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益诉讼的被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2:06:20

浅议公益诉讼的被告

陈礼平


民众法律认识的进步不只仅表现在对公家利益的关注,更多的应该表如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上。目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诸如环境侵权案、守法悬挂国旗案、国有资产流失案等时有发作。而此类案件之后果往往是以法院不予受理为终或是以被告败诉为果。细细推究之,皆源于现行诉讼法对公共利益诉讼主体的认定有诸多盲区,致使民众无处通知。而守法损害者则无以复加,无视公共利益致使大肆、恣意蹂躏。本文经过对公益诉讼的概念的初步界定,并论述其根本涵义及类型,运用横向比拟、纵向剖析的研讨办法,提出作者的想象。
一、公益诉讼的根本涵义及类型
(一)公益诉讼的根本涵义。
公益诉讼的看法应该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根底之上的。所谓公共利益是指有关社会大众(包括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国度机关及社会集团、官方机构)的利益,是私有公用的利益。它“区别于社会集体的利益,又非集体利益的复杂叠加。它应该是社会全体成员利益的结合”。仅就我国宪法、法律法规而言,运用到的表述就有“社会利益”、“国度全体利益”、“个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之多,但从实质来讲它们只是表述上的差异。基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在其遭到损害时民众自然会试图经过诉讼的方式提出利益主张即公益诉讼。所谓公益诉讼,它来源于罗马法,是绝对公家利益诉讼而言的。周楠教授在《罗马法原理》一书中提到“公益诉讼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则外,凡市民皆可提起。”意大利法学家彼得罗.彭梵得在其著作中亦指出:“人们称那些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置的罚金诉讼叫民众诉讼。”此处所称“民众诉讼”就是指公益诉讼。目前,我国学者对其大致有两种比拟有代表性的观念:一种观念以为,公益诉讼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公益诉讼“包括一切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既有国度机关以国度名义提起的诉讼,也有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代表国度或民众以本人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广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度机关提起的公诉。”另一种观念以为,“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度机关和相关的社会组织、团体,根据国度法律的受权对违背经济法律、法规进犯国度利益、社会利益、国度全体利益或不特定少数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查绝对人法律责任的活动。”并且以为公益诉讼不同等于公诉,“它既可以由国度受权的检察机关或政府机关代表国度提起公诉,又可以由利害关系人以国度受权或团体的名义提起诉讼。”两种观念的次要分歧在于对公益诉讼的主体特别是被告的认定存在不同见地。
(二)公益诉讼的类型。
关于公益诉讼的类型有学者以为,公益诉讼该当包括行政、民事两类,而刑事则应扫除;另有学者则主张公益诉讼只局限于行政一种。笔者以为,为了便于公共利益主体提起诉讼使社会公益可以失掉及时、无效的维护,对公益诉讼的界定该当采取狭义的了解即自然人、法人、社会集团和社会组织、国度机关及其他法律受权机构对违背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追查其法律责任的活动。其中,当然应该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公诉”和“公诉转自诉”刑事公益诉讼。综上,笔者以为公益诉讼该当是狭义的、多样化的,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救援途径。但是,我国学者及立法机构对公益诉讼的最终界定的真正妨碍在于对其被告主体难于一致看法。
二、笔者的制度想象
(一)普通民众、法人、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首选被告。
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对维护社会公益设置了广泛的实体权益体系,但由于这些权益经常是由不确定少数人共同享有。因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普通不被以为具有理想的公益诉权,其被告资历不被认可。但从人民民主权益的角度来看,确认普通民众的公益诉讼被告资历自身就是民主政治在某一法律制度上的详细反映。根据该实际,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法享有管理国度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益。人民经过选举方式将这一权益委托于国度机关,从而形成权利一切者于运用者相别离的政治景象。在某种社会条件的促使下,人民将该权利收归由本人行使,一方面充沛表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位置;另一方面又有利于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笔者以为,这种条件显然该当包括社会公益蒙受守法者损害的情形。这是由于作为国度的主人,任何社会集体都有权益也有义务维护国度利益或社会公益不受合法损害。而且,国度、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等各方利益在实质上是分歧的,它们之间是全体与局部的互相关系,既互相依存又互相独立。所以,进犯国度或社会利益实践上就是在损害社会集体的利益。由此赋予普通民众对公益诉讼的被告资历和法律位置,在政管理论上就有其必要性和能够性。从诉权实际的角度来看,公益诉权是民众对等享有的一项宪法性权益。普通状况下,诉权主体就是实体权益主体,这种诉权具有双重涵义:实体主体和顺序主体。但是在存有特定条件时,这种双重性又会失掉别离即能够单是实体主体或顺序主体。普通法理经过应用“诉权转让”、“纠纷管理权”和“诉讼担当”等实际赋予实体主体以顺序涵义或顺序主体以实体涵义。从而对诉权主体的范围作了扩展解释。其目的就在于在更大的限制内维护公益、制裁守法行为。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的日本、德国、法国等国度所采取的就是这一实际来确认普通民众的被告资历。笔者以为,这样的制度架构有利于进步民众对公益守法行为的监视,而且这种监视要比任何一种监视方式(比方行政监视)来得无效、无力。普通民众在数量上的相对劣势使公益守法行为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也有利于社会公益在最大范围内得于维护。根据我国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则,法人与自然人具有同等法律位置。故在公益诉讼方面,法人与自然人异样具有被告资历。
(二)检察机关当然应成为公益主体代表国度以国度名义提起诉讼。
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视的权利其实也就赋予了其在公益诉讼顺序中的被告位置。这是由于,在我国公诉的职动力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思索,检察机关天经地义的成为刑事公诉的被告(即公诉人)。而且,触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在实质上与刑事公益诉讼都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但是由于法律的缺漏使其寸步难行——检察机关无法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而检察机关本身的性质和职责标明他本质上具有国度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代表人的身份,这种身份决议了他该当充任公共利益的代表,对损害公益的守法行为提起诉讼。有的学者主张,赋予国度行政机关公益诉权,以为国度行政机关如环保行政部门其特殊的管理职责、优越的取证手腕对其提起公益诉讼有得天独厚的劣势条件。笔者并不赞同此种主张,由于行政机关权利的过度收缩曾经成为不争的现实,假使将公益诉权赋予行政机关,这种理想将变得愈加突出、严重,不利于权利的制约与均衡,尤其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制衡。在制度创设中将检察机关归入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则恰如其分的处置了这一难题。同时也无效的避免了权益过度集中的行政机关滥用诉权的能够。且检察机关的权益行为不具有本质奖励的性质,属于一种超然的中立位置,有利于检察机关正确及时无效的行使诉权,维护社会公益。当然,反省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必需有制度保证和资源支持。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在诉讼中的权益分配成绩。笔者以为,可以自创国外较为成熟的法律理念,赋予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享有调查取证权、优先审理权、法律监视权等权益。有的学者以为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享有调停权,即和守法者达成诉讼和解。笔者也不赞成这一主张,由于“检察机关作为国度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代表人并不具有对公共权益的本质奖励权”。赋予其调停权往往会招致检察机关在处置公益诉讼时并发惰性、消极的诟病,从而不利于社会公益的维护。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具有被告和法律监视者的双重身份,和刑事公诉一样享有抗诉权,同时对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停止无效的法律监视。可以说,无论从权利的制衡还是从身份、性质来讲,检察机关都该当是公益诉讼的最佳被告。
(三)社会组织、社会集团也应是公益诉讼的被告。
从国外较为先进成熟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来看,各国大多在逐渐赋予社会组织、社会集团的被告资历,供认其公益诉讼主体位置。由于公益守法行为所特有的“直接性、社会性、复杂性及埋伏性”等特点,使其法律因果关系、证据的搜集、现实的证明等法律技术成绩十分复杂,仅就受益者团体在资力、技术、知识上是难于对立弱小的守法行为者。并且受益者在人数上的众多使得传统的普通顺序诉讼、代表人诉讼难以顺应。即便勉强受理在各方面也不利于对利益主体形成讼累、不经济。从这样的理想动身,笔者以为该当尽快经过立法赋予社会组织、社会集团(如消费者权益维护协会、官方环保组织、休息者权益维护组织等公益组织、集团)公益诉讼被告资历,使其享有公益诉权。一方面可以充沛无效的应用本已十分无限的司法资源,防止当事人诉讼之累、完成经济诉讼。另一方面从确保诉讼被告多元的角度。最大限制地添加其提起诉讼的能够性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我们建议将社会组织、社会集团归入公益诉讼地主体范围,使公益的维护在诉讼主体上得于适当、无效补充。
总而言之,对公益诉讼的被告该当作扩张性解释,赋予普通民众、检察机关、法人、社会组织和社会集团及其他组织等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被告资历和诉讼主体位置,修正传统的被告单元规则为被告多元化规则以片面无效地维护社会公益。当然,本文重点讨论公益诉讼被告的认定,有关原告的相关实际由于牵涉到详细个案的实践状况,难于构成零碎实际,故暂不触及。同时,在公益诉讼中被告缺乏、不只仅为了社会公益而是掺杂团体目的,甚至地道出于滥诉而起诉的景象一定会仍然存在,各被告之间资历堆叠、推委旁观等情形也会悄然呈现。因而,笔者建议应在相关立法时该当加于躲避,做出细致、明白架构。 www.xuhoo.net 旭虎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