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社是农民增收致富的现实选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3:14:45
作者-     发表时间-2009-06-05
确保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农业、农村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寻求新的农民增收途径,创新农业经济运行体制,实现农民稳定增收,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现有农业经济运行格局难以实现农民稳定增收
1、农业生产水平难以提高,农业增产增收潜力不大。我省农业已进入一个高水平的徘徊波动阶段,种植业受耕地面积和科技水平的制约,各种产量此起彼落,经济总量不可能有大的突破。养殖业特别是畜牧生产,分散养殖急剧萎缩,发展规模养殖在填补分散养殖数量减少的同时,使更多农户失去了养殖业收入,而且规模养殖大多数是老板经济,多数农民很难从中获益。加上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转移,应用现代科技,进一步提高生产水平,不是短期见效的。因此,靠农业增量增收很艰难,不现实。
2、农产品处于买方市场,市场增收空间不大。近年来,受世界金融危机影响,农产品价格下行趋势不可阻挡。除粮食价格由国家宏观调控保护收购以外,其余农产品价格大幅下滑。去年,棉价、果价大跌,棉农、果农血本无归。食用油价格下滑后,可能导致今年油菜籽价格降到三年前水平。今年四月以来,农民交售的生猪价格跌到4.5元/斤以下,低的土杂猪只有3.9元。靠农产品价格增收也不现实。
3、世界金融危机尚未见底,劳务经济开始萎缩。过去几年,农民打工收入持续增长,打工经济成为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源泉。但从2008年末,一场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我国沿海出口型企业率先受到冲击,大量农民被迫返乡,劳务经济开始萎缩。据统计部门统计,今年全省外出务工农民比上年减少138万人,减少12%;工资收入下降20%。按此计算,预计今年全省打工收入减少100亿元以上,打工收入占农民增收的比重呈下降态势。
4、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名无实,农民处于买卖关系的不利地位。可以武断的说,湖北真正意义上的产业化经营机制尚未形成,农民与加工、流通企业只是个买卖关系。在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下,流通、加工企业的利润是恒定的,“波动”只是和农民的利益相关。在宜昌市,今年市场猪肉价格并没有大的变动,在消费者花同样钱买去年同数量猪肉时,养猪户出售的猪价下降了30%,生猪生产亏本,而生猪加工、销售者是永赚不赊。宜昌万发永红专业合作社是生猪销售的“大龙头”,一年销售生猪40万头左右。他们对生猪的定价以终端市场价为基准,合作社调运生猪每斤有0.8元左右的差价,生猪贩子每头肥猪赚20元,以此决定在农民那里收购生猪的价格。就是说,农民销售的生猪价格与市场终端的差价始终保持在1元左右,价格波动也只能波动到生产者,生猪一道贩子、二道贩子也是永赚不赊,吃亏的总是农民。
5、生产过程环环脱节,农业生产者处于被宰地位。农业生产过程环节诸多,种植业从购种到收获、变现,要经过耕整、施肥、播栽、防治病虫、化学除草、机收机脱、运输交售等上十个环节。随着大批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农业生产的每个环节越来越需要社会组织服务,每项服务都是要收费的,而收费标准的底线是提供服务的企业或个人都要有一定的利润,并不考虑农产品的投入产出效益。去年,农作物种子价格上涨20%,化肥平均价格上涨30%,仔猪价格由每头200元上升到600—800元,机械耕整每亩收费100元,机收机插每亩收费80元。在这个服务过程中,农民基本没有话语权,农民是分散的,而提供服务的企业是有组织的,甚至可以上上下下搞价格同盟,这就必然造成农民不得不以牺牲自己的利益为代价接受“服务”,处于被动甚至被宰的地位难以改变。
6、靠政策增收的效应不断弱化。2004年以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农业、农民的补贴,与2003年相比,2008年农民从国家政策补贴增收人均在300元左右,对农民增收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些补贴已经成为农民收入的不变基数,尽管党中央、国务院加大城市支援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力度,但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政府财政收入已经明显下降,再靠财政对农民补贴增收极其有限。
总结这些年来,农民增收构成,主要是打工、政策、农产品价格三个方面所得。受上述六个方面的制约,农民增收已进入最为艰难的新时期。
二、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启示
去年底,我们有幸考察了谷城县魏家山畜禽生态养殖业合作社。该合作社是当地养鸡大户蒋群林、陈晓林、汪洪军在总结分散养殖单打独拼的种种弊端后,于2005年自发组建了蛋鸡养殖协会,2007年7月正式规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由178名农民组成,其中64人出资入股参与蛋鸡生产经营。2007年114个养鸡户在获得出售收益的同时,合作社靠鸡苗,饲料供应,鸡蛋销售等环节共获利219.38万元,扣除由社员代表大会议定的应提公积金、公益金外,多出的131.63万元分红返利。其中60%,即78.98万元按养鸡社员购买鸡苗、饲料、鸡蛋出售的数量分给养鸡社员,平均每个获返利4436元;40%即52.65万元按股分红,分配给64户出资社员。养鸡户蒋群林返利17385元,出资人陈全军分红28432元,确保了蛋鸡生产者和出资股东的利益。2007年,养鸡户平均收入2万元,人均收入超过5000元,比全镇人均平均收入高出1300多元。
这个合作社成立后,较好地解决了蛋鸡生产、供销中出现的农村基层组织“统不了”,政府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事,既得到了鸡蛋生产各环节的服务需要,又使蛋鸡养殖户获得了生产全过程的合理利润,的确是实现农民稳定增收致富的较好模式。一是统一购进鸡苗、饲料。统一采购,减少了中间流通环节,销售的价格自然也比较低,不仅可以使养殖户降低生产成本,还能从合作社获得的利润中得到返还。二是统一技术培训。由合作社邀请国内外知名养鸡专家授课,使养殖户提高饲养管理水平。114名养殖户,连续几年鸡雏育成率常年不低于99%,比一般养殖场高出5-10个百分点;每只鸡一个产蛋周期产蛋335枚,比一般养殖户提高1个百分点,仅此一项可增收800万元。三是统一品牌包装。出售的鸡蛋统一商品条码标识,“魏家山”生态鸡蛋商标的市场知名度日益提高。四是统一销售。合作社先后与广州、长沙、南阳、武汉、十堰等地签订长期销售协议,价格由合作社与市场谈判确定,养殖户的产品销得出,多增收。五是合作社统一对鸡粪进行有效利用。2007年合作社生物肥加工厂利用鸡粪生产颗粒有机肥5000吨,预计2010年达到2万吨的规模,变废为宝,化害为利。
这个合作社的做法,给我们很多启示:
启示一:家庭包产承包责任制的潜能已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将相同产业的分散户组织起来,一起合作经营,才能实现我国农业的“第二次飞跃”。
启示二:合作社内部实行“几统一”的自我服务,将农业生产过程的各个链条有效连接起来,才能为农民增收增添新的门路,才能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启示三:产品统一加工销售,不仅可以增强农民与市场的话语权,有效的化解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还能促进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化解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冲突,让农民获得农业生产全过程的合理利润。
启示之四:从事相同产业的农民组织起来,需要的生产要素相同,所需要的技术要素相同,便于“分”与“统”的结合,有利于提高农业科技应用水平,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启示之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模式。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企业组织其他人员自愿组织合作,并在技术、资金、信息、销售、加工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和经营,可以促进从事这一产业的农民长期稳定经营,有利于发展一批当地主导产业,有利于促进分工分业,实现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
三、如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全省已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近5000家,但真正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的合作组织少,进入合作组织的农民比例低。农民从合作组织中获得更多利益的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主要表现在“五多五少”,即松散联结的协会多,紧密联结的协会少;产中服务的多,产加销系列服务的少;无序生产临时合作的多,规范运作形成规模的少;自我组织自我发展的多,政府引导持续发展的少;粗放经营的多,标准化控制的少。改变这种现状,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快速发展,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推进和发展农民合作社重要意义的认识,坚持把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机制创新的一件大事来抓,把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纳入农业、农村工作考核内容。层层组建农民合作社组织领导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能,落实工作经费,办好示范样板,总结先进典型。以市、县为主体,组建不同产业跨地域的专业合作联合社,扩大合作规模,拓展合作功能,强化合作实力。像日本农协那样,支持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创办产品营销市场,发展规模经营,不断向产加销一体经营深入,增强合作社的经济实力。
2、切实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不足的困难。一是各级财政设立农民合作组织专项资金,扶持示范合作社建设及贷款贴息,引导合作组织培育农产品品牌,推行标准化生产,增强市场竞争力,扩大规模经营。二是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的政策要求,小额贷款优先安排到合作社成员。三是支持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创办微型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四是以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为平台,扩大信用贷款发放,扩大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财产抵押(质)贷款品种。
3、切实落实现有扶持农民合作社的各项政策。国家和省级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支持农民合作社创办种养殖业基地。从事农产品加工需要的用地,由村组集体组织协调,允许农民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多种方式解决。合作社从事种养殖业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认真执行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和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税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等政策。
4、切实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行为。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要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组织机构,完善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运作机制,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推行社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按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的基本要求,结合各自实际,依法制定或修改章程,坚持严格按章程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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