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业主忘锁车保安拾包取款(2006-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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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忘锁车保安拾包取款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6-3-15 2:46:12· 来源:
物业及保安公司称属个人道德问题
●枫丹丽舍
本报讯(记者张寒)
家住枫丹丽舍小区的童先生因忘记锁车而丢失钱包和银行卡,民警破案后他确认拿走其财物的是该小区保安。童先生向物业和保安公司索赔,物业和保安公司则表示,这是该名保安个人的道德问题,单位没有义务赔钱。
调取银行录像找出保安
昨日,童先生回忆,今年1月24日,他把车停在楼下,忘记锁车门。钱包当时在车上,他下楼后发现钱包不见了。钱包里有100多元现金和银行卡。童先生到银行后得知卡上的5000元钱已被提走。其中一个提款机将提款人整个提款过程录了下来。
童先生在警方陪同下提取了录像,看到取钱的是两个穿保安制服的男子。童先生按录像上显示的男子的特征画了两张肖像。回到小区后,他到保安宿舍,“一找就找到和肖像很相似的两名保安”。
随后民警将两名保安带走,童先生说,两人承认了提款一事,但他们称钱包不是偷的是捡的。
保安公司称业主涉嫌敲诈
童先生认为保安所在单位应该负一定责任。他说,保安公司及物业负责人和他就此事进行了谈判。童先生希望物业和保安公司赔偿他两万五千元。保安公司和物业都表示不能接受,并认为童先生意在敲诈。
近日,保安公司经理银建国说,他们得知此事后迅速将两名保安开除,并要求公安机关从严处理。他说,保安的行为是个人道德品质问题,公司不能为其个人行为负责任。小区物业一位负责人陈健称,此事已由警方介入,应该由警方处理,业主无权决定由谁来赔偿。
律师称单位须承担责任
“物业和保安公司应酌情承担相应责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保安代表物业和保安公司工作,物业和保安公司要对其进行督导教育,从而使其承担对业主的安全保障责任。
如保安偷窃或者侵占业主财物,保安公司和物业一般情况下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责任大小要看保安公司和物业是否履行对保安的审查和职业教育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