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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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规定》的办法精神,为从制度上、组织上和职责上全面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要求,保证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现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一系列指示精神。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本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所负的责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范围
校党委和各总(直)支分别对本校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党的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其成员和下属党的基层组织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的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校、院(系)和直属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分别对本校本单位行政方面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行政领导班子的廉政建设及其成员和下属行政领导班子正职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行政副职对分管部门的正职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校机关部、处和工、青、妇组织的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成员对分管的科室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纪委、监察处在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党委、行政的决定,督促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组织部切实实施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并作为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向党委呈报干部任用报告之前,需征求纪委、监察处的意见。
第三章 责任内容
校党委、校行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上级行政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责任目标,部署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规则,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
加强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的教育,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自觉遵守《廉政准则》;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廉洁、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干部不得任用;
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的领导,每学期部署和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每年年底对院(系)、直属单位、机关部处和校办企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就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对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主要责任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校党委书记、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党委书记、校长对本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要求和本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切实加强领导,及时了解情况,督促具体目标落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加强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教育。每年召开一次全校干部大会,传达中纪委及上海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部署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以党课等多种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教育。
党委、行政议事日程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每学期至少讨论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听取纪委、监察处工作汇报,作出有关决定;
负责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定期召开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会前听取有关意见,做好个别谈话,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按照《复旦大学党政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保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制定本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对涉及正处级以上干部或重大案件要亲自过问,分析研究,作出决定。
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分管部门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每学期一次向党委、行政报告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
指导分管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学期在规划、布置、检查和总结分管业务工作时,必须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的内容;
负责分管部门干部、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每学期至少一次以集中学习等形式对主管部门的干部或党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加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每学期至少一次听取汇报,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存在的有关问题;
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项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对接到举报的分管部门轻微违纪违规的正处级干部亲自进行提醒谈话;对分管部门发生的涉及处级干部或重大的案件要亲自过问,作出决定;
纪委书记、副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组织协调的责任;
协助党委制定每学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确定阶段工作重点;
协助党委、校行政领导筹备组织每年一次的党风廉政建设全校干部大会;
实行处级干部上岗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谈话;对接到举报的轻微违纪违规的处级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对接到举报的涉及处级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要与该单位领导进行沟通谈话;
负责受理重要的来信来访;对大案要案组织力量严肃查处;
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责任内容,对各级领导机构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
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力量进行执法监察,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向党委、校行政提出建议;就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调查研究,当好学校党政领导参谋;
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刻苦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工青妇党政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单位正职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副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副职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工作布署,在每学期的工作布置、检查、汇报、总结中应包括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内容。
单位正职每学期至少有一次以集中学习等方式对本部门全体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单位领导每学期至少有一次以集中学习等方式对分管范围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根据《复旦大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其中应包括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规定,财务经费管理制度,适当范围内的招待费报告制度以及开展本部门业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例如:工作人员守则、业务工作程序、合同谈判签订制度、招投标制度、采购制度、仓库管理制度等);单位正副职应对制定和完善这些规章制度有明确的分工,分管者每学期至少对有关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单位正副职在履行职能时,负有本部门工作中涉及的党风廉政规定向工作对象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的责任;
单位领导对于本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或一般违纪违规问题要认真自查自纠或组织查处,并向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须及时报告校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并协助、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院系(所、中心)党政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院系(所、中心)党、政正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副职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院系(所、中心)党政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工作布署,在每学期的工作布置、检查、汇报、总结中应包括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内容;
每学期至少有一次以集中学习等方式对本单位全体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每学期至少有一次以集中学习等方式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根据《复旦大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制定和完善本单位规章制度,其中应包括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规定,科研、创收经费管理制度,财务报销审批制度,物资、设备管理制度等;各院系(所、中心)领导干部应对制定和完善这些规章制度有明确的分工,分管者每学期至少对有关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对于本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或一般违纪违规问题要认真自查自纠或组织力量查处,并向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须及时报告校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并配合、协助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校办企业党政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校办企业党、政正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副职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校办企业党政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工作布署,在每年布置、检查、汇报、总结生产经营工作时应包括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内容;
每半年至少有一次以集中学习等方式对本单位全体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每半年至少有一次以集中学习等方式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根据《复旦大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制定和完善有关经营管理制度,其中应包括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规定,干部任用、职工聘用制度,国有资产运行及保值增值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材料采购合同、验收与领发审核制度,产品销售价格制度,销售款催收制度,工资、红利等利益分配制度,招待费用公开制度等;校办企业领导干部应对制定和完善这些规章制度有明确的分工,分管者每半年至少对有关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对本企业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或一般违纪违规问题要认真自查自纠或组织查处,并向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须及时报告校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并配合、协助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章:责任考核
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部处、直属单位、院系(所、中心)、校办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该项考核工作与组织部实施的对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必须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干部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考核工作采取上级考核与自查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群众反映强烈、有突出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时组织专门考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情况,由组织部门评定出三等:优秀、合格、不合格。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干部不能提级、提职称、加薪、评为先进。
校纪委、监察处负责根据本细则对处级以上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要求干部按本细则规定的责任内容写出执行情况报告书,对处级干部的检查结果提供给校组织部,作为对处级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校级干部的检查结果报告上级组织。
第五章:责任追究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对校党政领导成员未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的,应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责任追究,明确区分三种情况: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得好,责任范围内没有发生违纪问题;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落实中,责任范围内发生了违纪问题,但领导者能够积极查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落实中,责任范围内发生了违纪问题,但领导者不认真查处。
有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有关领导责任者需追究责任。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是指:副处级以上干部涉及的政治、经济等案件;五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
其它需追究责任的情况:
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因管理混乱造成国家、集体巨额资财、设备损失或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
对党和国家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或压制不查的;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对抗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举报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或包庇、纵容的。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责任追究方式分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组织处理分为:警示;限期改正;批评;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降职;责令辞职;免去职务;改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责任追究的执行。凡违反本实施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在校党委领导下,由纪委、监察处和组织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根据本《实施细则》,各党总(直)支、行政和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工青妇、校办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办法。
本《实施细则》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