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被指拆迁之城 强拆3年致19人非正常死亡数十人被关押(6)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2:39:49
2010年11月08日 17:14中国山东网【大中小】 【打印】共有评论95条
 
谁界定“公共利益”
与最初改善数十万人的居住和生活条件的承诺有所不同,长沙不少城区拆迁后变身商业化开发。以东牌楼棚改项目为例,据长沙市发改委网站上一份名为《长沙招商项目目录(2009)》介绍:该项目处于中央商务区商业圈,拟建大型购物商场、高档酒店、服务式公寓等。
而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据《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一位法学界人士提醒说,政府征收的关键在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这也是相关部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基石。但是,作为此次市区两级政府一系列关于征收的地方性法规、文件的根源,《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长政发[2009]21号,下称“21号文”)却并未对于何为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
在缺乏法律援助的情况下,东牌楼居民自发钻研相关法律,并开始就因商业目的的征用是否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诘问区征收指挥部及省市其他相关部门,但并未得到明确的解释。
在未得到回应的情况下,东牌楼28户居民以芙蓉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为由,将芙蓉区政府作为被告,向长沙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0年8月9日,该案一审开庭。在法庭辩论中,东牌楼居民提出,区政府出具的《房屋征收决定》并不具有公共利益的属性,因而与《宪法》抵触,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芙蓉区政府的代理人则辩称,芙蓉区中心商务区建设高档写字楼、高档住宅,将引进金融、银行、商铺等,可以增加税源,所以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法庭采信了被告对于公共利益的解释,一审判决东牌楼居民败诉。后者已上诉至湖南省高院。
上文提及的“40号文”以红头文件形式于2009年3月29日发布。作为对此思路的合法性确认,三个月之后,“21号文”以地方性规章的形式于7月1日颁布实施。而当年8月6日出台的“23号文”则进一步强化了“21号文”的执行力度。
在三个文件中,东牌楼居民认为,作为核心的“21号文”为“市政府自己制定文件,授权给自己征收”。而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但作为长沙市政府颁发的地方性规章文件,“21号文”并不具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立法权。
今年10月在北京上访时,东牌楼居民已将一份敦请对“21号文”等相关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书面申请,递交中央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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