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法治社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3:09:40

中国是“法治社会”吗?

 

“大国崛起”、“中华文明将拯救世界”的白日梦正酣,忽然就遭遇了贵州瓮安和上海闸北事件。就上海袭警事件,既有人为“杨大侠”叫好,也有人为无辜的警察叫屈,还有人呼吁要给“法治”予机会。

为什么人们不去寻求法律途径“讨说法”,而采取极端的手段甚至不惜自我毁灭“自行了断”呢?可以说,上海袭警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

“天理、人情、国法”,“国法”在中国最没地位,历来是排末位的。毛泽东坦言:“我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数千年来的历史告诉我们,中国既没有法治的传统,也没有现代意义的法律,时至今日。

很遗憾,我不是学法律的,我无法判断如今的法律是否完备。但是,我认为,中国既有的法律对于人民而言,是既不中看,也不中用。因为在统治者看来,法律是维持稳定、维护统治的工具。就法律本身而言,中国的法律是统治者及御用“法学家”们炮制的类似于“第22条军规”的矛盾体,同一部法律可以自相抵牾。如“宪法”,序言否定正文,“四项基本原则”否定言论出版自由。如“物权法”,所有房产都没有土地权,只不过是“空中楼阁”;由于所有中国人都没有土地所有权,因此可以说,中国人真正是“活在真空中”、“死无葬身之地”。一部“刑法”,一句模糊的“视情节轻重”,就可以是“3~7年或7~10年”、“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等条文,放大的法官裁量权,既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方便,也使得同一类案件大量出现量刑悬殊甚至于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之所以会制定出这样“四不像”的“法律”,在我看来,这全拜“熔立法、司法、行政于一体”的专制所赐,无非就是要授“人治”于柄,以便上下其手,达到操控“法律”的目的,好比十八般兵器在手,看哪件顺手用哪件。即便是在香港实施的《基本法》,大不列颠的法律专家不也被大陆的“法学家”们忽悠了一把吗?1997年7月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整整10年过去了,政府不实施,养路费照收,你能咋地?正因为有这样的法律,统治者希望人们“遵纪守法”,诸事寻法律途径;正因为有这样的法律,各级政府可以肆无忌惮;正因为有这样的法律,人们不相信法律,以至上访事件不断。

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吗?

且看孟德斯鸠是怎样说的: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他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试看这些共和国的公民是处在何等境遇中!同一个机关,既是法律执行者,又享有立法者的全部权力。它可以用它的“一般的意志”去蹂躏全国;因为它还有司法权,它又可以用它的“个别的意志”去毁灭每一个公民。

 “在那里,一切权力合而为一,虽然没有专制君主的外观,但人们却时时感到君主专制的存在。”(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155~157页 商务印书馆出版)

没有公民的政治权利作保障,就没有真正的“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