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主义论纲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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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56)
余元洲
第一部分 理论思想
大同主义,作为“中西马三结合,毛邓江胡四统一”的理论成果,是关于人类“经由小康,走向大同”之“道”的学说,由大同主义哲学、大同主义经济学、大同主义政治学、大同主义法学和大同主义国际关系论五部分组成。
大同主义哲学是唯物系统辩证法,具体理论有广义道法论(Taoist Theory of Ways)、三性五行说(the Theory of Three Genders and Five Things)、(人类道德、才能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财富)正态分布律(the Law of three Normal Distributions)学说,以及关于系统有“同质构成”与“异质构成”之分的学说、圈层结构和二重化模型的学说,等等。在物质与意识的关系问题上,大同主义认为:物质是基础,精神是主导。大同主义哲学的核心范畴是道(Tao),即通行于自然、社会、人生和思维各领域的共同规律(或客观总规律)。其为唯物、系统、辩证之道,自不待言。此道贯穿于大同主义哲学的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及其在自然、社会、人生和思维各领域的应用理论中。大同主义认为,此道具有客观的不可违逆性和确定不移的奖惩功能,并由此揭示了人类终将“经由小康,走向大同”的历史趋势和客观必然性。
大同主义史观认为:一部历史,就是人类面临自然和社会的各种矛盾、问题而不断探寻解决之道的历史,就是面对困难、危机、压力而加以克服、处理或消除的历史,就是每到十字路口不得不做出弃舍和抉择的历史。在此过程中,阶级斗争、暴力革命和寡头专政是历史发展一定阶段上难以避免的客观现象和既成事实,而不应成为治者和受治者任何一方自主的选择,因为它不是人类走向大同的正常途径,更不是较优、最优或唯一的途径。也因此之故,大同主义在继承马克思列宁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同时,致力于这个专政的理性化、宪政化、文明化、人性化,一言以蔽之曰:致力于其现代化改造。
大同主义经济学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当代西方微、宏观经济学的有机结合,类似于樊纲的“马克思主义新综合”而有所区别。大同主义承认私有制和市场经济的历史合理性,而更看到其负面作用和历史局限性。大同主义视凯恩斯主义为“浪费经济学”,因而重视全球范围内与“总需求管理”相对应的“总供给管理”,期以通过大宗产品年生产配额的指标分配、招投标和有偿转让而实现之。大同主义以极限论的观点看待共产主义理想,视共产主义社会为“t”趋于无穷大时社会主义不断向前发展的极限:可无限接近之,难完全实现之。
大同主义政治学的主要成果是“政治垄断竞争”理论。该理论通过分析一党制和多党制各自的三利三弊,揭示政治垄断竞争模型的有效性、可行性和最佳性。大同主义认为,一党制有利于集中力量,有利于族群团结,有利于社会共同的价值取向之形成,但不利于保障个人自由,不利于宪政和法治原则之落实,不利于人民作政治选择。多党制有利于人民选择,有利于法律至上,有利于保障人权,但易于造成精英对抗,易于撕裂族群而致产生双峰社会,特别是难以形成全社会一致的价值认同。而政治垄断竞争的目的,就是要兼取二者之长,而去二者之短。大同主义认为,世界上已有四种政体形式:一种是个人主导的君主制及美国式的总统制,一种是少数人主导的寡头制(双执政制、三驾马车或四驾马车制),一种是民众主导的民主制(古希腊城邦民主、古罗马共和宪政及近代以来的欧美政制),一种是以党治国的党治制。——后者又有三种亚类型:其一是前苏联的一党制,其二是两蒋时代之“民国—党国制”,其三是中国大陆现行的“多党合作制”。大同主义政体改革基本思路是:将此四者融合一起,炼于一炉,创一独特“第五政体”,亦即基于中国文化传统和国民心理,兼取法俄式实权元首制(总统制)加“半议会责任内阁制”,另加人大政协竞选产生制(使人大由橡皮图章变为钢印,政协由聋子耳朵变为健康耳目),另加执政党的党委制和“一党主导,多党竞争”的新合作机制,借以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综合目标。
大同主义法学的主要成果是“狭义道法论”(Taoist Theory of Law)。大同主义法学认为,道(即规律)是法的内在决定因素,而法是道的外在表现。道之所在,法之所依;道之所指,法之所趋。合道之法,是为良法;无道之法,是为恶法。“恶法虽法,终将不法”,——故社会主义的民法革命和宪法革命,不得不为。
大同主义国际关系论,即“国际关系发展理论”,属有机综合论。其目标模式是10个“二重化”,即政治二重化、经济二重化、文化二重化、主权二重化、法律二重化、军队二重化、货币二重化、财税二重化、语言二重化和治理机构的二重化。此论之成立,除依赖对当今世界客观现实的分析之外,还得益于西方国际关系学诸种理论,如以西方现实主义为10种二重化必要性之辅论,以理想主义为其可行性之辅论,而以建构主义作为其实现手段或途径之辅论。——后者恰符合于大同主义哲学关于“物质为基础,意识为主导”的理论认识。
第二部分 政改主张
大同主义的政治主张,是实行“政治垄断竞争”与“宪法革命”。
政治垄断竞争的要义是:根据马克思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大体原则,中国共产党作为整个工人阶级统一的政治代表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处于国家政治生活的法定领导地位,不与任何其他的阶级、阶层、社会集团及其政治代表分享执政权,是为“(政治)垄断”,亦即“专政”。在此前提下,依法保障人民的结社自由和组党权利,允许任何其他的阶级、阶层、社会集团及其代表人物组建政党或政治性社团组织,并依法登记注册,接受相应的管理和监督。但是,这些政党和(或)社团组织都只能依法竞争取得参政议政席位和参政议政权,而不能与法定执政党本身争夺执政地位和执政权。
宪法革命的要义是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权写入宪法正文,加以确保;与其同时,通过一系列的具体规定加以规制。
政治垄断竞争和宪法革命的基本内容是:1)修改宪法,规定全国政协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协为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参议机关”,任何一级人大拟通过的所有法案、议案和人事任免案都必须首先经由同级人民政协“协商”通过后,方可在人大付诸表决;2)任何一级人民政协总席位的51%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划给中国共产党(由中共党员通过内部竞争加以分配),另外49%的席位则由所有(其他)各民主党派的成员竞选取得,具体办法是以“各民主党派在同级人大选举中所得席位”分别占“除中共席位之外的席位总数”之比重来确定,然后通过各民主党派的内部竞争分配到其胜出的成员头上。
中国共产党作为法定执政党,其各级党代会的代表、各级党委的委员、常委和正副书记都必须通过有差额和竞争性的选举产生。但上至国家元首(“主席”即总统),下至省、市、区、县、乡、镇各级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其竞选候选人都必须是中共同级党委的委员或常委,以落实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保证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
大同主义者主张:
为了落实“所有政党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的宪法原则,
为了消除改革之前中国共产党“高于国家、高于人大”以及执政过程中许多作法“于法无据、于宪无据”的不正常情况,
为了使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真正成为拥有实权的国家权力机关,
为了避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选举产生的国家领导人在执政党内部仅只担任“第一副职”的荒唐作法,
为了完成从“为人民当家作主”到“由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转变,
中国共产党各级党代会上竞选产生党的委员会委员、常委和正副书记后,如果书记本人胜选担任同级国家机关主职首长,可以一身兼此二职(副书记专管党务,不干政务);如系其他成员当选为同级国家机关主职首长,则自其就职之日起依照宪法和法律的特别规定成为当然的同级党委“第一书记”,原来党代会所选出的书记则在其领导下专管党务、不干政务。
大同主义者主张,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必须直选和竞选产生,并分别接受其选举者(或选举单位)的监督和罢免。
大同主义者认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可推翻,执政地位不可改变。但其任何一级的任何一届党委和(或)政府都是可以予以“推翻”,亦即可以罢免、弹劾而提前改选的。
大同主义者主张,中共各级党代会代表一律实行“半常任制”,于选出党委后的闭会期间仍负监督之责,并有对其罢免、弹劾的动议之权。如有代表总数五分之一以上签名要求,得激活党代会,举行临时特别会议,对任期未满的此届党委进行信任表决,以决定其去留。
大同主义者认为,中共各级党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协会议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决议、决定的法律效力,以次递升。如有冲突,人大决议、决定的效力高于政协,政协的效力高于同级党代表大会。
大同主义者行政区划改革主张是:以省地两级编制总额“只能缩减,不能增加”为约束条件的“省地换位”,即在保持现行各级疆界不变或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一级改为中央的派出机关,党的系统改设中共中央派驻各地方的地区工委,人大政协改设当地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地区联络处,行政机关改设国务院派驻当地的某某地区专员公署(内设监察、督导和审计“三司”及包括后勤、财务、警卫在内的“综合办”等部门),司法两院改设最高法院地区分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在此基础上,改现行的副省级市、地级市、地区行署和地区级少数民族自治州为省级市、省、少数民族自治省,直接统辖省会市、县、县级和省会以外的其他副省级市、县级和副省级区、少数民族自治县等。
大同主义者主张在行政区划改革完成后,省级及以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完全放开,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法律规定,而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及其分配除军队延用老办法外,采用以下游戏规则:
以县和市(无分大小)的行政区为单位选区,各选区每100万人口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不足100万人口的选区视同100万人口分配一个代表名额,尾数过半(即超过50万人口)的选区增加一个代表名额;凡只有一个代表名额的选区,应由中共党员以个人名义与其他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平等竞争此一议席;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代表名额的选区,其中一个由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平等竞争,而剩余名额则由中共党员以个人名义竞争当选。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运用组织力量对特定成员进行辅选的,不得排斥党员个人自由参选或妨碍其组织竞选团队的权利之行使,亦不得对执意参选的成员作纪律处分。
为使上述政改主张条理化以利于国人理解、把握并于将来付诸实施,大同主义者现已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宪法草案(学者建议稿)》,共19章(171条):序言;第一章总则(第1-12条);第二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第13-25条);第三章政党制度(第26-37条);第四章国家结构与行政区划(第38-48条);第五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49-59条);第六章最高国家参议机关(第60-66条);第七章国家元首(第67-71条);第八章中央人民政府(第72-78条);第九章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79-90条);第十章宪法委员会(第91-98条);第十一章地方政权和基层政权(第99-108条);第十二章民族区域自治政权(第109-115条);第十三章基层社区自治组织(第116-118条);第十四章各级政权的关系(第119-125条);第十五章国家司产组织(第126-131条);第十六章基本国策(第132-162条)[第一节 国防、外交(第132-137条);第二节经济政策(第138-143条);第三节教育、文化(第144-147条);第四节劳动就业(第148-153条);第五节社会事业(第154-162条)]第十七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163-165条);第十八章国旗、国徽、首都(第166-168条);第十九章附则(第169-171条)。
第三部分 国策建议
大同主义者建议实行以国有经济主导、国家积极调控和国家节制资本为特征的“国家市场经济”并为此而进行“民法革命”,后者包括(但不限于)各级国家司产组织与同级政府平行分立的制度创新、物权分与制度创新、信托经营制度创新、特别求偿权制度创新等。为达此目的,现已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国有集体资产民事特别法(草案)》,备供研讨。
大同主义者建议实行“货币二重化”和“金价平价论”指导的币制改革,以不与黄金挂钩的现代法币(人民币)为下币,限于境内流通使用,供应量伸缩自如,币值可以适当波动。在此基础上创建中华央行,发行“传统法币”即以黄金为定值标准的华元或中华元(每一华元恒等于0.01克标准金)作为上币。此上币(中华元)可作为人民币与众外币的兑换中介,专用于对外支付。华元不能与黄金自由兑换,但可以和等值于其所含金量的任何单层货币(人民币或众外币)自由兑换。上币与下币(包括人民币及作为我国虚拟下币的众外币)的兑换关系,取决于以各该下币表示的金价水平;在没有黄金市场,或虽有黄金市场但无以某下币标示的黄金价格的地方,可以按当地商场的黄金饰品价格折算出来。在双层币制下,华元既是货币兑换单位,又是对外支付手段、流通手段、结算工具和贮藏手段。嗣后,国家作为主权者可通过立法规定,要求境内一切公私法人、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在涉外活动中只接受华元,不接受外汇,以促使境外居民(法人和自然人)自觉自愿地接受、使用和储备华元。通过这种方式,即可将本属于中国的数万亿元财富收归国家,造福国人。
大同主义者根据“物质为基础,意识为主导”的哲学原理,建议确定“经济为基础,文化为主导”的发展战略。
大同主义者建议实行“三个代表,两个满意”考评法,即以“上级领导满意率”和“人民群众或其代表满意率”相加之和除以2的“综合满意率”为奖惩依据,并以“小康指数”(A)为综合性的考核指标:A=0.25a+0.25b+0.5c, 其中,a=GNW/GNP或GDW/GDP;b=Kie;c=NHI。
大同主义者建议实行全免费的法定12年义务教育制。
大同主义者建议实行城乡统一的全民健康保险和免费医疗制度。
大同主义者建议缩短法定工时,实行固定或灵活的30小时工作周,并倡导签订《普遍但有区别的国际工时控制公约》以增加闲暇、促进就业,同时则避免国与国之间不公平竞争。
大同主义者建议在适当增加或不减少现有法定节假日的前提下,不分企业类型和所有制形式,一律实行以职工年龄为计算标准的带薪假制度:工龄满一年的,一周岁每年休假一天。
大同主义者建议延长健康公民的法定工作年限,除特殊行业、特殊职业、特殊工种须特别对待外,试行男性职工65岁准予退休、70岁强制退休和女性职工60岁准予退休、65岁强制退休的制度。
大同主义者建议修改《防震减灾法》以落实“预防为主”原则,并为达此目的实行“土洋结合、专群结合、上下结合、点面结合”的地震监测预报方针,采取“由宏到微、由远到近、由围到聚、由粗到精”的逼近路径,加强中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与此同时,对监测预报成果实行“官方发布与民间发布相结合”的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大同主义者建议以联邦制统一中国,亦即成立以“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联邦单位的“中华联邦共和国”,并已拟就《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草案》供研讨之用。作为过渡,另外拟就《两岸和平协议草案》,备供研讨。
在国际关系上,大同主义者建议实行“学习欧洲、经营亚洲、联合澳洲、援助非洲、团结拉美、防范某国,不放弃任何一个朋友”的外交方略,并已拟就《亚洲货币合作条约草案》、《亚洲安全合作条约草案》、《亚洲核能合作条约草案》、《亚太共同体条约草案》和《亚洲联盟宪章草案》等备用文件,供研讨之用。                        (2008年6月23日)
[作者简介:余元洲,男,1955年生,河南信阳人,中共党员;文学学士,经济学硕士,法学博士和已出站博士后;江汉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教师。通讯地址:武汉新江大路8号   江汉大学政法学院;邮政编码:430056;电话:027—84226925;Email:yyz929@jhun.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