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倡“双起” 依法维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2:00:43
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 张凌
近年来,全国连续发生多起别有用心的媒体、记者在报道中故意歪曲事实真相,甚至无中生有,追求新闻曝光率,攻击公安机关、民警的事件,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及民警的声誉,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部分公安机关为了维护自身形象、保护民警合法权益,滥用公权对媒体和记者采用跨省追捕、刑事传唤等方式进行维权,经再次报道后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火上浇油,愈燃愈烈。
如果媒体、记者进行歪曲事实的报道,对社会上很容易引起混乱,对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带来负面影响,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在此情况下,重庆市公安局提出了“双起”的维权方式,无疑是开拓了依法维权的新思路。王立军局长提出“今后,凡是报纸歪曲事实真相攻击我市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就以单位起诉当事报社和撰稿人;如果他提及民警个人,且造成后果的,民警拿着证据到法院起诉记者,相关部门和民警所在单位要支持和协助。这就叫双起,公安机关起诉报社,民警起诉记者。” “双起”值得提倡。
首先,起诉是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权利。显然,公安机关、民警与法人、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名誉权,当他们的权利被侵害时理所当然地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安机关和民警承担着巨大的社会义务,同样他们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双起”并没有超越法律的界限,只不过是将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基本权利具体化了而已。公安机关和民警维权意识的提高,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其次,“双起”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端。公安机关以及民警与包括媒体、记者在内的他人发生纠纷时,通过什么途径去解决,对于社会稳定具有重大影响。在一个国家中,公安机关以及民警具有强大的权力,而且这种权力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的。如果公安机关以及民警直接凭借自己的力量(即行政权)解决与自己有关的纠纷,导致的结果就是权力的滥用,国家公信力的破坏。“双起”观念明确提出:公安机关以及民警不应当动用警察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公安机关以及民警的维权问题。用诉讼程序取代行政程序,用法律手段代替行政手段,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第三,“双起”的主体是具有平等地位的当事人。公安机关以及民警的维权一旦纳入了诉讼程序,公安机关和民警失去了原来的执法机关或执法者的身份,而成为诉讼程序中的一方当事人。他们不再是警察权的所有者,也不再享有原有的权力,他们作为诉讼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服从法院的裁决。他们的行为是否正当、起诉是否有理由、是否侵害了对方的权益,都由审判机关做出最后的判断。公安机关以及民警能够作为一个普通的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自己的主张,这是一件多么令人期待的事情。“双起”强调审判权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最后,“双起”是强化对警察行为的监督。一旦公安机关以及民警与媒体以及记者发生纠纷,必然要通过某种方式去解决,如果不用诉讼的方式,就会通过其他非公开的方式。诉讼的方式比非公开的行政方式要好得多。诉讼是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的,公安机关以及民警的权利是否被侵害不是自己说了算的。在公开的法庭上,公安机关以及民警既是一方当事人,同时也是被监督者,他们执法行为的正当性、维权的合理性,将置于法庭以及广大公众的监督之下,他们同样将面对胜诉或者败诉。如果胜诉,将彰显公安机关的浩然正气不畏邪恶的气势;如果败诉,则要深刻反思。
综上,“双起”公安机关以及民警与媒体以及记者的纠纷交由诉讼程序去解决,是观念上的更新和司法的进步。今后的问题是如何将“双起”理论化、规范化、可操作化。“双起”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是值得大力提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