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亦法”误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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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亦法”误尽法治 2010-08-26   2010年08月23日13:05   来源:《检察日报》 

陈忠林:“恶法亦法”误尽法治--中国共产党新闻

 

  人物名片

  陈忠林 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刑法学会、中国犯罪学会、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

  下乡当过农民,返城当过工人,1978年考入北京大学,毕业后到西南政法学院工作,同时攻读硕士。后来又到意大利比萨圣安娜高等大学工作、学习,并成为该校第一个获得博士学位的外国人。从2003年起担任全国人大代表……陈忠林特立独行的学术观点与传奇经历,一直吸引着记者走近他的世界。

  今年7月,记者有了和陈忠林交流的机会。

  “现代法治应当是‘常识、常理、常情’之治”

  这次采访,从陈忠林与网友在博客上一场辩论开始。

  今年6月,陈忠林在正义网法律博客上回答了一位网友“什么是‘常识、常理、常情’”的提问。研究“常识、常理、常情”,是陈忠林近年来对传统法学理论反思的一项内容。他认为,现代法治应是真正的人民之治、人性之治、良心之治、“常识、常理、常情”之治,绝不应是机械的规则之治。所谓“常识、常理、常情”是指“为一个社会的民众长期所普遍认同并分享的那些至今未被证明是错误的基本经验、基本道理、基本感情”。

  陈忠林解释说,在日常生活中,任何精神正常的人都只能按社会普遍认同的“常识、常理、常情”行为,因此,要求对法律的理解必须符合“常识、常理、常情”,是一个国家人民意志最基本的体现,一个社会民众利益最起码的要求。只有以“常识、常理、常情”为基础的法,才可能是真正的人民的法;只有以“常识、常理、常情”作为制定、理解、适用的基础,法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与“常识、常理、常情”背道而驰的法,绝对不可能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因而,也绝对不可能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

  为防人误解,陈忠林还特别强调,“我从来没有说过应该根据常理来审判案件,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应该遵守的是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不是任何一种抽象的常理。法官只能根据法律,而不是根据常理来审判案件。”陈忠林说,“我强调的只是,理解法律必须以‘常识、常理、常情’为基础,否则,就根本不可能正确地理解法律,决没有任何以‘常识、常理、常情’来取代法律的意思。”

  但是,他的这篇博文还是引来“拍砖”。博友朱祖飞批评说,“常识论”最终决定法律内涵往往取决于“常识者”第六感觉的直观判断,这就会给法律的概念、体系带来颠覆性的冲击,造成碎片化、凌乱化的后果,导致法学价值方向不明,在方法论上盲目飞行。

  面对这样的批评,陈忠林在这位博友的博客上留言,建议他读一下自己的另一篇文章《法理与常理》后,再提出批评。

  陈的这篇文章作于2005年,近2.5万字。文章开头第一句话就振聋发聩:古今中外的法学家们对“什么是法”的回答,如果究其根本,都错了!

  古今中外的法学理论都错了?

  “在‘什么是法’这个问题上,以往的法学理论究竟错在什么地方呢?”陈忠林说,几千年的法学理论都可以归结为一句话:“恶法”亦法。

  陈忠林认为,只要坚持“恶法亦法”的观点,在实际适用中就有可能将所有的法律规定都变为“恶法”。他说,我们的教科书、老师无时无刻不在灌输这样的观念:“合情合理不合法的,必须依法办。”这个观念意味着,当“法律规定”同社会普遍认同的基本道理发生明显冲突时,只能讲“法”不能讲理!

  这是陈忠林亲身经历的一个案子。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在“石家庄爆炸案”之后,为了从严打击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制造炸药一千克以上,就可以按照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制造数量五倍于最低数量标准的,就属于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陈忠林的家乡有一个穷山村,人们为了脱贫致富,决定修一条公路。在无法争取到上级财政资助的情况下,村民们决定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最后凑了一万多块钱。但要修7公里路,这点钱远远不够。为了节省开支,村民们决定买点原料,自己制造炸药,炸山修路。就这样,村民们前后一共制造了800多公斤炸药,在炸药制造、使用过程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可就在大家欢庆公路开通的时候,带头组织修路的村干部却被抓了起来,理由是非法制造爆炸物。

  于是,村里300多户村民联名写信,并转交到了陈忠林的手里。“看到这封信,我的心在流血。”陈忠林说,一个人主观上出于好心,客观上为社会做了好事,并且没有造成任何实际的损害,但是司法机关却要根据“法律”把他给抓起来,有可能判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这样违情悖理地理解‘法律’还能维护人民利益、体现人民意志吗?”陈忠林相信,只有坚持以社会基本情理为基础,系统全面地理解法律,才可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让陈忠林欣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修正了上述解释的内容。在相关批复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前述解释出台之前非法制造爆炸物的,如果出于生产、生活需要,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且确有悔改表现的,不认为是犯罪;在该解释出台后非法制造爆炸物,出于生产、生活需要并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

  上述批复,使全国数以万计的类似案件有了得到纠正的机会,这说明“司法、执法人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懂得讲理是多么重要!”陈忠林甚至将那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改为“法律应当被符合情理地适用,否则必走向自己的反面”。

  当代表最大的体会是“累”

  当了8年全国人大代表,陈忠林用一句话来描述自己的体会——累,很累。

  “当代表绝不是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只是‘握握手、拍拍手、举举手’。”陈忠林告诉记者,每年全国人代会的会期虽然只有十来天,但是会议下发的各种文件、资料至少有数千页。要认真读完这些文件和资料,是极其繁重的工作。

  陈忠林对自己的要求是,“只有认真读完相关材料,才可能有针对性地在会上提出有质量的议案、建议和意见。如果说,每年在全国人代会上我还能提出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的话,应该是与认真阅读了相关文件有关。”

  通过阅读材料并进行数据比对,陈忠林发现,“教育、社会保障等基本民生方面的财政开支,绝大部分是由占全国财政总收入不到一半的地方财政在负担;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占全国财政收入一半以上的中央财政对教育的投入不到教育总投入的10%……”

  陈忠林至今都记得4年前与温总理的一次交流。

  “2006年,温家宝总理到重庆代表团参加审议时,我向总理提出,由于多年来国家财政收入实际上大大高于预算收入,尽管在制定财政预算时,国家对教育的投入是高于国家财政收入增长速度的,但由于在决算时,国家对教育的投入并没有按照国家财政实际增长而增长,长期累积,就出现了我们在教育投入方面的‘欠债’越来越多的情况。听完我的发言,总理当场表态,从第二年开始,保证要让国家对教育投入要高于国家财政的实际增长。”

  果然,2006年中央财政对教育投入增长39.4%,增长幅度是前年的3倍以上,比当年国家财政增幅(19.5%)的两倍还多。从2006年开始,中央财政对教育的投入都大大高于国家财政实际增长的幅度。

  今年7月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明确了教育投入的比重。

  陈忠林把及时传达会议精神作为参加全国人代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每年两会闭幕后,除要向所在单位传达全国人代会精神,他还应邀到其他学校、街道介绍情况。他尤其注意将会议精神与当地群众关心的具体事项相结合,与自己的亲身体会相结合,决不照本宣科,尽量不说官话套话。到重庆大学以后,他第一次传达人大会议精神时,几位资深老师拉着陈忠林的手说:“在这个学校,要受到欢迎是很不容易的,但你今天真的让我们信服了。”

  闭会期间,陈忠林要列席重庆市和所在区(县)的人大会议,参加视察、调研、学习,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

  更多的精力用来关心司法那点事儿

  身在法律圈子,陈忠林在履职中将更大的精力放在了关注司法工作上。他每年都会向全国人大提交3至5件议案或建议,其中有不少是从自己的相关研究成果转化而来。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收回死刑核准权,其中就有陈忠林的一份努力。

  2003年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陈忠林联合重庆、湖南两省市30多位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收回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改革权的建议”。“死刑核准权关乎死刑犯的命运,应该引起各方重视。”陈忠林说。

  这年10月,他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复,“我的建议只有一页纸,但没想到回复却有三页纸。回复明确地表示接受我的建议,将尽快研究解决办法。”

  2006年10月3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公布,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废止。

  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也是陈忠林关注的问题。自2004年来,他连续多年联名其他代表提出相关议案、建议。如今,相关立法已经提上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日程。

  法院、检察院经费由中央或上级财政负担,建立符合法院、检察院特点的岗位晋升、岗酬、退休制度,加强司法人员基本良心教育,保证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进程……从陈忠林较早提出的这些建议中,不难看出他对司法的关心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