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区农业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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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2-03 15:09
关于对我区农业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办法 为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使我区农业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加快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对象 享受贴息的对象必须是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在本区范围内的农业专业合作社(组织)。 二、贴息范围 1、工程项目投资银行借款 2、添置设备银行借款 3、技术引进银行借款 4、种源引进银行借款 三、贴息报批 要求享受贴息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必须书面提出贴息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借款合同、借款到帐凭证、借款付息凭证及有关的生产经营数据等资料,交镇农办审核,镇政府批准盖章后由镇农办报送区财政局和区农委。 四、贴息审核实施 收到申请后,区财政局会同区农委对贴息贷款额度进行审核,然后通知各镇农办,由贴息对象填报贴息申请表,报送区财政局。 财政贴息按单位先支付利息、后实施贴息的程序进行,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冲减原已支付的利息。 五、贴息标准和期限 对核定的贴息贷款额度暂按农村信用合作社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标准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为1年,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每个单位年贴息最高额度暂定为10万元整,不连续享受贴息。 六、贴息管理 贴息到位后由区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本实施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对我县农业新经济组织实施贷款贴息的意见》(南府办〔2001〕110号)同时停止执行。本实施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