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纳税筹划的类型 第一节 税率式纳税筹划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7:05:35
第一章 纳税筹划的类型
本章介绍纳税筹划比较常用的三种类型——税率式纳税筹划、税基式纳税筹划和税额式纳税筹划的概念、筹划原理,并通过大量的实例,详述各类型筹划技术运用的方法。
虽然企业经营地点地方不同,各个企业的类型不同,其组织形式、经营方式也千差万别,各个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方法也各不相同,但从总的来说,企业制定纳税计划减少应交税款的方法方式是大致相同的,比较常见的纳税筹划类型有:税率式纳税筹划、税基式纳税筹划、税额式纳税筹划等法。
税率式纳税筹划,是指企业通过制订纳税适用国家规定的低的税率的纳税计划,以达到总体上减轻税收负担的方法。
税基式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企业通过缩小税基的方式来减轻纳税的筹划方法。由于税基是计税的根据,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数量化,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税基越小,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就越少。
税额式纳税筹划,是通过利用国家税法规定中的减免税规定来减轻或免除纳税负担的方法。
在我们实际制订纳税筹划方案时,往往不能把这三种方面截然分开,任何一个企业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都可能会包括这三种基本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即是混合使用上面三种纳税筹划方法。在这里把纳税筹划分为三个类型,是为了思路的清晰和解释的方便。在下面各节对具体方法进行阐述时,每一种方式的具体纳税筹划方法都有可能含有其他两种方式的因素。我们在进行纳税筹划工作中,要结合具体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灵活运用,在此只是说明各种方法在运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但愿能起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此外,对上面三种纳税类型的使用,都会涉及到税收优惠政策,即人们平常所说的“利用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特别是税额式纳税筹划方法,它主要是利用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下面对三类纳税筹划方法进行详细的分析。
第一节 税率式纳税筹划
税率式纳税筹划,是利用国家税法制定的高低不同的税率,通过制定纳税计划来减少纳税的方法。常见的筹划技术有如下三种:价格转移纳税筹划技术、选择低税率行业或地区进行投资。
商品价格转移纳税筹划技术
价格转移纳税筹划技术主要有货物、劳务、资产、费用和资金的转让定价等,下面分项进行详解。
商品价格是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并受市场商品的供求关系的影响。也就是说,同类商品存在一个统一的市场价格标准。但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对其所经营商品价格的制定具有独立的自主权,只要买卖双方都愿意接受,某种商品的交易价格就可以高于或低于其市场平均价格。正因为如此,集团公司可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对货物往来、劳务结算、财产租赁、贷款利息等制定其特殊的内部交易价格,以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项财务目标,如,避免或推迟交纳企业所得税等等。对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的具体做法是:
(一)货物的转让定价
集团公司利用其关联公司之间的提供原材料、产品销售等往来,通过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内部作价办法,将收入转移到低税负地区的独立核算企业,而把费用尽量转移到高税负地区的独立核算企业,从而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公司整体税负的目的。
(二)劳务的转让定价
关联企业之间除了上面提到的材料和产品贸易往来外,还会经常相互提供各种劳务服务。其做法同货物的转让定价基本相同,关联企业之间可以利用提供劳务服务的内部作价方式来实现利润的转移,达到减轻整体税负。
(三)管理费用的转让定价
企业集团总部为其下属公司提供各种管理服务,因此,有关的管理费用必须分摊给下属公司负担。集团公司为了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往往没有按合理标准来分配管理费用,而是对高税率子公司多分配费用,对低税率子公司少分配费用,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四)有形资产的转让定价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经常发生生产设备等有形资产的租赁行为。这就为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例如:通过制定内部租赁价格(即租金价格),也可以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税负的目的。在我国珠海经济特区有一家外商投资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其国外母公司租用价值500万美元的资本设备,合同规定母公司按原值的140%收取本金、租金及管理费,租期为8年,期满后设备归于公司所有。这种租赁形式表面上看来比较优惠——子公司亦称该设备贷款是由母公司提供的,母公司收取的租金率低于贷款利率,因此按我国税法规定可以就其租金免征提所得税——但经过继续调查发现,母公司向该公司收
取租金采取逐年递减的方式,第一年为25%,第二年为15%等,租赁期年平均租金率为8.68%,超过了同期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利率水平。这种利用有形资产租赁业务规避税收的方法,在大型跨国企业中并不鲜见。
(五)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商标、商誉、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产权。由于无形资产具有单一性和专有性的特点,转让价格没有统一的市场标准价格可供参照,其转让定价比货物及劳务更为自由灵活和方便,转让价格亦可包含于被转让的设备款之中,但是如果是国内企业将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包含设备里面,则应考虑国家对出售固定资产征税的其他税收政策法规。
(六)资金的转让定价
资金的价格表现为贷款或借款的利息。关联公司之间可以通过其内部结算银行发生借贷行为,其常常表现为总公司对分公司进行贷款。这样,总公司就可通过对税率高的分公司实行高利率贷款的政策,而对税率低的分公司实行低利率贷款的政策,使公司利润从高税率公司向低税率公司转移,以减轻整体所得税税负。
总之,以减轻集团公司整体税负为目的的转让定价的基本做法是:当卖方处于高税率地区而买方处于低税地区时,其交易就以低于市场价进行;反之,则以高于市场价进行交易。
例如:A企业当年实现利润500万元,税率33%,A企业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将其100万元利润转给关联的适用27%税率的小企业,则:
不进行利润转移时应纳所得税税额为:500×33%﹦165(万元)
通过转让定价后应纳所得税税额为:400×33%﹢100×27%﹦159(万元)
通过转让定价后应纳所得税税额为:165–159﹦6(万元)
如果对此例做进一步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各关联企业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且各企业均处于盈利的情况下,则转让定价对集团公司整体所得税税负将不产生任何影响。但如果各关联企业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税率,则转让定价大有筹划的空间。如果集团内各关联企业之间利润相差悬殊,或有其他税收优惠,有必要利用转让定价的方法,将利润转到有税收优惠的企业,以降低或减轻集团整体税负水平。
在运用上面案例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清楚税法的有关规定。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纳税人在进行转让定价的纳税筹划之前,必须清楚有关国家关于转让定价的税法规定,以免误入禁区。
二、选择低税率行业投资和纳税
从税制的角度,税收理论界主张税收政策应该是“中性”的,即国家向纳税人征税不要影响到纳税人对自身经济行为的选择,但不少国家为了从宏观上调节产业结构,通过制订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投向,作为纳税人,顺应和利用国家现行的税收政策,进行适当的纳税筹划,可以减少税收负担。
我国现行税制中纳税人在不同行业的税收负担差别较大。税负最轻的是对能源、交通建设的投资,税率为15%,而且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5年,免税期满后再给予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税负较轻的主要有: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所得税率为15%;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3年;在经济特区、保税区以及西部开发区内投资的特殊行业,也有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而在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投资,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33%,并且没有减免税期。
(一)税法有关低税率行业的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低税率的行业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具体是指:
①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②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农村中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人,以及城镇其他各项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②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③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④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⑤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⑥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①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②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③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4)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指: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具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①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③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①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②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③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但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①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合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情况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规定,有了这项税收政策,为数不少的外商投资企业就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纳税或只纳很少的税收,这也使得这项法规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大量被滥用。为了正确运用这项税法规定,有必要了解相关的政策规定。
(1)政策规定中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①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②能源工业(不合开采石油、天然气);
③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④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⑤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⑥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⑦建筑业;
⑧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⑨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⑩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另外,对于确定为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经营收人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的,在减免税期限内,当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如果未超过50%,当年度即使在减免税期限内,也不能享受免税或减税。
(2)税法规定的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3)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将其从事的行业、主要产品名称和确定的经营期等情况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
(4)政策规定的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的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实际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外商投资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在这种确定获利年度的情况下,如果下一年度发生亏损,仍应视为是获利年度,并开始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不能因企业发生亏损而推延获利年度。
(5)税法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应当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有发生亏损年度而推延。
(6)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的企业,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7)依照税法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
为了鼓励和引导外商向能源、交通等重要项目投资建设,税法给予更优惠的减免税待遇的有:
(1)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
①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②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③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但以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 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为限。
④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报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说。
⑤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2)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税率减按15%;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企业,税率减按24%;设在其他地区的企业,税率为30%。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税率减按15%;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企业,税率减按24%;设在其他地区的企业,税率为30%,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企业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的,税率减按15%;企业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率减按24%,设在其他地区的税率为30%
投资经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同时兼营其他一般的项目,应分别核算并申报其上述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及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不同税率及定期减免税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按各自所占比例核算。
(二)利用行业低税率的纳税筹划
利用低税率的行业实施纳税筹划有两个方面的思路:一方面,在企业设立之时充分考虑行业的税负情况,把税收优惠因素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的因素,顺应国家税收政策,以减轻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可能的情况下举办有税收优惠的行业。
例如:a公司打算进行5 000万元的投资,有两个投资方向:一是投资人一个一般行业,预计年赢利2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一个投资方向是政府鼓励投资的行业,相对经营成本稍高,年赢利190万元,但所得税税率是15%。经过简单计算就可得出投资选择结论。
投资一般行业税后利润为:200–200×33%﹦134(万元)
投资税收优惠行业税后利润为:190–190×15%﹦161.5(万元)
在考虑税收优惠因素后,应选择有税收优惠的行业进行投资。
在纳税筹划上,也可在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各地纷纷设立高新技术开发区,并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既可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设立法律认可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享受税收优惠;也可通过适当使用价格转移法,转移一部分利润到该高新技术企业,降低整个集团的税负。
例如:广州市某制药企业,经批准在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全资子公司,从设立起享受了两年免税优惠。目前,适用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集团公司年赢利3 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通过一些技术处理,集团公司转移500万元利润到该高科技企业,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从而使企业达到了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
未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时,集团公司应纳所得税税额为:3 000×33%﹦990(万元)
利润转移后,同样是3 000万元的利润,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3 000–500)×33%﹢500×15%﹦900(万元)
另外,由于我国的流转税有增值税和营业税两大税种,并分别对货物和劳务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而营业税中劳务项目不同适用税率也不同,这就给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同时考虑对流转税的筹划。
三、选择低税率地区投资和纳税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国家对不同地区规定不同的税率,在纳税筹划中,运用最为广泛的是针对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这种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和利用的机会,纳税人在投资和纳税时,必须对此进行慎重选择并充分运用税收政策。为了更好地做好纳税筹划,我们先了解有关税收政策。
(一)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
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主要有: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沿海经济开放区税收优惠、沿海开放城市税收优惠、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保税区方面的税收优惠等五方面。
1.经济特区税收优惠
(1)范围: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五个经济特区。
(2)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①设在经济特区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设在经济特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特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减按10%征收所得税。
④特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特区政府决定。
深圳特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深圳特区内销售的,除矿物、烟、酒等少数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外,其余产品的减征、免征由深圳特区人民政府决定;海南特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海南特区内销售的,除矿物、油、烟、酒等少数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外,其他产品免征增值税。特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免征增值税。
特区进口用于特区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料、材料、燃料及货运车辆,免征关税和增值税;特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进口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特区内企业进口供区内市场销售的货物,在审定的进口额度内减半征收关税、增值税。
2.沿海经济开放区税收优惠
(1)范围: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南厦海泉三角洲、辽东半岛和沿海其他地区规定范围内开放城市的市区、重点县的城关区(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业卫星镇)以及安排以发展出口为目标的,利用外资建设的农业技术引进项目、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技术加工厂的上述市、县所辖农村。
(2)主要优惠政策:
①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③地方所得税的减征、免征,由省、市人民政府决定。
3.沿海开放城市税收优惠
(1)范围: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广州、湛江、北海、福州、汕头、珠海、厦门市(特区范围除外)和威海市的市区。
(2)主要优惠政策:
①设在沿海开放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在沿海开放城市的老市区内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外商投资额在3 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沿海开放城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如需给予更多的减征、免征优惠,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④地方所得税的减征免征,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⑤开放城市内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的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免征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用于本企业生产和管理的设备、建筑器材;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以及进口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4.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设在沿海开放城市内)
(1)范围:天津、烟台、青岛、大连、秦皇岛、连云港、南通、宁波、福州、广州、湛江、上海、温州。
(2)主要优惠政策:
①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的减税、免税,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③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5.保税区方面的税收优惠
保税区主要有:上海(外高桥)、深圳(福田、沙头角)、广州、大连、青岛、张家港、福州、宁波、汕头、厦门、海口等城市的保税区。
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在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保税区内的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以及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保税区内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4)对建设保税区基础设施所需的进口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复出口后免税。
(6)对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予以保税。
(7)免税进人保税区的货物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时,按税法的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利用地区低税率纳税筹划技术
1.在低税率地区设立经营机构
在国家税法规定的低税率地区内设立经营机构,把低税率地区外的收入、利润通过转让定价、财产租赁及其他形式转移到该经营机构,从而降低整体税负。在低税率地区设立的经营机构也有可能只是一个“信箱公司”或“文件公司”,其公司的董事会及其他重大决策机构和财务部门均在其低税率区内的经营机构办公,但其实际的生产和交易场所却均在低税率地区以外进行。
例如:广州市区某电子器件厂(下称广州厂)销售1000万元的产品给梅州某公司(下简称梅州公司)。该批产品的成本、费用为800万元。广州厂在深圳设立了一家销售公司(下称特区公司),广州公司以850万元的价格开票销售给特区公司该批产品,后由特区公司以事先商定的1000万元的价格开票销售给梅州公司。这样经过了财务部门的转手,就有150万元的利润转移到特区公司的账上体现。广州适用33%的税率,深圳适用15%的比例税率,由此,有关节税效果如下:
不经过价格转移,广州公司直接开票给梅州公司,广州公司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1 000–800)×33%﹦66(万元)
经过特区公司转手后,整个产品销售过程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850–800)×33%﹢(1 000–850)×15%﹦39(万元)
实际节约税收成本为:66–39﹦27(万元)
税法规定,对关联企业的交易必须按正常的市场价格进行,未按非关联企业的交易价格结算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但由于市场经济下的价格是经常变动的,因而,通过在低税率地区设立公司节约税收仍有一定的筹划空间。
2.在低税率地设立信托机构
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信托是指信托人把资产或权利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既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个人、可以是信托人本人,也可以是信托人指定的第三人),这样受托人就成为财产的实际支配者,以受托人的名义管理和使用受托财产,以利于受益人。通过在低税率地区设立信托公司,可以将在内地的设备、厂房、有价证券都挂在信托公司的名下,经营的收入和利润自然属于信托公司,从而就可以节约税收成本。
本章介绍纳税筹划比较常用的三种类型——税率式纳税筹划、税基式纳税筹划和税额式纳税筹划的概念、筹划原理,并通过大量的实例,详述各类型筹划技术运用的方法。
虽然企业经营地点地方不同,各个企业的类型不同,其组织形式、经营方式也千差万别,各个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方法也各不相同,但从总的来说,企业制定纳税计划减少应交税款的方法方式是大致相同的,比较常见的纳税筹划类型有:税率式纳税筹划、税基式纳税筹划、税额式纳税筹划等法。
税率式纳税筹划,是指企业通过制订纳税适用国家规定的低的税率的纳税计划,以达到总体上减轻税收负担的方法。
税基式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企业通过缩小税基的方式来减轻纳税的筹划方法。由于税基是计税的根据,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数量化,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税基越小,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就越少。
税额式纳税筹划,是通过利用国家税法规定中的减免税规定来减轻或免除纳税负担的方法。
在我们实际制订纳税筹划方案时,往往不能把这三种方面截然分开,任何一个企业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都可能会包括这三种基本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即是混合使用上面三种纳税筹划方法。在这里把纳税筹划分为三个类型,是为了思路的清晰和解释的方便。在下面各节对具体方法进行阐述时,每一种方式的具体纳税筹划方法都有可能含有其他两种方式的因素。我们在进行纳税筹划工作中,要结合具体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灵活运用,在此只是说明各种方法在运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但愿能起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此外,对上面三种纳税类型的使用,都会涉及到税收优惠政策,即人们平常所说的“利用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特别是税额式纳税筹划方法,它主要是利用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下面对三类纳税筹划方法进行详细的分析。
第一节 税率式纳税筹划
税率式纳税筹划,是利用国家税法制定的高低不同的税率,通过制定纳税计划来减少纳税的方法。常见的筹划技术有如下三种:价格转移纳税筹划技术、选择低税率行业或地区进行投资。
商品价格转移纳税筹划技术
价格转移纳税筹划技术主要有货物、劳务、资产、费用和资金的转让定价等,下面分项进行详解。
商品价格是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并受市场商品的供求关系的影响。也就是说,同类商品存在一个统一的市场价格标准。但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对其所经营商品价格的制定具有独立的自主权,只要买卖双方都愿意接受,某种商品的交易价格就可以高于或低于其市场平均价格。正因为如此,集团公司可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对货物往来、劳务结算、财产租赁、贷款利息等制定其特殊的内部交易价格,以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项财务目标,如,避免或推迟交纳企业所得税等等。对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的具体做法是:
(一)货物的转让定价
集团公司利用其关联公司之间的提供原材料、产品销售等往来,通过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内部作价办法,将收入转移到低税负地区的独立核算企业,而把费用尽量转移到高税负地区的独立核算企业,从而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公司整体税负的目的。
(二)劳务的转让定价
关联企业之间除了上面提到的材料和产品贸易往来外,还会经常相互提供各种劳务服务。其做法同货物的转让定价基本相同,关联企业之间可以利用提供劳务服务的内部作价方式来实现利润的转移,达到减轻整体税负。
(三)管理费用的转让定价
企业集团总部为其下属公司提供各种管理服务,因此,有关的管理费用必须分摊给下属公司负担。集团公司为了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往往没有按合理标准来分配管理费用,而是对高税率子公司多分配费用,对低税率子公司少分配费用,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四)有形资产的转让定价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经常发生生产设备等有形资产的租赁行为。这就为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例如:通过制定内部租赁价格(即租金价格),也可以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税负的目的。在我国珠海经济特区有一家外商投资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其国外母公司租用价值500万美元的资本设备,合同规定母公司按原值的140%收取本金、租金及管理费,租期为8年,期满后设备归于公司所有。这种租赁形式表面上看来比较优惠——子公司亦称该设备贷款是由母公司提供的,母公司收取的租金率低于贷款利率,因此按我国税法规定可以就其租金免征提所得税——但经过继续调查发现,母公司向该公司收
取租金采取逐年递减的方式,第一年为25%,第二年为15%等,租赁期年平均租金率为8.68%,超过了同期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利率水平。这种利用有形资产租赁业务规避税收的方法,在大型跨国企业中并不鲜见。
(五)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商标、商誉、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产权。由于无形资产具有单一性和专有性的特点,转让价格没有统一的市场标准价格可供参照,其转让定价比货物及劳务更为自由灵活和方便,转让价格亦可包含于被转让的设备款之中,但是如果是国内企业将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包含设备里面,则应考虑国家对出售固定资产征税的其他税收政策法规。
(六)资金的转让定价
资金的价格表现为贷款或借款的利息。关联公司之间可以通过其内部结算银行发生借贷行为,其常常表现为总公司对分公司进行贷款。这样,总公司就可通过对税率高的分公司实行高利率贷款的政策,而对税率低的分公司实行低利率贷款的政策,使公司利润从高税率公司向低税率公司转移,以减轻整体所得税税负。
总之,以减轻集团公司整体税负为目的的转让定价的基本做法是:当卖方处于高税率地区而买方处于低税地区时,其交易就以低于市场价进行;反之,则以高于市场价进行交易。
例如:A企业当年实现利润500万元,税率33%,A企业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将其100万元利润转给关联的适用27%税率的小企业,则:
不进行利润转移时应纳所得税税额为:500×33%﹦165(万元)
通过转让定价后应纳所得税税额为:400×33%﹢100×27%﹦159(万元)
通过转让定价后应纳所得税税额为:165–159﹦6(万元)
如果对此例做进一步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各关联企业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且各企业均处于盈利的情况下,则转让定价对集团公司整体所得税税负将不产生任何影响。但如果各关联企业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税率,则转让定价大有筹划的空间。如果集团内各关联企业之间利润相差悬殊,或有其他税收优惠,有必要利用转让定价的方法,将利润转到有税收优惠的企业,以降低或减轻集团整体税负水平。
在运用上面案例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清楚税法的有关规定。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纳税人在进行转让定价的纳税筹划之前,必须清楚有关国家关于转让定价的税法规定,以免误入禁区。
二、选择低税率行业投资和纳税
从税制的角度,税收理论界主张税收政策应该是“中性”的,即国家向纳税人征税不要影响到纳税人对自身经济行为的选择,但不少国家为了从宏观上调节产业结构,通过制订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投向,作为纳税人,顺应和利用国家现行的税收政策,进行适当的纳税筹划,可以减少税收负担。
我国现行税制中纳税人在不同行业的税收负担差别较大。税负最轻的是对能源、交通建设的投资,税率为15%,而且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5年,免税期满后再给予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税负较轻的主要有: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所得税率为15%;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3年;在经济特区、保税区以及西部开发区内投资的特殊行业,也有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而在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投资,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33%,并且没有减免税期。
(一)税法有关低税率行业的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低税率的行业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具体是指:
①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②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农村中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人,以及城镇其他各项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②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③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④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⑤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⑥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①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②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③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4)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指: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具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①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③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①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②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③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但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①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合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情况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规定,有了这项税收政策,为数不少的外商投资企业就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纳税或只纳很少的税收,这也使得这项法规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大量被滥用。为了正确运用这项税法规定,有必要了解相关的政策规定。
(1)政策规定中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①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②能源工业(不合开采石油、天然气);
③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④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⑤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⑥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⑦建筑业;
⑧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⑨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⑩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另外,对于确定为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经营收人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的,在减免税期限内,当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如果未超过50%,当年度即使在减免税期限内,也不能享受免税或减税。
(2)税法规定的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3)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将其从事的行业、主要产品名称和确定的经营期等情况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
(4)政策规定的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的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实际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外商投资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在这种确定获利年度的情况下,如果下一年度发生亏损,仍应视为是获利年度,并开始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不能因企业发生亏损而推延获利年度。
(5)税法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应当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有发生亏损年度而推延。
(6)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的企业,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7)依照税法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
为了鼓励和引导外商向能源、交通等重要项目投资建设,税法给予更优惠的减免税待遇的有:
(1)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
①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②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③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但以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 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为限。
④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报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说。
⑤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2)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税率减按15%;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企业,税率减按24%;设在其他地区的企业,税率为30%。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税率减按15%;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企业,税率减按24%;设在其他地区的企业,税率为30%,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企业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的,税率减按15%;企业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率减按24%,设在其他地区的税率为30%
投资经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同时兼营其他一般的项目,应分别核算并申报其上述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及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不同税率及定期减免税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按各自所占比例核算。
(二)利用行业低税率的纳税筹划
利用低税率的行业实施纳税筹划有两个方面的思路:一方面,在企业设立之时充分考虑行业的税负情况,把税收优惠因素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的因素,顺应国家税收政策,以减轻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可能的情况下举办有税收优惠的行业。
例如:a公司打算进行5 000万元的投资,有两个投资方向:一是投资人一个一般行业,预计年赢利2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一个投资方向是政府鼓励投资的行业,相对经营成本稍高,年赢利190万元,但所得税税率是15%。经过简单计算就可得出投资选择结论。
投资一般行业税后利润为:200–200×33%﹦134(万元)
投资税收优惠行业税后利润为:190–190×15%﹦161.5(万元)
在考虑税收优惠因素后,应选择有税收优惠的行业进行投资。
在纳税筹划上,也可在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各地纷纷设立高新技术开发区,并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既可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设立法律认可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享受税收优惠;也可通过适当使用价格转移法,转移一部分利润到该高新技术企业,降低整个集团的税负。
例如:广州市某制药企业,经批准在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全资子公司,从设立起享受了两年免税优惠。目前,适用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集团公司年赢利3 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通过一些技术处理,集团公司转移500万元利润到该高科技企业,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从而使企业达到了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
未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时,集团公司应纳所得税税额为:3 000×33%﹦990(万元)
利润转移后,同样是3 000万元的利润,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3 000–500)×33%﹢500×15%﹦900(万元)
另外,由于我国的流转税有增值税和营业税两大税种,并分别对货物和劳务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而营业税中劳务项目不同适用税率也不同,这就给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同时考虑对流转税的筹划。
三、选择低税率地区投资和纳税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国家对不同地区规定不同的税率,在纳税筹划中,运用最为广泛的是针对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这种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和利用的机会,纳税人在投资和纳税时,必须对此进行慎重选择并充分运用税收政策。为了更好地做好纳税筹划,我们先了解有关税收政策。
(一)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
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主要有: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沿海经济开放区税收优惠、沿海开放城市税收优惠、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保税区方面的税收优惠等五方面。
1.经济特区税收优惠
(1)范围: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五个经济特区。
(2)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①设在经济特区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设在经济特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特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减按10%征收所得税。
④特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特区政府决定。
深圳特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深圳特区内销售的,除矿物、烟、酒等少数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外,其余产品的减征、免征由深圳特区人民政府决定;海南特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海南特区内销售的,除矿物、油、烟、酒等少数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外,其他产品免征增值税。特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免征增值税。
特区进口用于特区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料、材料、燃料及货运车辆,免征关税和增值税;特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进口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特区内企业进口供区内市场销售的货物,在审定的进口额度内减半征收关税、增值税。
2.沿海经济开放区税收优惠
(1)范围: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南厦海泉三角洲、辽东半岛和沿海其他地区规定范围内开放城市的市区、重点县的城关区(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业卫星镇)以及安排以发展出口为目标的,利用外资建设的农业技术引进项目、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技术加工厂的上述市、县所辖农村。
(2)主要优惠政策:
①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③地方所得税的减征、免征,由省、市人民政府决定。
3.沿海开放城市税收优惠
(1)范围: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广州、湛江、北海、福州、汕头、珠海、厦门市(特区范围除外)和威海市的市区。
(2)主要优惠政策:
①设在沿海开放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在沿海开放城市的老市区内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外商投资额在3 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沿海开放城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如需给予更多的减征、免征优惠,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④地方所得税的减征免征,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⑤开放城市内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的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免征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用于本企业生产和管理的设备、建筑器材;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以及进口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4.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设在沿海开放城市内)
(1)范围:天津、烟台、青岛、大连、秦皇岛、连云港、南通、宁波、福州、广州、湛江、上海、温州。
(2)主要优惠政策:
①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的减税、免税,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③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5.保税区方面的税收优惠
保税区主要有:上海(外高桥)、深圳(福田、沙头角)、广州、大连、青岛、张家港、福州、宁波、汕头、厦门、海口等城市的保税区。
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在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保税区内的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以及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保税区内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4)对建设保税区基础设施所需的进口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复出口后免税。
(6)对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予以保税。
(7)免税进人保税区的货物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时,按税法的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利用地区低税率纳税筹划技术
1.在低税率地区设立经营机构
在国家税法规定的低税率地区内设立经营机构,把低税率地区外的收入、利润通过转让定价、财产租赁及其他形式转移到该经营机构,从而降低整体税负。在低税率地区设立的经营机构也有可能只是一个“信箱公司”或“文件公司”,其公司的董事会及其他重大决策机构和财务部门均在其低税率区内的经营机构办公,但其实际的生产和交易场所却均在低税率地区以外进行。
例如:广州市区某电子器件厂(下称广州厂)销售1000万元的产品给梅州某公司(下简称梅州公司)。该批产品的成本、费用为800万元。广州厂在深圳设立了一家销售公司(下称特区公司),广州公司以850万元的价格开票销售给特区公司该批产品,后由特区公司以事先商定的1000万元的价格开票销售给梅州公司。这样经过了财务部门的转手,就有150万元的利润转移到特区公司的账上体现。广州适用33%的税率,深圳适用15%的比例税率,由此,有关节税效果如下:
不经过价格转移,广州公司直接开票给梅州公司,广州公司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1 000–800)×33%﹦66(万元)
经过特区公司转手后,整个产品销售过程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850–800)×33%﹢(1 000–850)×15%﹦39(万元)
实际节约税收成本为:66–39﹦27(万元)
税法规定,对关联企业的交易必须按正常的市场价格进行,未按非关联企业的交易价格结算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但由于市场经济下的价格是经常变动的,因而,通过在低税率地区设立公司节约税收仍有一定的筹划空间。
2.在低税率地设立信托机构
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信托是指信托人把资产或权利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既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个人、可以是信托人本人,也可以是信托人指定的第三人),这样受托人就成为财产的实际支配者,以受托人的名义管理和使用受托财产,以利于受益人。通过在低税率地区设立信托公司,可以将在内地的设备、厂房、有价证券都挂在信托公司的名下,经营的收入和利润自然属于信托公司,从而就可以节约税收成本。
第一章 纳税筹划的类型 第一节 税率式纳税筹划
第一章 纳税筹划的类型 第一节 税率式纳税筹划
第一章 纳税筹划的类型 第三节 税额式纳税筹划
第一章 纳税筹划的类型 第三节 税额式纳税筹划
第一章 纳税筹划的类型 第二节 税基式纳税筹划(上)
第一章 纳税筹划的类型 第二节 税基式纳税筹划(下)
第一章 纳税筹划的类型 第二节 税基式纳税筹划(下)
第一章 纳税筹划的类型 第二节 税基式纳税筹划(上)
第二章 国内纳税筹划的方法 第一节 企业设立纳税筹划方法
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的主要方法
纳税筹划的思路指引
新形势下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目的分析
煤炭企业纳税筹划研究
纳税筹划风险分析
纳税筹划风险分析
纳税筹划基本知识
纳税筹划目的分析
企业纳税筹划基础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工资化福利的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纳税筹划实践的探讨
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的纳税筹划
第五章 营业税的纳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