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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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工作环节的实践及制度构建
    http://www.fzkb.cn/ 07月30日16:57 【字体: 【颜色: 绿

 

□张宏德

    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工作环节的实践

    1、在“宽严相济”的框架下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

    “宽严相济”的精神实质是区别对待犯罪分子,该严当严,该宽则宽,宽严适度。根据这一精神,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将“严打”视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在宽严结合、宽严适度的大原则下坚定不移地坚持“严打”方针。表现在:①突出强调严格依法办案的原则。即不再单纯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一味强调“严打”,而是进一步要求检察人员严格执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做到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要于法有据;②适度把握“严打”的重点。在“严”的适用对象上,把打击的重点锁定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聚众性犯罪、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犯罪上;③将实体上“依法从重”与程序上“依法从快”结合起来。即在实体上,依法加大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的打击力度,在程序上,要求对属于“严打”范围的案件依法及时审查、及时起诉。

    2、在“宽严相济”的理念下慎用批准逮捕权、起诉权。

    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重要职能和方式,这项权能的运行状态直接体现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态度和力度。为了在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两大检察工作环节充分实现“宽严相济”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起诉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为此,各级检察机关要以宽严相济的理念审视逮捕、起诉的条件。一是注重对“有逮捕必要”条件的正确理解和把握。从犯罪主体的具体情况、犯罪情节的轻重、是否具有法定从轻处理情节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是否有逮捕必要,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致于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尽量不予批捕。二是严格掌握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然性。对于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纠纷等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依法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各类情节的基础上,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3、从“宽严相济”的视角把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罚尺度。

    未成年人处于人生的关键时期,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采用严苛的刑罚往往并不能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于2006年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些要求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相辅相成,成为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方式。如钦州市检察机关共有4个基层检察院,其中有2个基层检察院在侦监、公诉部门成立了青少年维权岗,指定专人负责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和维权工作。

    4、落实“宽严相济”要求,逐步推行刑事和解工作。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等一些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各地方人民检察院也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高度出发,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与实践。我市检察机关在推进检察改革过程中,从保护被害人和促进犯罪人复归社会的和谐理念出发,以邻里纠纷、亲属纠纷所致的轻伤案件为主要对象开展刑事和解工作试点:一是检察机关不介入双方当事人和解,在犯罪嫌疑人家属和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主动申请检察机关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为此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或建议公安机关撤案;二是由检察机关作为调停人对案件进行和解。主要是由案件承办人在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和被害人之间沟通,或召集双方进行和解,促成和解协议达成后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或建议公安机关撤案。

    二、建立健全“宽严相济”工作机制——检察机关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方向

    1、改革传统的考评机制。

    当前,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在推行量化考核过程中,对不捕、不诉和撤案的比率作了严格的、人为的限制,这种不以实际情况为前提的考核方式,虽然对检察权的滥用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同时也造成了办案人员“不敢用”不捕、不诉和撤案等法律手段的现象,检察不捕权、不诉权在相当程度上被人为的虚置化,削弱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际运行效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有必要改革不合时宜、不尽科学的传统绩效考核机制,从司法规律出发科学确定考核业务工作的指标体系,改变人为控制撤案率、不捕率、不诉率的做法。对撤案、不批捕、不起诉,应当严格依法适用,凡符合撤案的应当撤案,凡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凡可诉可不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部分执法办案人员对政策理解不深、把握不准,贯彻落实不够准确,运用政策处理案件的能力不强等系列问题,甚至还存在个别检察办案人员借政策进行权力寻租的情况。因此,为防止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演变成宽大无边、放纵犯罪,应建立完备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诉讼程序、机制设置上防止对“宽严相济”的滥用:

    一是确立向上级检察院备案审查机制。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作出的不捕、不诉决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消或指令下级检察及时纠正;二是完善检务督察机制,由本院的纪检或者督察部门负责对轻罪案件的不批捕、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理案等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三是构筑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如为了提高检察机关适用不捕、不诉的准确性,可以确立侦查机关的听证审查申请权,在作出不捕、不诉决定之前,应通知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可以提出听证审查申请。此外,还可以通过加强人大监督、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强化外部监督制约。

    3、完善立法,出台实施细则,增强政策可操作性。

    一是完善立法。如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的不起诉适用对象仅限于“不需要判处刑罚和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这已经不适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际要求。因为在基层,轻罪案件占的比例较大,不少案件最终法院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缓刑,这样的司法处理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也不利于犯罪人尽快解脱羁押。有必要尽快完善刑诉法第142条规定,放宽不起诉的范围。二是制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细则。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等适应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原则、适用程序和具体的适用范围,统一司法适用标准,增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应当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和操作处理规范,避免因认识不一导致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互相扯皮的现象。

    4、完善社会配套机制,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奠定社会基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将其纳入整个社会大环境下综合考虑,其运行才能得到根本的保证。当务之急是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建立社区矫正体系等配套机制,将检察机关不批捕、不起诉的轻罪犯罪嫌疑人纳入社区矫正范围,为检察机关的“非犯罪化”处理提供消化的渠道,使那些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下得到从宽处理的人员能够在社会的帮助下认识和纠正自身的错误,尽快回归社会,从而真正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达到的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钦州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