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_教育部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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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教党[2005]15号
为加强教育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教育部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部署和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与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结合,坚持与完成教育改革和发展工作任务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相结合。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做到责权明确,奖惩严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内容
第四条  教育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部党组全面负责,在党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党组书记对教育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党组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精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研究提出和完善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监督机制的政策与意见,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三)领导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强化公务员廉洁从政意识,正确运用好手中的权力,努力为基层和学校服务;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党政一把手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各项规定,落实党中央批准的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五项规定。教育部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责成有关司局组织实施;
(六)根据纠风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研究提出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的具体要求;
(七)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为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组织上的保证;
(八)支持驻教育部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接受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的监督。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专题汇报,对进一步加强廉洁自律、查办案件、治理行风、监督检查等重要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条  设立教育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部党组书记、部长担任,副组长由部党组副书记和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组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办公厅,直属机关党委、纪委,人事司,财务司,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以下简称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的领导干部组成。驻部纪检组组长协助部党组书记、部长组织协调教育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廉政办),教育部党组委托驻部纪检组牵头负责廉政办日常工作,实行并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即: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部直属机关、直属高校和驻外机构领导干部廉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直属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部纠正部门与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招生考试督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
第六条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干部、党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文件,抓好本单位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三)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教育部党组印发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应专题研究和分析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工作情况,注意抓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抑制和纠正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
(六)每年底向主管部领导和部廉政办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并根据主管部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抓好落实;负责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重要问题,并根据主管部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或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七)负责或受主管部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的委托,同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并及时汇报廉政谈话情况;
(八)具体指导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本单位负责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作用,支持他们依据职责开展工作。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应向本单位领导和部廉政办负责。
第七条  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负责教育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日常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具体职责内容: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教育部党组的指示要求,研究提出教育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可经部党组讨论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每年向部党组报告一次教育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重要的阶段性的工作要及时总结,重要事项要随时报告请示;
(三)对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四)定期分析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沟通信息,加强协调;协助部党组定期向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意见;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
(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协助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执纪办案,负责教育部直属机关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的处理工作;
(七)加强对教育部直属机关从源头预防、治理腐败等问题的调查研究,拟定教育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规定,报部党组审议;
(八)负责教育部党组、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责成办理和协调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责任分工
第八条  按照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部内相关司局和有关直属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分别牵头负责以下各专项工作:
(一)办公厅负责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负责礼品登记和上交管理等项工作;
(二)人事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领导干部收入申报、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和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受理、登记等项工作;
(三)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执行领导干部用车、配车制度,会同办公厅制定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规定,并负责具体落实;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司负责压缩控制出国(境)团组、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负责部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在外事活动中接受礼品的登记上交工作,有关部门配合;
(五)财务司会同办公厅负责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清理“小金库”、清理银行账号、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项工作;
(六)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办公厅负责了解、报告高等学校的重大突发性政治事件等工作,属于违反党的纪律的重大事件,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配合,互通情况,分别向上级领导机关呈报;
(七)财务司、基础教育司、教育督导团办公室、驻部监察局负责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
(八)人事司负责协助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落实“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查办涉及领导干部案件的规定;
(九)部直属机关纪委负责组织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落实禁止公款吃喝玩乐,禁止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规定。
第九条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有新的规定和工作任务时,将按内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的职、职责及时明确责任单位。
第十条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协助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教育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抓好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协助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抓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政勤政教育和廉洁自律工作;协助开展教育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督促检查教育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落实。
第四章  考核与责任制追究
第十一条  部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各部属高等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并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部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对所属单位和处级以上干部落实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主管部领导和廉政办,人事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报告检查考核情况。
第十三条  人事司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中,要把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人事司在上报党组任命司局级干部职务之前,要事先征求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的意见。
第十五条  部直属机关党委在安排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时,要按中央有关规定,将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列为重要内容,并抓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负责对教育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好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建议部党组或有关部门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实施办法的,应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教育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社团),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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