道另类景观。前不久,继郑筱萸之后,身为药监局副局长的张敬礼,成了药监系统被“双规”的又一高官。张敬礼最初被调查,缘自一封针对药监局高层的网络发帖。后来经过查IP地址,发现是张敬礼指派他的秘书发布的。倘若张敬礼不这样做,他还会落马吗?还有一个典型例子:前些时候,江西国土系统掀起反腐风暴,其“根源”也是因为内部领导干部“不团结”,国土资源厅几名厅长之间“内斗”。虽然这样“咬出”贪官也是好事,但反腐成果来自于“内讧”,终归让人担心。
比如,“内讧出贪官”会不会产生“威慑效应”,给很多官员以另类的启迪。所谓“不团结”无非是利益分配不公,假如贪官们更加注重“团结”,结成利益共同体“一起进退”,腐败的过程无疑会更加隐蔽。那么,我们又该如何应对?从这个意义上说,“内讧出贪官”是制度反腐的大敌,不是越多越好。还是要在大力推进制度反腐,引入公共监督上做文章。(陈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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