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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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00八年全旗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班讲课稿

主讲人:李淑梅(旗纪委党风室主任)

1998年,中央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到今年《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颁布十年了,十年来各级党政部门普遍给予高度重视,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运行过程中取得了明显成效,表现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有所提高,各部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手段逐渐增强,促进了干部作风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作风的转变也有力地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概念

责任制是指某一个岗位的责任、权力、利益相结合的一种管理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我们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种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党风廉政建设”既包括“党风建设”,也包括“廉政建设”。“廉政建设”是指廉洁从政方面的建设,主要解决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廉洁的问题,而“党风建设”的内涵要比“廉政建设”的广,它包括了“廉政建设”的内涵。如由于严重官僚主义、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的重大事件是党风问题,却不一定是廉政方面的问题。因此,不能用“廉政”的范畴去限制“党风”的含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仅仅是反腐败工作责任制,还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责任。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责任制原则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具体应用,是把严格管理的理念引入到反腐败工作的一种创新。实行这一制度,就是通过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责任、权力、并通过严格的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增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意识。这个规定与以往责任制的显著区别在于明确提出了责任追究和量纪标准,从而增强了责任制的约束力。

二、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责任分解的概念及种类、责任考核的目的、内容及评价标准、责任追究的内涵、内容

(一)党政领导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

根据《责任制规定》的要求,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应总揽全局,实行统一领导。但“党委统一领导”绝对不是一句抽象的口号,不是部署一下工作、分配一下任务而已,而是要围绕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出主意、做决策。党委(党组)的具体职责主要有如下几点: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上级党委、政府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分析研究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状况的基础上,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全局性的重要工作认真研究、通盘考虑,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作出统一部署。

2、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分解,明确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和反腐败各项任务在各职能部门的分解。              

3、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管辖范围内的重大案件并做出决策,及时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汇报,并对重点任务统一组织力量进行检查、督促落实。

4、研究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配套制度,建立相关的协调机制,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5、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党委全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听取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即主要负责人报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6、组织领导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的考核,决定责任考核结果的运用,并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7、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8、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政府(行政)领导班子要严格执行党委(党组)做出的决策,实现“党政齐抓共管”,具体职责主要有:

1、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全面领导政府(行政)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工作。

2、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或督促政府各部门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关廉政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3、根据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的分工,落实“一岗双责”,支持监察部门对反腐败各牵头单位的工作指导。

(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抓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具体责任

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应包括:

1、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全年工作任务做出部署,并亲自过问,抓好落实。

2、每年至少主持两次专题会议(年中、年终各一次),听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一级领导班子及其正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告,并就有关重大案件亲自批示。

3、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

4、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廉洁从政的情况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加强教育管理。

5、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对下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选拔任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6、在每年年初召开的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上就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事项做出公开承诺,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

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应包括:

1、对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2、指导分管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研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和工作计划。

3、对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加强教育管理。发现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组织或本级领导班子正职报告。发现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廉政谈话,问题严重的应向组织提出调查的建议。

4、对分管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

5、协助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工作领导小组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考核。

6、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

(三)责任分解的概念及种类

1、责任分解的概念:责任分解是指每年年初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将这些任务细化为若干小项,然后按照各职能部门的业务特点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逐项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同时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2、责任分解的种类:静态和动态两种:静态责任就是按照班子成员的分工,明确每位领导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应负的领导责任,同时明确谁负主要领导责任,谁负重要领导责任。动态任务分解就是要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标准、完成时期、保障措施和监督主体。

(四)责任考核的目的、内容及评价标准

1、目的:责任考核是党委(党组)依据一定的考核程序和办法,对所管辖地区和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实施责任考核的目的,是要通过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全面了解,及时发现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增强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识,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没有严格认真的责任考核,不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对象进行奖惩,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就有可能流于形式。

2、内容: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落实情况,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及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1)对领导班子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履行《责任制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组织实施并完成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对管辖范围内违反《责任制规定》的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

(2)对领导班子正职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履行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组织实施并完成反腐败工作任务的情况;抓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

(3)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履行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的情况;指导分管部门完成反腐败专项工作任务;对管辖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加强日常监督和教育管理的情况;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

3、评价标准:

(1)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是否完成,人民群众是否满意

主要考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是否认真完成,人民群众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否满意。

(2)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得到落实

主要考查党委是否做到了总揽全局、周密部署,党委、政府两套班子是否做到了齐抓共管、形成了整体合力,纪委是否履行了监督检查职能、发挥了组织协调和参谋助手作用,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是否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反腐败专项治理任务。

(3)责任制的要求是否贯穿到了经济和业务工作中:主要考查是否从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堵塞漏洞方面入手,加大了对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督管理,保障经济、业务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4)落实责任制有关基础性工作是否扎实有效

主要考查年初是否进行了责任分解、年终是否进行了责任考核,是否建立了一套管用的配套制度,责任追究是否严肃到位。

(5)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否廉洁自律

主要考查领导班子成员是否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制度和规定,是否严格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当年中央纪委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各项要求。

(五)责任追究的内涵

责任追究是指党政领导干部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正确履行《责任制规定》确定的职责,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违纪违法问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的相应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或者行政处分。被追究的领导干部不是违纪违法当事人,但对所发生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尤其是领导班子成员;责任追究采取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责任追究的内容

《责任制规定》对现阶段存在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比较突出的、迫切需要解决的六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处理规定。这六个方面是: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的。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的;包庇、纵容的。

三、进一步深化认识,切实履行好职能职责

为了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落到实处,旗纪委早在98年制定了《关于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全旗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我旗开展反腐败的“龙头工程”。在旗委、旗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组织协调,群众积极参与”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我旗已基本形成。自98年开展落实责任制这项工作以来已十年了,我们也讲了十年落实责任制,那么,全旗各单位、各部门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呢?

首先要进一步深化认识,深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在我旗反腐败工程中的“龙头”意识,深化各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意识,各级党委、政府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各级领导干部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

(一)责任主体是落实责任制的关键
    党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非常明确的提出: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是责任制的责任主体。同时还规定:党委、政府以及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由此可见,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责任的承担者、履行者是责任制执行的主抓者,是落实责任制的领导者、组织者,如有失职,则是责任追究的对象。因此,作为责任主体的领导干部必然成为责任制能否落实的关键。
    1、责任主体是责任制落实的重要保证。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作为责任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总揽全局,处于领导地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推进责任制落实的过程中,责任主体只有始终不渝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只有把反腐败工作作为一项基本职责,同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只有切实做到“一岗双职”,才能有力的推动责任制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如果离开责任主体去谈责任制,责任制只能是“空头文件”,更谈不上各项责任的落实。

2、责任主体是责任制落实的主要力量。落实责任制,只有责任主体工作到位,才能保证责任内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工作的落实。从落实责任制的实践来看,党政领导作为责任制的责任主体,除了自身模范地履行中央规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还要担负起组织干部学习责任制的责任,贯彻责任制的责任,监督检查考核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责任,以及对不履行职责的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责任。
      3、责任主体的自身作用是落实责任制不可或缺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带头作用。责任主体作为贯彻落实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者和具体执行者,在抓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首先是要从我做起,率先垂范,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既要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又要切实承担起反腐倡廉整体工作中的责任。二是带领作用。责任主体的作用不仅体现在要发挥带头作用,还体现在带领组织“一班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发挥好齐抓共管的整体作用。三是带动作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作为责任主体还要抓好下一级,通过一级抓一级来带动党风廉政建设的不断深化和责任制的层层落实。

(二)对当前责任主体现状分析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赋于了责任主体具体的责任内容,而责任内容又需要通过责任主体的具体工作才能实现,使责任制在抓党风廉政建设中产生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就责任主体而言,由于存在思想认识上的不重视、工作不到位等原因,影响了责任内容的全面履行,从而导致责任制不能全面发挥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主体,但责任观念谈簿,意识不强。责任制能否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责任主体的主体意识,从目前一些领导干部的思想状况看,确实有一些人在落实责任制中,对自己就是责任主体的观念谈簿,意识不强,对自己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应负的责任认识不清。有的认为抓好业务就行了,党风廉政建设好一点差一点无关大局;有的认为只要自己洁身自好就行了,至于班子的其他成员和下面的人,有没有不廉政的行为甚至违法违纪的行为,与己无关;还有的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书记的事,是支部书记的事,确保完成单位每年的承包指标才是自己应做的事。

 2、有职责,但停留在表面,履行不够。责任制从制度上明确规定了责任主体在职权范围内所必须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职责,其职责内容大都以责任书的形式作了规定,责任主体也以签定责任书的办法进行了承诺。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不等于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每年年初,为加强新一年党风廉政建设,上级党组织与下级党组织“一把手”都要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它有利于强化“一把手”的责任意识,增强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抓,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但签订责任书只是一种形式、一种手段,关键在于“一把手”如何按照责任书要求去抓落实。就是说对于每一位领导干部来说,有责任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检查、监督、考核。然而,当前也确实有一种现象,责任书签过了,工作算完成了,职责也就没有了,不按照责任书的内容做扎实细致深入的工作,责任内容只停留在“明确”上,没有行动的具体化。少数单位还存在着年初签订了责任书,就算落实了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倾向,抓党风廉政建设教育也是被动的,也不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解落实到每个党员干部,抱着一种侥幸心理,年度本单位党员干部不出事、没有被纪检部门查处,就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就抓好了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3、有制度,但执行不严,流于形式。按照责任制的要求,许多单位将责任层层分解,制订出一系列具有规范性、可操作性的措施、办法;为保证责任制的有效运行,有的单位还制定了一些配套制度。就其制度本身来说是比较具体、明确的,但问题在于有的单位有些责任主体在制定制度与执行制度两个方面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重制度建立,轻制度执行,执行制度不严,落实制度不实,使制度失去了功能,从而影响了责任制的落实。
    其次是要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是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党政“一把手”在领导班子中居于核心地位,仅严格自律率先垂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管好全面,负好总责,带好班子,管好队伍,认真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一)党政“一把手”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必须做到“五个一”和“四重四亲自”

就是要求党政“一把手”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排部署,亲自组织分解当年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明确领导班子每一个成员的具体责任和各牵头单位、协作单位的工作目标及任务;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讲一次廉政课;主持召开一次汇报会,听取班子成员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汇报;对新任职干部和群众有反映的干部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对分管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一次调研并提出解决措施。领导班子正职要对反腐倡廉建设负总责,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要注意抓好三个环节的工作

一是要把责任内容制定具体的量化标准,要把本地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突出问题作为责任制落实的重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每个单位每个领导的责任内容要与本地区、本单位中心工作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二是要和解决本地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问题紧密结合起来;三是要和解决领导干部本人分管的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紧密结合起来。看一个领导干部是否真正履行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应看三条,一是是否明确自己的责任,在抓党风廉政建设中做了哪些实事,所管辖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有没有进步;二是要不断完善责任考核,形成合理科学的考核体系;三是要认真抓好责任追究,既要结合实际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可操作性强的追究标准,同时要正确运用追究的手段,力求刚柔相济、宽严适度,达到责任追究的最佳效果。

(三)发挥“一把手负总责”及班子成员的带头作用。

“一把手负总责”及班子成员是责任制的责任主体,在这个部门,这个系统内必须起好带头作用,起好示范作用,从我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首先自己要做到,要求别人遵守的首先自己要带头遵守,更要求“一把手”切实担负起“负总责”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不仅要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带头落实好责任制,还要督促检查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好各自的职责,从而形成“班长抓班子,班子带队伍,队伍促发展”的良好格局。
    (四)做到“一岗双责”

党风廉政建设和腐败问题大量地涉及到经济管理和业务建设,一个地区党风廉政建设搞得怎样,责任制落实得如何,与这个地区的经济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是否真正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特别是抓责任制的落实工作以及抓的效果如何密切相关。实行“一岗双责”,即每一个领导干部在一个岗位上担负着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业务工作的双重责任。按照“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要求,党组(党委)不仅要领导本部门、本系统的经济工作,业务工作,还必须领导部门和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门党组(党委)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切实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履行好职责,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穿到工作决策和工作落实的各个环节,以及权力运行的全过程。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纳入工作目标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原则,这就明确了各部门党组(党委)是该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第一主体。党政一把手是责任制的核心,必须从思想上明确认识到,自己既是贯彻落实责任制的领导者又是组织者,只有认真搞好责任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其他工作才能顺利进行。我们经常讲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是落实责任制的关键。在责任分解中要把握好以下四个原则:第一,“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主要是针对各级领导干部而言的,单位“一把手”对于责任制落实自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能因为责任分解到各分管领导而淡化“一把手”这个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感;第二,班子其他成员各负其责的原则,班子成员根据各自分管的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切实管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防止“一把手”负总责,其他领导不负责的现象发生;第三,层层负责的原则,将责任目标层层分解,明确工作重点、时限要求、工作标准和具体承办单位及承办人,自上而下将目标责任落实到了岗位,落实到了人头。做到层层负责,确保责任制落到实处;第四,可操作性的原则,在责任分解过程中做到内容具体、责任明确,便于操作考核。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的情况看,部分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做的还不够深入,发展不平衡,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加强。
    一是认识还不够到位。个别部门的领导干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存在着模糊认识,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软任务,是主要领导的事,是专门机关的事,与己无关,只求不出大事,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应付履行或不履行。个别领导不重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重点任务工作,对责任制投入的精力不够,存在着说起来重要、忙起来次要、做起来不要的现象,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同日常行政工作分割开来,没有很好地实行“一岗双责”。有的单位领导班子责任制流于形式,致使所属基层单位发生服务态度差,所反映的问题及时得不到解决,造成大量群众上访,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
    二是责任分解不明确,考核不严密。个别单位不能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工作任务分解到每一位领导的身上,而是满足于照抄照搬上级规定,工作没有与时俱进意识和创新意识。有的只满足于把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和责任分解下去,对于制度是否落实,是否按时完成不闻不问,在对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进行考核时,没有把廉政考核纳入领导干部整体考核中,作为综合评价和使用领导干部的重要条件,等等。

五、怎样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一项反腐败管总的制度,是一项最基础性的工作,是治本的关键措施,责任制抓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如何。因此,要积极探索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新机制、新方法、新措施。为了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须强化以下几项主要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责任意识。古人云:“德教为先”,“修身为本”。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是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基础性工作。因此,要站在历史的高度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纪律教育和党风、党纪、党性、党规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开展反腐倡廉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全党全社会反腐倡廉的信心和决心,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思想认识到位了,才能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因此,要把思想教育放在首位,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一是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发展是两个文明的协调发展,缺少任何一方,都是不健康的发展或称不上发展。“反腐败也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廉政也是投资环境的改善”。二是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抓好经济建设,业务工作是政绩,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同样是政绩,两个政绩一起抓才是完整、全面的政绩。领导干部一定要肩负起双重责任,才是称职的领导,否则就是失职。三是要树立正确的“得失观”,作为领导干部要从全局和整体利益出发,不能从小团体和个人利益出发考虑问题,正确对待得与失。两手抓才是最大的“得”。同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不仅出政治效益、社会效益,也出经济效益。从而提高对“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重要思想的理解,增强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积极性。

   (二)抓好责任分解,确保责任到位。抓好责任分解,是落实责任制的基础,也是进行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前提。应重点把工作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具体落实到相关单位和领导。按照“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具体明确、便于操作”的原则进行。为此,首先,应结合部门、系统实际,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盟、旗当年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结合系统内的有关要求,进行详细的分工,明确牵头部门、协办单位、总负责人、具体负责人,做到责任到人。通过责任分解,要突出重点,明确单位的责任内容、工作职责和量化的任务指标,以及完成任务的时间要求;通过责任分解,使责任单位更加清楚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相关单位也知道如何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发挥整体作用的工作方式;通过责任分解,充分调动并增强各级各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使责任制由软任务变成硬指标,从而改变那种“齐抓共管,谁都不管”,“各负其责,都不负责”的现象,使制定的目标任务切实到位,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系统的业务工作结合起来一并考虑,以此形成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互相渗透,共同发展。

(三)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配套措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只是一个基础性、根本性的制度,为了细化和便于操作,必须建立一系列制度、完善配套措施,才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如定期报告制度、巡视制度、检查考核制度、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度、谈话诫免制度、述职述廉制度、签定廉政责任书制度、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等,都算作配套措施。按照《实施纲要》的有关要求,还要制定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明确职责权限、运行规则和操作办法。

   (四)严格责任考核,注重结果运用。责任考核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手段,没有严格的责任考核,不注重结果运用,责任制就可能流于形式。在实际工作中要抓好以下四个环节:一要定期进行考核。责任考核既可以纳入总体目标进行综合考核,做到与经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确定一定比例的分值。也可以有重点地进行专门考核,要防止形式化,切忌用一般性的检查代替责任考核。二要建立科学的责任考核评价标准和考核体系,要坚持以下五点标准:第一,看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得到落实,是否形成了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局面;第二,看反腐败的各项任务是否完成,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第三,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是否贯穿于经济和业务工作中;第四,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基础性工作是否扎实有效,责任追究是否到位;第五,看领导干部是否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是否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三要完善考核办法。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做到能够量化的尽量量化,同时听取群众的意见,进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定考核等次的依据。四是要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要载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达到激励、教育、鞭策、警醒广大领导干部的作用。
  (五)严格执行纪律,强化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环节。责任追究就是指发生了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重大事故”是指给一个地区、一个部门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不是一般的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恶性事件”是指造成的后果很严重的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而领导干部本人没有直接参与,也不是当事人,但负有领导责任的,就要受到追究。追究的方式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两种。也有对不够处分档次的,还采取一票否决、经济处罚、谈话诫勉、通报批评、书面检查等处理形式。但不能用批评教育来代替责任追究,出现“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对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监督失察、管理失效的领导干部要重点查处。比较典型的有: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接受、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六)强化监督协调,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是责任制落实的保证,也是反腐败领导体制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抓组织协调要体现在责任分解,落实部门责任,搞好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上,建立逐级负责的领导机制,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严谨规范的考评机制,制约有力的惩戒机制。抓监督检查要坚持“谁的任务谁汇报,谁的责任检查谁”。要突出以下三个重点:一要突出检查党政一把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对他们如何进行决策,解决了哪些重大问题,要监督到位,切实解决一些主要领导只挂帅不出征的问题;二要突出检查反腐败工作的牵头部门。既在检查他们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是否认真落实,又要检查全心全意对所牵头的专项工作是否真正尽到了责任,坚决扭转牵头部门不牵头、不负责任的问题;三要检查工作落后的苏木镇和部门,要督促他们分析原因、制定对策、改进工作,切实改变在落实责任制工作上的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局面。同时要积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明确责任分工。要努力通过党委、政府正式文件下发,明确任务,通过党委、政府的权威将各项任务落实到各级领导和领导干部中去。要定期向党委(党组)报告各部门落实责任制的情况,以党委(党组)的权威来督促实施。要积极组织协调,尽量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到党委政府对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总体考核之中,增强责任制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