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大鳄索罗斯:南糖诉QFII案的真正被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3:55:47
每经记者 朱凯 发自成都
闹得沸沸扬扬的南糖起诉QFII事件有了最新进展,据知情人士向 《每日经济新闻》透露,此案的被告方马丁居里,正是索罗斯的分仓!所以,此案的真正“被告”,并非台前的马丁居里(MartinCurrie)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而是掌控对冲基金的国际大鳄——索罗斯。
对冲基金通过QFII进入中国
发韧于2008年2月20日的南糖索赔QFII事件,日前终于得到法院立案受理——南宁糖业(000911,收盘价16.35元)与马丁居里(MartinCurrie)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票交易纠纷开始真正进入公众的视野,这也是国内A股市场第一例针对QFII短线交易的诉讼。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此案的被告方马丁居里,正是索罗斯的分仓!索罗斯在瑞银和花旗也购买了额度,目的正是炒作中国股票。也就是说,马丁居里的额度是为索罗斯申请的!甚至他还警告道:“索罗斯在多个QFII都拥有额度,因此,如果细查的话,他的违规远远不止马丁居里一笔这么简单!”
“对冲基金已经通过QFII渗透进了中国”,他继续补充道,“为什么很多人来到中国演讲,一会儿说市场好一会儿说市场不好,其实他们的身份就是海外对冲基金的代言人,对冲基金已经通过QFII渗透进了中国!”
一位市场人士认为,这个诉讼在短期内就立案受理,其实不排除监管层对海外热钱的“警惕”已开始升温!马丁居里的3960万元银行存款及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被如此迅速地冻结,更是印证了这种猜测的合理性。
“既然在中国赚钱,就应该遵守中国的法律,这笔钱一定能要回来!”南宁糖业董秘办一位工作人员的此言此语让投资者感觉到,上市公司在这场博弈中采取了“当仁不让”的坚决态度。
6个月内超比例买卖涉嫌违法
这场纠纷的“引子”,出于《证券法》第47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47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2008年2月20日,南宁糖业公布《股东权益变动说明性公告》,披露相关事实,并对投资者表示了歉意。但同时也不忘指出“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应由上述股东承担”,“上述股东”指的正是“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马丁居里公司”,这两位违规减持的股东都是“马丁居里有限公司”的独资子公司,本案共有三位被告。南宁糖业认为,为保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该被告公司应将其上述交易所获取的收益交付给公司。
该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不久后,公司对外发布《诉讼事项情况的公告》,公告称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三位被告于2007年8月23日至2007年8月30日期间买入南宁糖业1692万股,占南宁糖业股份总额的5.9%;2008年1月4日至2008年1月25日,被告公司累计卖出南宁糖业股份1453万股,占南宁糖业股份总额的5.07%。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
该诉讼公告披露了南宁中院的裁定结果:1.冻结被告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冻结原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用于保全担保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
涉案的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马丁居里公司在2007年8月23日至2007年8月30日之间买入南宁糖业1692万股,并于2008年1月4日至2008年1月25日之间卖出股票1453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5.07%。上述两家公司在8月份购入时,南宁糖业的股价在13元左右,而卖出之时,已经涨到了20元,由此粗略算下来,其获益当在1亿元以上。
冰山始露 双方各执一词
被告马丁居里并未否认违规减持,但其在2007年10月27日公开信息披露中提出的三套“误操作”理由却不由得令人“佩服”。
不满6个月而减持超过5%的股份,马丁居里曾提出三个“理由”。首先,马丁居里称其“认为股价已达到最初收购上市公司的目标价格,一些客户减少QFII配额,所持股票应其要求被抛售”;其次,“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外国企业,且报告全部为中文,所以需要一些时间将它们翻译成英文并充分理解其内容。结果,造成公开信息披露受到实质性拖延”;第三,“公司已经采取了足够措施来防止获得5%以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益,但是由于交易系统的一个代码错误,未能防止南宁糖业的权益变动。”
而对于外界多有猜测的 “马丁居里违规减持之前并不知此举违规”,南宁糖业方面也认为不排除存在的可能。公司董秘办一工作人员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解释道,由于是外国投资者,对证券监管部门的条文细节或许会出现理解偏差。尽管如此,并不影响公司向其 “追讨”违规买卖股票全部收益及利息的权利。对记者表示的“资金是否已抽回”的担心,该工作人员认为,既然在中国赚钱,就应该遵守中国的法律,这笔钱一定能要回来!
对于原告和被告的各执一词,有行业分析师也表明了自己的看法。海通证券的丁频认为,诉讼的双方都有各自的解释,但从公司基本面去看,影响只停留在短期,如能要回这笔款项,至少能增加公司当期的利润;反之亦然,这一事件不会影响公司的基本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