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气候中心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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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气候中心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日期:2004-09-22] 来源:山西省气象局监察审计处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下称《规定》)和中国气象局、山西省气象局党组的部署,推动气候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气候中心的贯彻落实,结合气候中心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总则
第一条 气候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关于气候中领导班子和各科室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和工作职责的制度。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气候中心领导班子及成员和科级主要领导干部。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理论为指导,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的方针,紧密结合气候中心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全面贯彻执行《规定》;抓住关键,重点治本,以增强责任意识,明确责任范围和内容为基础,严格实施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建立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效运作的机制,确保党中央和和省纪委、中纪委驻中国气象局纪检组、省局纪检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领导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干部组织协调,领导干部和有关科室各尽其责,依靠干部、职工群众和积极参与和广泛支持。
(二)领导干部实行“一岗双责”,在其职责岗位上,同时肩负抓好气候中心业务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双重责任。
(三)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责任。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目标、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领导班子、各科室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总的责任目标是:
(一)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从严管理,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做到业务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二)认真贯彻党中央、中国气象局、省纪委和省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部署,做到机构、计划、制度、措施、责任落实,工作主动积极,有开拓精神。
(三)认真执行党中央、中国气象局、省纪委和省局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做好对自己,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
(四)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做到对管辖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决策,事务公开。
(六)纠正不良风气和行业不正之风,按照文明办事、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的要求,加强行业作风建设。
(七)重视、支持纪检干部工作,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
(八)坚持党管干部、任人为贤的原则,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的规定,防止和纠正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九)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制度,强化纪检监察职能作用。
第五条 中心、科室领导干部,按其职责范围和责任目标,确定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中心党支部对气候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国气象局、省委、省政府和省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和动向,研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对策和措施。
(二)部署和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指导、督促、检查、考核。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责任制的责任科室和人员严格追究责任。
(三)结合党风廉政建设中心任务,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和有针对性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和拒腐能力。
(四)根据党中央和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规定,紧密结合气候中心工作实际,推进单位管理体制和运作模式的改革,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不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机制。
(五)坚持和健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增强领导干部自我监督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的能力,切实解决好执行民主集中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联系群众等方面的问题。
(六)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帮助解决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七)严格执行中组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的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规定的条件、程序,经会议研究决定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其他人事安排,防止和纠正在干部使用及管理上的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
(九)对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党内群众监督、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勤政廉政等进行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对违纪者进行处罚。
第六条 气候中心支部书记对气候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自己廉洁自律负责。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管理单位依法行政;模范执行各项廉政建设规定,严于律己,廉勤从政,反对奢侈浪费;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监督。
(二)对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负责。对领导班子成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督导其认真执行廉政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办理反映班子成员或其他领导干部廉政问题的信访举报,及时向有值得注意问题的人员提醒加强自律,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查清事实,按规定处理;抓好中心组学习,全面负责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履行“定好调、把好关、带好头”的职责,引导班子成员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三)对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组织领导班子深入调查,分析情况和动向,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和措施,健全工作机构和规章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加强行风建设,将党风廉政建设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四)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总结、表彰,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五)加强组织协调,支持纪检监察干部依法履行职责,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着重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工作上的不正之风。
(七)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廉洁行为负责,教育并严格管理好自己的家庭和身边的工作人员,切实防止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的权力和影响谋取私利,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第七条 各科室领导干部负责抓好本科的党风廉政建设。科长对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行政;模范执行各项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反对奢侈浪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按照气候中心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做到计划、措施、责任落实。
(三)组织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理论,抓好廉洁勤政、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引导职工增强法纪观念和廉政意识,坚持依法管理、廉洁从政。
(四)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监督,防范不廉行为的发生。深入开展纠正不正之风和反腐败工作,教育干部职工克服不良风气和不良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失效。
(五)教育和管理好自己的配偶、子女,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三、责任制的运作和检查
第八条 中心成立由支部书记任组长,支部成员和部分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划、部署、监督、检查、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以领导小组组长与科室、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方式下达。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分解任务,细化责任,以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为关键,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每年对科室领导干部执行《规定》和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措施、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3、干部廉政教育和行业、服务工作作风建设情况;
4、上级临时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检查的方法是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
(三)检查情况和结果要及时向被检查科室及有关人员进行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帮助纠正。被检查人员及科室应根据检查意见进行总结和整改。对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职责,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出现工作失误或人员出现违法乱纪问题的责任科室和人员,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
(一)气候中心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有效地组织实施。
四、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责任考核的评定
(一)领导班子责任考核的评定分为好、较好、一般、差4个等次。考核小组根据考核情况,综合各方面意见,参照单位领导班子的自评等次,评定其等次。
(二)领导干部责任考核的评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考核小组根据考核情况和群众测评情况,参照自评等次,评定其等次。
(三)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凡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违反廉政制度和廉洁自律规定,受到上级机关党纪政纪处分的,均应评为“差”和“不称职”等次。
五、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在检查和考核中发现违反《规定》的问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对有属《规定》所列应进行责任追究的各种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视情节给予组织或党纪处分。
第十三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视不足、执行不力,在责任范围内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重视或措施不力,致使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恶劣影响,职工反映强烈的;
(二)领导班子内部或单位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或腐败问题的;
(三)单位发生违反国家法规、财经纪律案件,致使单位和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对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违纪不究,执纪不严,造成党风廉政责任制得不到贯彻落实的;
(五)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规定,在干部使用管理上搞不正之风,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六)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差,在年度考核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议中评为“不称职”的;
(七)纵容支持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或是管理不严,使上述人员能假借领导干部名义以权谋私的;
(八)有其他严重失职、渎职行为,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气象局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十四条 追究领导责任按责任的轻重、违纪行为情节和造成后果影响的程度,依照有关规定对负主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成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的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上级领导责任;按责任和情节的轻重量纪量罚。
第十六条 凡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组织、人事、监察部门的管理权限,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一)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由中心支部提交上级党组办理;需给予政纪处分的由气候中心提出意见,报上级纪检审批;需责令辞职或者作出免职处理的,由气候中心提出意见,报省局审批后,气候中心办理免职手续。
(二)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气候中心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三)需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的,由气候中心提出意见,报省局党组审批。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气候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山西省气候中心支部委员会
200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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