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斯多德—法治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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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斯多德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04级经济法学 马伟杰

 

    你知道谁是古希腊最有学问的人吗?他是柏拉图最得意的弟子;亚历山大最敬爱的老师。我们称他是“会走动的百科全书”——意思是不论你念哪一科,都逃脱不了他的“魔掌” !他首次将哲学和其他科学区别开来,开创了逻辑学、伦理学、政治学和生物学等学科的独立研究。他的学术思想对西方文化、科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想认识这位奇人吗?他就是——亚里斯多德!如果真有所谓人类导师的话,就应该认为亚里斯多德是这样一个人。”他是一个孜孜不倦的学者,其科学探索涉猎广博,正如其哲学思辨精深细微一样;他是一个激发过,并且继续激发着一代代后辈灵感的导师;他是一个在动荡世界中过着动荡生活的有争议的社会名流。他徘徊在古希腊的文化史中,游荡在天、地、人三界的广漠的知识领域中,撰写了百余部大作,开绽出一朵朵绚丽的精神之花;他像一个理智的庞然大物耸立在古代世界的上空。他对学术作出过如此重大的贡献,以致他的成就令他人难以望其项背,他对后人的影响之大无与伦比。

   亚里斯多德生于古希腊北方的斯塔吉腊城,父亲是马其顿王的御医。但是他的大部分生涯是在雅典度过的。他消化不良,据说是个瘦高个。公元前366年父亲死后,17岁的亚里斯多德便迁居雅典,进入柏拉图学园学习,以后留任教师,从事教学和研究,历时20年之久,是柏拉图最得意的门生,被誉为“学园的精英”。柏拉图非常赏识他的才华,说:“我的学园可以分作两部分—一般的学生构成他的躯体,亚里斯多德则代表它的头脑。”但亚里斯多德并不盲目崇拜权威,始终恪守着“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的信条。柏拉图死后,他离开学园,到小亚细亚的爱索斯讲学,开始自己的独立学术活动。公元前342年,应马其顿国王菲利浦的邀请,担任王子亚历山大的家庭教师。公元前336年,菲利浦被刺,亚历山大即位,发动了对东方的侵略战争。后来亚里斯多德由于同亚历山大政治上不合,便离开了马其顿,回到了雅典,在吕克昂建立了自己的学院,共经营了12个年头。他长与口才,讲课时条理清晰,谈话时富于说服力,机智锋利,妙趣横生。据说,亚里斯多德平时常在林荫道上,一面散步,一面和学生讲学,显得很逍遥,因而得“逍遥学派”之称。

    为什么亚里斯多德突然放弃吕克昂的欢乐生活退隐到偏僻的卡尔基斯呢?他说:“我不想让雅典人第二次对哲学犯罪。”第一次罪行是对苏格拉底的审判和处决。亚里斯多德害怕自己会步苏格拉底之死的后尘。当然这种恐惧感是有深刻政治背景的。

    在亚里斯多德生活的时代,马其顿是在菲利浦二世,后是在他的儿子亚历山大大帝的统治扩展了它的势力,并主宰了希腊世界,剥夺了小城邦的自由和独立。亚里斯多德终生与马其顿有联系。他的父亲是马其顿宫廷的御医,他本人又做了青年亚历山大的导师。王子与哲学家的幸福结合后来蒙上了强烈的浪漫色彩,但我们几乎不能希望透过传奇的面纱去发现亚里斯多德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亚历山大的雄心壮志和惹人厌烦的好战性,我们知道,亚里斯多德为亚历山大写过一本题为《论殖民地》的书。

    公元前323年6月,亚历山大突然逝世,一直留恋自治的雅典人欣喜若狂,反马其顿情绪空前高涨。亚里斯多德虽已远离政界,且其政治法律观点与雅典人相同而与马其顿相悖,但因他与马其顿和亚历山大的特殊关系,自然成为雅典人控告、仇视的对象,被划分为亲马其顿派别之内,被控犯有“渎神罪”。据说他是挥泪离开他创办的学园的,从此生活陷入了孤寂落寞之中,精神受到严重打击,最终抑郁而死。可见,哲学家把自己的科学和学术研究视为生命,哲学停止,生命亦告终结。

    亚里斯多德是古希腊最伟大的百科全书式的学者,是古代最博学的人。他一生中撰写了大量著作,内容涉及哲学、伦理学、逻辑学、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美学以及自然科学等许多学科,反映法律思想方面的主要著作有《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制》等。亚里斯多德的法哲学思想具有世俗的实证性质,他对西方法学的发展所作出的贡献,主要是以正义论为基础的法治理论。

    亚里斯多德主张法治而反对人治,非常重视法治的作用,是西方最早崇尚法治的人。他第一个为“法治”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这是对法治的一个全面定义,已成为经典,后世的法治理论基本都是在这一框架内展开的。概括地说,做到法治,第一要制定一个好法,即合乎正义的法,良好的法律是法治的前提,专制政体法律不是良法,而是恶法,它本身就是同法治背道而驰的。第二,这个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所谓“普遍的服从”,当然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在内。他强调,“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守,仍然不能实现法治。”可见,守法是法治的关键。但是,民众的守法精神不能全部依赖于自发的形成,而“须长期的培养”。为此,就要求国家在这方面进行巨大的努力,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使公民对法律有一种神圣的情感。“这种法律情感的形成不是依靠法律的严酷与冷峻,也不是靠外力的强迫、压制与威胁—它们只能使社会公众产生敬畏感,而没有神圣感—这种神圣的法律情感是社会公众出自内心的对法的真诚信仰,这种信仰是一种类似于宗教信仰般的情怀。在这种信仰中,人们对法律明显地没有那种敬畏的距离感,而有的只是由这种信仰所产生的归属感与依赖感,由此才能激发人们对法的信仰、信心和尊重,并愿意为之献身,正是在这种社会普遍的法律情感氛围中,法律才最终找到了自身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真正基础和根源;也只有在这个基础和根源当中,法律才能获得真正的有普遍感召力的神圣性,由此,法律的至上性和最高权威才可能得到真正的确立和维持。”法律也才能得到真正的普遍遵守。

    人们常说,法离不开人,徒法不能自行,好象法治与人治难以分解。亚里斯多德清晰地辨明了问题的实质。他在反驳“一人之治”时说:“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他强调,以法治国实质上是摆脱个人欲望,求助理智的统治,因为“法律是没有欲望的理智。”当然,“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虑,他们认为这种审议(指立法工作的审议)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人。”就是说,众人的智慧总是比一个人的智慧高,这说明,在法治中不是不要发挥人的作用,而是如何发挥人的作用。在亚里斯多德看来,法治同多数人的政治是分不开的。他说:“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由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亚里斯多德详细论证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他提出这样的问题:“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他承认,不能完全死板地按照成文法律来进行统治,必须考虑到个人决策的因素。但是,“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是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他说,主张君主政体的人强调个人理智的作用,“但在这样的一人为治的城邦中,一切政务还得以整部法律为依归,只在法律所不能包括而失其权威的问题上才可让个人运用起理智。法律所未及的问题或法律虽有涉及而并不周详的问题确实是有的。这时候,既需要运用理智,那么应该求之于最好的一人抑或求之于全体人民?”求之于全体人民就是民主与法治的统一。

    亚里斯多德在《政治学》中对比和权衡了法治与人治的利弊,得出的结论是:“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他认为,法治所以优于人治,主要在于:首先,法律是经过众人或众人的经验、智识审慎考虑后制定的,众人的意见同一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相比,具有更多的正确性。他说:“在许多事例上,群众比任何一人又可能作较好的裁判。”他打比方说:“物多者比较不易腐败。大泽水多而不朽,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不易腐败。单独一人就容易因愤懑或其他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终致损伤了他的判断。但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其次,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他说:“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所以依法办事,就不会偏私,从而保持公正。再次,法律不会说话,不会像人那样信口开河,不会朝令夕改,具有稳定性。既然人不免感情行事,而感情又常常是波动的,那当然就谈不上什么稳定的问题。而依法办事,恰能避免这一缺陷。法律的稳定性不仅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也是社会发展的基础。最后,法律是借助规范形式,特别是借助文字形式表达的,具有明确性。归纳起来,亚里斯多德认为法治最主要的长处是使执政者不至于脱离正义,防止正宗的政体蜕变为变态的政体,防止个人专横与腐败。因此,法治是一切法治国家的灵魂和原则。法治即意味着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均要纳入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整;凝聚公意的宪法和法律高于任何个人、政党和社会团体的意志,有至上的效力和权威;政府的一切权力均源于宪法和法律,且要依既定和公开的法律行使;公民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人(包括政府)都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任何人违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当这些前提成为现实的条件下,统治即是一般规则的实施,国家的政治统治就是“法律的统治”。

    在西方历史上,亚里斯多德是比柏拉图更加系统、更加彻底、更加全面地提出法治论的思想家,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治概念并坚持法治优于人治,建立了系统的法治主义的法律哲学。他的法治理论,不仅启发和推动了西方法学的形成和发展,而且倡导了一种法律的至高无上、法律的神圣权威以及法治优于人治的社会观念。

    亚里斯多德的法治理论,能对后世产生如此大的影响,是因为他的法治理论比较彻底。比如,他强调依法治国的法律必须是良法;又如他强调法治应当是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不仅老百姓必须守法,而且立法者也必须遵守法律;再如,贯穿于他的法治论中的核心思想是他的正义理论,即为什么要实行法治?是因为法是正义的体现,是人类的理性原则,因此,实行法治是为了公众的利益或普遍(奴隶除外)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某一个阶级或个人的私利。这些都是法治的精髓,法治精神的体现。但他的法治理论也有其相应的阶级倾向性,他之所以坚决反对“人治”,积极主张“法治”,这同他竭力追求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的政治主张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扩大中产阶级在希腊城邦中的权力,维护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拯救已经岌岌可危的希腊奴隶制国家。但无可否认,他的法治论以开放的姿态,通过不断强化法的精神,高扬法的神圣性,为法治增添和扩容了更广泛的内涵,这些思想至今还闪耀着真理的火花,为后世留下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庄严地写进了我国宪法,这标志着我国从此迈出了走向法治的崭新的一步。人们更加理性地审视和研究法治与法治国家的问题。国内学者目前多从两个角度来理解法治。一方面,从法治与法制之间关系的角度。从建国一直到改革开放前都是在探讨社会主义法制的问题,而法治则是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理论加以批判。80年代后对法治的认识逐渐深化,从最初的法治与法制意义相同发展到今天的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制即法律制度,指用法律来建立和维护某种社会秩序,治理的对象是老百姓。法治指法律的统治,统治的对象既包括个人又包括公共权力。法治意味着法律大于权力,只存在于民主社会,而法制也可以存在于专制社会。另一方面,从法治与人治对立的角度来理解法治。法治与人治的分界线是: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者说,是“人依法”还是“法依人”。人治意味着人大于法,而法治意味着法大于人,应该排除人治,依法治国。我国是在80年代初期经过一番争论后才基本上达成了要法治不要人治的共识。当然,在认识到法治相对于法制和人治的优越性的同时,也要意识到法治并非万能,也有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法治所追求的社会目标即实质正义要体现在立法阶段,在具体的执法阶段则更偏重于形式合理性,而对于形式合理性的诉求是要以牺牲个案的实质正义为代价的。法律作为一种规则所内含的先天不足也是造成法治缺陷的重要原因。如法律具有稳定性的特征,有不利于社会改革与发展的一面;法律无法穷尽复杂的社会现象;法律规范面临着如何解释的问题;法律执行有涉及到成本问题;法律在控制了权力的恶的同时也抑制了它的善,等等。

中国司法存在的问题,有一个逐步显露的过程。这个过程与中国20年的改革开放紧密相伴。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被彻底打破,民事流转异常活跃,各种法律纠纷不断涌现,这给司法界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同时,国家法制建设步伐加大,全国性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并赋予公民、法人更多的民事权利。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公民和法人的法律意识得到增强,一旦涉诉,对法院的审理都有心理预期。当法院审判不公、地方保护、司法腐败等现象一出现,即受到人们的指责,社会的抨击。随着批评和讨论的深入,人们对上述问题的根源的认识也逐步超越了个别法官立场不坚定、素质低下之类似是而非的对人评价而上升到了制度的层面。我国的司法从总体上讲,状况还是良好的。但是,毋庸讳言,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间还存在着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在司法领域还有一些突出问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最重要的是,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地方保护主义已发展到了令人震惊的地步,形势的严峻使得局部的零敲碎打的改革已难以满足公众的期望。况且,由于各种制度全面的关联性,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改革事实上也难以取得期待中的效果。调整和完善司法结构,改革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已经成为健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成为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措施。党的十五大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定为基本方略,为此,加快中国法治化进程,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改革,构建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要求的现代司法体系,不仅是时代的要求,更是实现依法治国战略决策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步骤。

对于司法体制改革到底要达到什么目标,学术界的意见并不完全一致。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一是提高司法效率,二是实现司法公正;再一种意见认为,司法改革的目标,除了实现司法独立外,还应当包括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效率等内容。

我国司法改革是整体性、系统性的改革,应当放在中国的具体国情和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以及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考虑和设计。按照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和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理顺司法权与其他权力(党权、立法权、行政权等)的关系,防止其他权力对司法权的非法干预。根据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按照权力分工制约和相互监督的原则,理顺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既防止它们越权,又防止它们失职,更要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按照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公正的目标,重新设计司法机关的设置、职能、权限以及人、财、物的分配和管理等等,理顺司法机关的内部管理关系。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司法程序,保证审判活动依法进行。

司法体制改革的成败与否不但影响着司法的公正,还直接牵涉到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能否顺利实现。为此,理论界、实务界以及法学研究机构应在现有成果之上,跃步前进,再接再厉,以更认真严谨的态度,系统科学的方法投入到这场塑造“正义与善良的艺术”的创作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