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安,且慢对媒体行使“双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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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安,且慢对媒体行使“双起”权
2010-11-19 10:22:00  来源:浙江在线 [提要]  10月16日,重庆公安局长王立军在重庆市公安局党委2010年第22次会上的讲话中就“民警维权工作”做了以下表态:“今后,凡是报纸歪曲事实真相攻击我市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就以单位起诉当事报社和撰稿人;如果他提及民警个人,且造成后果的,民警拿着证据到法院起诉记者,相关部门和民警所在单位要支持和协助。”196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某案判决中更进而宣布:诽谤政府的言论不能作为政府的制裁对象。   10月16日,重庆公安局长王立军在重庆市公安局党委2010年第22次会上的讲话中就“民警维权工作”做了以下表态:“今后,凡是报纸歪曲事实真相攻击我市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就以单位起诉当事报社和撰稿人;如果他提及民警个人,且造成后果的,民警拿着证据到法院起诉记者,相关部门和民警所在单位要支持和协助。这就叫‘双起’,公安机关起诉报社,民警起诉记者。”该讲话内容一时引来众多议论,“双起”一词更是成为网络热词。(11月18日浙江在线)  此言差矣!王局长一心只想维护属下的名誉权,竟将矛头对准了媒体和记者,殊不知,这样一来,无形中将公安机关与媒体对立了起来,将原本应该受到司法保护的媒体和记者推到了打击面。这样的表态不仅令媒体和记者寒心,也令我等普通公民寒心。  王局长忽略了一个前提,即媒体和记者不会无缘无故歪曲事实真相攻击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更不会对他们恶意中伤和造谣诽谤,――谁敢在太岁头上动土,对公安机关,各个阶层巴结都来不及,媒体和记者更是千方百计要寻求公安机关的保护,如果媒体确有对公安机关和民警做歪曲事实真相的报道,那肯定有这样那样的原因,可能因政府信息披露不充分、案件进展调查不透明等原因,造成记者不能全面客观掌握事实真相,因而形成不实报道,对公安机关和民警造成名誉伤害。这当然是报纸和记者的错,但错也不至于严重到要被公安机关起诉到公堂的地步。  作为公权机关和公职人员,公安机关和民警本来就处于强势地位,媒体和记者一般都是弱者,从政治伦理上说,按照“保护弱者”的宪政原则,即使媒体和记者因报道不实给公安机关和民警造成了伤害,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向媒体和记者说明事实真相,并通过媒体做出澄清即可,而不必反应过激,一纸诉状,就将对方告上法庭。以公安部门的身份起诉媒体和记者,法院自然会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媒体和记者注定要败诉。正因如此,公安机关和民警更应慎用“双起”权。  要确认一点,报纸报道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消息,客观上是在行使舆论监督权,而宪法规定,公民(包括媒体和记者)都有对各级政府部门行使监督的权利,公安机关和民警并不能享受监督豁免权。因此,公安机关和民警一定要摆正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虚心接受媒体的监督。公民和媒体对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批评报道,即使有失实的地方,也应当理性面对,具有宽容的雅量,岂可一触即跳,动辄就将对方诉诸法院?  那么,如公安机关这样的政府机构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名誉权的诉讼?对此,郭道晖先生在第十期《炎黄春秋》上撰文指出,在美国,从未给予政府机构以私法上的名誉诉权。1923年芝加哥市政府起诉《芝加哥论坛报》诽谤它在证券市场上的信誉,州最高法院判决说:“这一国家的任何最高法院从未认为或表明,对诽谤政府言论的控诉在美国法律中有一席之地。”196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某案判决中更进而宣布:诽谤政府的言论不能作为政府的制裁对象。这一诉讼原则同样应该适用中国。  当此公安干警跨省抓捕记者和作家事件频发之际,公众对公安干警沦为某些地方政府“家丁”和“打手”的行为极为不满,现在又闻王局长的“双起”论,更让人不寒而栗。现在,面对网友的质疑,王局长不知是否认识到“双起”论的错误?希望王局长收回此番言论,摆正与媒体的关系,做好舆论监督的坚强后盾。(责任编辑:侯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