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法未成打击外企工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7:02:19
中国反垄断法未成打击外企工具PETER WANG / SEBASTIEN EVRARD

两年前中国首部反垄断法的通过引起了很多外资企业的紧张。特别是在跨国公司觉得中国决策者在总体上对外资越来越不放心的时候,他们担心,这部法律将成为北京保护主义者手中一个新的工具。即使现在也还有人觉得,随着法律生效,政府对外资企业的整肃比对本国企业更加严厉了。但实际情况没这么简单。

外资企业主要担心的是,法律条款宽泛而模糊,把很大一部分裁夺权留给了中国的反垄断监管机构,所以该法对本土、外资公司的适用有可能不平等。例如这部法律禁止占支配地位的公司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与其他公司做交易,但何为正当理由则是可以任意解释的。然而在任何一部反垄断法律中,这样的宽泛措辞都不可避免。美国和欧洲的反垄断法律也包含同样模糊的条款,其含义也只有在多年过后、法庭和反垄断机构通过实际案件获得经验(也犯下很多错误)之后才变得明朗起来。

除此以外,这部法律的几个中国特色也引起了跨国公司的担心。它被北京用来实施多个与反垄断议题没有直接关系的政策目标。比如该法允许对外资企业收购中资公司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但这类审查具体将怎样展开却基本上不为人知。有关并购审查的各种条款还给予监管层巨大的空间,来考虑国家经济发展、中资小公司利益和对外贸易所受潜在影响等因素。很多这类条款都有国际先例,但还不知道中国监管层将如何运用他们手中的新权力。

不过,初步证据似乎证明,监管层的反垄断执法目前为止采取的是一种还算保守的方针,反垄断法的运用并没有仅仅针对外资跨国公司。

到目前为止,商务部已根据反垄断法审查140多宗并购案。所有公开决定都牵涉到跨国公司,但被禁止的只有可口可乐(Coca-Cola)试图收购汇源果汁这一个案例。虽然这比纯为国内的并购案遭有关部门禁止的数量(一件也没有)要多,但也很难以此明确推断外资企业受到了歧视性对待。

这些并购案的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法律原则和理论虽然比较激进,但它们直接源自于更发达地区、特别是欧洲的反垄断案例。商务部决定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所依据的理论,就让人想起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2001年拒绝核准通用电气(General Electric)与霍尼韦尔(Honeywell)合并一事。

与此同时,媒体报道显示,这140宗并购案有很大一部分只涉及中资公司,包括一些大型国有企业之间的并购。从中得到的主要信息是,假以时日,外资企业不要指望中国会有别于其他它们需要获得监管层核准的地方。

非并购类反垄断执法主要是打击国内的价格联盟。比如今年3月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裁定广西33家生产商联合抬高米粉价格违规。有关部门提高了针对联盟组织者的罚款,同时对部分被迫参与价格联盟的企业予以宽大处理。它们在7月份对数家大蒜和绿豆(都是中国人饮食中的重要成分)经销商实施了处罚,理由是串谋涨价、散播涨价谣言、囤积居奇。

这些案件或许说明,中国使用反垄断法主要是为了实现国内政策目标,比如防止食材价格人为上涨,而不是把它当作一种打击外资的工具来使用。

同样的现象也体现于反垄断法另外一个让外资企业焦躁不安的方面:民间可以很容易地就不正当竞争指控而提起讼诉。中国对民间反垄断诉讼的态度比除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都更加开放。但到目前为止,几乎所有这些案件似乎都是中国籍原告对中国公司发起的诉讼。法律生效的第一天,一位人士就以个人名义向大型国有电信运营商中国网通(China Netcom)发起诉讼,控告它的歧视性定价政策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针对外资企业的诉讼现在有,将来也会有,但早期记录说明,根据反垄断法提起的民事诉讼不会仅仅成为又一个打击外国人的工具。

中国的反垄断制度将来会怎样演变,现在下判断还早得很。但理解反垄断法到目前为止是如何适用的,可以在评论人士担心中国与外部世界整体经济联系已经恶化之际,看到一些重要的上下文。虽然外资公司抱怨在华经商遇到的麻烦越来越多,这种抱怨也不无道理,但事实仍然是,这么一部本可轻易用来打击外资公司的法律,北京对它的使用显示出了相当大的克制。

(本文作者为众达律师事务所(Jones Day)律师,分别驻北京和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