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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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随着城镇居民收入逐年增加,个人所得税也成了大多数人常涉及的税种之一。个人所得的税收筹划就成为生活中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适用于中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法》,仔细研究分析《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原则和具体规定感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总体思路是注意收入量的标准、支付的方式和均衡收入,降低名义收入,保持实得收入不变,进而降低税率档次。具体的税收筹划根据情况有不同的做法。常见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将工资发放量尽量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以下;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可以采取推延或提前的方式,将各月的工资收入大致拉平;纳税人通过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分期领取劳务报酬收入。
[案例1]
某啤酒厂为季节性生产企业,该企业职工实行计时工资,其一年中只有四个月生产。期间,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元/月。
[筹划分析1]
若按其企业实际情况,则在生产四个月中,企业每位职工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当地准予扣除费用标准为800元/月)(2000-800)×10%-25=95(元)。
四个月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共380元。
[筹划分析2]
若企业将每名职工年工资8000元(2000元×4),平均分摊到各月,即在不生产月份照发工资,则该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达不到起征点。
[案例2]
A公司的总经理小刘,月工资收入15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年终企业发给其年终奖金2000元,同时县政府因其企业经营得好,又发给其3000元奖励金。
[筹划分析1]
此处可以三个月时间做一下比较。
若小刘在12月份一次性领取5000元奖金,那么小刘12月、1月、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分别为(当地准予扣除费用标准为800元/月):
12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5000-800)×20%-375=765(元);
1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800)×10%-25=45(元);
2月应纳所得税为同上45元。
这样,小刘三个月共缴纳个人所得税855元。
[筹划分析2]
如果小刘在12月和1月分两次领取政府奖3000元,在1月和2月分两次领取本单位奖金2000元,那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2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1500-800)×15%-125=205(元);
1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1500+1000-800)×15%-125=355(元);
2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1000-800)×10%-25=145(元)。
三个月共纳税款705元。
[筹划结果]
这样,通过筹划后共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150元。
[特别提示]
该例通过将收入均衡摊入各月的做法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案例3]
王鹏为某行政单位软件开发员,利用业余时间为创新电脑公司开发软件并提供一年的维护服务,按约定可得劳务报酬24000元。
[筹划分析]
王鹏可要求对方事先一次性支付该报酬,亦可要求对方按软件维护期12个月支付,每月支付2000元。尽管后一种付款方式会有一定的违约风险,但考虑个人所得税因素后,两种付款方案利弊会有新变化。
若对方一次支付,则王鹏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4000×(1-20%)×20%=3840(元)。
若对方分次支付,则王鹏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800)×20%=240(元)。
12个月共计缴税2400元,比一次支付报酬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1440元。
[特别提示]
该例中王鹏可以要求对方按月支付劳务报酬,因为是多次劳务报酬所得,每次可扣除20%的费用。经过多次分摊,多次扣除来实现降低税负。
企业所得税
企业营运过程中所得税税收筹划利益的实现主要通过成本费用核算方法的合理选择运用取得。
(一)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从成本核算的角度看,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是减轻企业税负的最根本的手段。企业应纳所得税数额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求得。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多寡取决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应纳税所得额则由企业收入总额扣除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后计算求得。可见,在收人既定时,尽量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即在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将企业发生的准予扣除的项目予以充分列支,必然会使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最终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并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利用折旧方法的合理选择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折旧是成本的组成部分,而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这样,企业便可利用折旧方法上存在差异,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折旧方法选择要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减轻税负必须以不违背法律和不损害国家利益为前提。因此,在进行折旧方法选择时必须充分了解现行法律规定,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企业的折旧方法作出抉择。而超出法律规定选择的折旧方法不仅不能给企业带来节税收益,相反还可能因其行为违背法律规定而使企业遭受诸如罚款的损失。
2.企业利用折旧方法选择减轻税收负担必须考虑税制因素的影响
不同的税制条件会使折旧对企业的利润和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一般地,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选择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这相当于企业在初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宜选择平均年限法。由于延缓纳税利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往往会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利益。当然也有可能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小于延缓纳税的利益。所以,在未来税率越来越高时,需要企业进行比较分析后,才能对企业的折旧方法作出选择。在比较分析时,必须将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总额现值与延缓纳税获得的利益现值进行比较,并使两者的计算口径一致。在累进税制下,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下,减少企业的纳税。当然企业自身的条件、税率累进的急剧程度及银行利率的大小等因素,也会对折旧的节税效果产生影响。因此,在累进税制下,企业到底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较有利,仍需企业经过比较分析后才能最后作出决定。
3.企业利用折旧方法选择减轻税收负担必须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按现行制度规定,我国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按历史成本记帐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收回的实际购买力无疑已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既可以使企业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并在抑制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同时,将补偿的折旧基金投入企业再增值过程,以创造更多的财富;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获得更多的税收挡避额,从而取得延迟纳税的效应,为企业增加相对的投资效应(延缓纳税额与延缓期间企业投资收益率的乘积)。
4.企业利用折旧方法选择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必须考虑资金价值因素的影响
从表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固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什么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使不同时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不等值。所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必须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提的折旧按当时的资本市场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挡避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折旧税收挡避额现值总和,并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挡避额现值的折旧方法计算提取固定资折旧。
5.企业利用折旧方法选择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必须考虑折旧年限的影响
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给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取“节税”的税收收益。但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当然,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选择并非只有固定的模式,也不能单纯从税收的角度考虑。企业必须在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后(关键是要有利于企业管理目标的实现),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出选择。
(三)利用存货计价方法的合理选择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
1.在实行累进税制环境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计价,可以使计入各期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会忽高忽低,特别在材料存货价格差别较大时,可以起到一个“缓冲”的作用,使企业成本不至发生较大变化,各期利润比较均衡,不至于因为利润忽高忽低而使利润过高会计期间套用过高税率,加重企业税收负担,影响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2.在实行比例税制环境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存货成本提高,使企业的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后的收益,即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数相对的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数额的目的。相反,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才能提高企业本期的存货成本,相对减少企业当期收益,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应纳税所得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金的难度。特别是由于税收必须用现金支付刚性约束与按帐面收益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矛盾的客观存在,可能会使企业在应纳所得税额过高的年度因没有足够的现金支付税收,而陷入财务困境,继而影响企业的其他理财活动,甚至使企业的名誉受损,制约企业的长远发展。可见,不同的物价环境,对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这就要求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时,必须开展充分的市场调查,收集准确的信息资料,并在研究、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对即将到来的会计年度的物价趋势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然后以此为依据,选择最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存货的发出和使用进行计价。
(四)利用企业坏帐损失处理方法的合理选择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税法及现行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均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备抵法(即计提坏帐准备金法)或直接冲销法(即不计提坏帐准备金法)处理企业的坏帐损失。不同的坏帐损失处理方法对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的影响不同。一般情况下,选择备抵法比直接冲销法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收益。因为,若企业选择备抵法处理坏帐损失,可以增加其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即使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相等,也会因为备抵法将企业的一部分利润后移,使企业能够获得延迟纳税和增加企业的营运资金的好处。
(五)利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期限的合理选择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税法和财务制度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期限均赋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这样企业也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摊销期限将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入成本、费用中。与选择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道理相同,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期限,将资产摊销额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中,从而获取“节税”的税收收益。而对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的一般性企业,则宜选择较短的摊销期限。这样做,不仅可以加速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成本的回收,抑减企业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还可以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六)利用费用摊销方法的合理选择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对于跨期摊销的费用常见的摊销方法有:平均分摊方法、实际费用摊销方法和不规则摊销方法。不同的费用摊销方法,对企业利润的冲减程度和纳税多少必然产生不同的影响。从企业纳税的角度来看,对费用分摊方法的选择主要是考虑如何实现最小税收支付及在费用摊入成本时怎样使其实现最大摊入。一般情况下,采用不规则摊销方法的企业,会使企业的税负加重,特别是在累进税制环境下,这种方法会导致各个时期的成本中包含的摊销费用,有时过高,有时过低,从而使企业各期的利润分布不均衡,利润过高时期可能因其适用税率过高而使企业税负加重。当然在利润较低时期企业可以缴纳较少的税款,但是,利润过低时少缴的税收往往很难抵消利润过高时多缴纳的税款。而平均摊销方法通常被认为是企业最大限度抵消利润,减少纳税的最佳选择。这是因为企业生产经营者往往不是短期经营,而是长期从事某一生产经营活动。这样,如果能将一段时期内发生的费用进行最大限度的平均,就可以将这段时间内获得的利润进行最大限度的平均,也就不会出现某个时期利润和税负过高的现象,部分税负就可以有效地抑减。
(七)利用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的合理选择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对外长期投资可以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由于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帐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帐户反映。这样,当投资企业拥有的股份小于等于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份的25%时,投资企业就可以选择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并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或挪做他用,以便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或选择有利的时机(如投资企业出现亏损或利润较低年份)才将投资收益汇回,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这在被投资企业的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时,节税效益更加明显。
增值税
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它具有涉及面广、税收量大的特点。搞好增值税的筹划,对于节税和降低成本意义甚大。通过新的税制改革,增值税已经成为国税的第一大税,也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根据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和法律条文,增值税的合理避税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基本税率和低税率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这样做其所应用的手段在于根据税收法规对5类货物的界定上的缺陷或疏忽,例如这5类货物中有农机和农用物品这一类,规定适用13%税率,农机是指农机整机,而农机零部件则不属于“农机”的征收范围,而一些生产农机的企业也许既生产农机整机也销售农机零部件,而且可以把一些小农机装配成功能效用更大的农机,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很难区分哪些是销售整机的收入,哪些是销售部件的收入,而且是否因为一些小农机可以装配成更大的农机而认为这些小农机是属于17%税率;整体与“零部件”很难界定,所以,企业就往往利用这些法规规定上的模糊概念来规避较高的税收。
(2)通过挂靠几种免征增值税项目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新增值税条例规定了几类免征增值税项目,于是一些企业就以各种方式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以满足免税项目,实现合理避税的目的。
(3)利用采购农产品享有10%的扣除条款来合理避税
这方面,往往留给避税的空间比较大,特别是直接从农民手里收购的农产品,因为这部分商品与农民有关。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商品经济不发达,农产品商品化程度低,导致农产品买卖的结算制度、付款制度以及票证管理极不健全,这给企业避税或偷、漏税带来很多机会。如企业可以扩大购入农产品的收购额,从而扩大了扣除税额,甚至虚减利润影响所得税的征收。
(4)利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来避税
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款计算是不同的,而且在这两种计算方法中也许有一种对纳税人来说特别有利,于是就有可能一般纳税人有意降格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有条件成为一般纳税人的特意不作一般纳税人,以便于避税。当然也有可能本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尽量改变条件,以便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而达到少纳税款的经济目的。
(5)利用增值税发票合理避税
由于新增值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款来扣除进项税额,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增值税票几乎已取得人民币同等的效能。企业为了尽可能地增加进项税额,就在专用发票上进行筹划。比如有两项交易,一项可以开专用发票但价格较高,但另一项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但价格很便宜。企业在权衡收益以后,也许就更乐意选择前者,因为可扣的进项税额远大于价格的差异。
(6)利用不同的货物销售价格进行合理避税
由于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与销售额有关,纳税人为使其销项税额尽可能小,就有可能尽量地压低销售价格,与购买方相互协商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同时压低的这一部分价格则有可能从购买方以其他方式获得一部分补偿,而购买方也获得一部分利益,双方利益均沾。这种合理避税方式在关联企业间更为常见。
(7)利用委托加工费
通过委托加工费合理避税这也需要双方联合起来,扩大委托加工费,以增加进项税额,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目的。
(8)利用具有弹性的进口价格合理避税
这与第六条有某些相似之处,所不同的则是纳税人通过与国外联合,压低进口货物,从而减少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直接减少税款。
(9)利用混合销售机会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人可能利用混合销售机会把高税的项目按低税业务计算来避税,或者利用混合销售把应纳增值税的项目变为纳营业税的项目,以从中获得税收利益。
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企业的跨行业经营现象已越来越普遍。兼营和混合销售就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同时涉及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税法对这两种经营行为及如何征税都作了比较明确的界定,企业在其经营决策时若能作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获得节税利益。
消费税
消费税节税策略包括:1.纳税期限策略;2.纳税环节策略;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策略;4.纳税地点策略;5.计算公式策略;6.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节税策略;7.包装物节税策略;8.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节税策略;9.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策略。
一、纳税期限节税策略}
消费税的纳税人,在合法的期限内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同样合法地纳税,时间上有的纳税对企业有利,有的不利于企业。因此,所说纳税期限节税策略是指纳税人尽可能利用消费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为节税服务。一般的策略在于:在纳税期内尽可能推迟纳税,在欠税挂帐有利的情况下,尽可能欠税挂帐。 根据消费税税额的大小,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和一个月,具体由税务机关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二、纳税环节策略
纳税环节是应税消费品生产、消费过程中应缴纳消费税的环节。利用纳税环节节税就是尽可能避开或推迟纳税环节的出现,从而获得这方面的利益。 具体地讲:第一,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于销售时纳税,但企业可以低价销售,搞"物物交换"少缴消费税,也可以改变和选择某种对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推迟缴税;第二,由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企业可以利用此项规定作出有利于节税的安排;第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企业可根据此项规定,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节省此项消费税。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节税策略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应税行为性质和结算方式分别按下列方式确定对企业节税有利,第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第二,以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应税消费品发出当天。第三,以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的当天。第四,以其他结算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当天。第五,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当天。第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第七,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纳税地点节税策略
第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在纳税人核算地和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第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市)的,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分局批准,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第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第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五、利用消费税计算公式节税策略
消费税的计算公式有两大类:一是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税额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
价外费用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补费用。但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存在节税的机会:
第一,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在确定时,按偏低一点的价格确定就能节省消费税,在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十利润)十(1一消费税税率)从节税角度看,应当缩小成本和利润有利于节税。
第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销售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委托方可协同受托方在确定价格时获取节税的机会,将价格确定作为节税手段加以运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十加工费)十(1一消费税率)在以上组成计税价格中,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具有节税机会,委托方可取得受托方的协助,将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压缩,从而节省消费税。
第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十(1一消费税税率)在上面公式中,关税和消费税税率没有节税机会,但关税的完税价格具有很强的弹性,因而具有节税的机会,一般来说,关税完税价格愈小,越对节税有利,因此,要求节税者,尽可能降低抵岸价格以及其它组成关税完税价格的因素并获取海关认可。
第四,纳税人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应换算出不合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在上面公式中有二点值得节税者思考:一是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二是没经过节税策划将本可压缩的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直接通过公式换算。这二种情况都不利于企业节省消费税。
六、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节税策略
纳税人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销售额后,再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从企业的节税角度看,人民币折合率既可以采用结算当天国家外汇牌价,也可以采用当日旧国家外汇牌价,因此,就有比较选择的可能,这种选择是以节税为依据的。 一般来说,外汇市场波动愈大,比较选择节税必要性也愈强。越是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越有利于节税。
举例说明:
某纳税人2月5日取得10万美元销售额。如果采用当天汇率(假设为1美元=8.70元人民币),则折合人民币为87万元;如果采用2月1日汇率(假设为1美元=8.5元人民币),则折合成人民币为85万元。因此,当税率为30%时,后者比前者节税[(2万×30%)=6000元]6干元整。
七、包装物节税策略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额。因此,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约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采取收?quot;押金",此"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
举例:
某企业销售1000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2000元,其中含包装物价值200元,如采取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2000×1000=2000000元;消费税税率为l0%,因此应纳汽车轮胎消费税税额为200万×10%=20万元。如果企业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将1000个汽车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则节税二万。
八、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节税策略
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计算消费税。因此,企业从节税角度看,首先,要了解哪些消费品允许扣除,其次,要将销售中可扣除的尽可能多扣除,从而减小计税依据。 允许扣除计算的消费品有: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
3.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外购已税珠宝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举例:某白酒厂外购散装粮食白酒5000公斤装瓶后销售,其外购散装粮食白酒单价为每公斤3.5元(不含增值税)装瓶后的白酒共9500瓶,以每瓶3元的价格全部出售,结果该企业,由于不懂此项节税方法:误缴的消费税为(9500×3)×25%=7125元,如果该企业懂得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允许扣除则可节税4375元(7125-2750)。
九、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节税策略
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可以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有以下几个消费品。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宝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有些企业由于不了解以上委托加工过程中代扣消费税可以在最终加工销售缴纳消费税中扣除,而多缴了消费税。
例如:某首饰厂外购宝石一批,价格10000元,该厂将宝石委托另一宝石厂磨制后收回,共支付加工费7000元,对方代扣消费税1888.89元,然后该厂又进行钻眼等深加工后出售,共取得销售款60000元,结果该厂缴纳了消费税: 60000×19%=6000(元)
如果该厂了解对方代扣消费税可以扣除,那么该厂实际只需缴纳:
(6000一1888.89)=4111.11元。
营业税
营业税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税种之一,其收入规模仅次于增值税,为我国第二大税种。其征收范围广泛,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和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纳税人在纳税范围、计税依据、减免税等方面进行精心筹划,既可减轻税负,又可贯彻营业税制,顺应国有产业政策发展的需要。
一、兼营销售与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在实际经济活动当中,纳税人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并不仅仅局限在某一应税项目上,往往会同时出现多项应税项目。例如,有些宾馆、饭店,既搞餐厅、客房,从事服务业,又搞卡拉OK舞厅,从事娱乐业。又如,建筑公司既搞建筑安装,从事应纳营业税的建筑业,又搞建筑材料销售,从事应纳增值税的货物销售,等等。对不同的经营行为应有不同的税务处理。这是贯彻执行营业税条例,正确处理营业税与增值税关系的一个重点。作为纳税人,必须正确掌握税收政策,准确界定什么是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才能避免从高适用税率,以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
1.兼营销售
兼营是指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对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因为不同税目营业额确定的标准不同,不同税目适用的税率也不同。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是说,哪个税目的税率高,混合在一起的营业额就按哪个高税率计税。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而娱乐乐业的税率最高可达20%,对未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例如,某百货商店销售一台热水器,价格为3000元,并上门为顾客安装,需另加安装费100元。
按税法规定,销售热水器属于增值税的范围,取得的安装费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纳税范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热水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因此,该百货商店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商店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企业,该店取得的100元安装费收入应并入热水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应税项目定价的纳税筹划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应税项目,与从事增值税、消费税规定的应税项目,在价格的确定上是有所不同的。前者多是经营双方面议价格,后者多是明码标价。这样,就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较低的价格申报营业税、少缴营业税提供了可能。营业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纳税人的营业额即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果纳税人采取较低的定价,就可降低应纳税额。而且与此同时,还可以向购买方提出提前付款、签订长期合同等优惠条件,从而使纳税人得到总体的、长远的利益。
三、建筑工程承包公司的纳税筹划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建筑安装业务日趋繁荣。对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划归营业税两个不同的税目。建筑业适用的税率是3%,服务业适用的税率是5%。这就为工程承包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契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减免税的纳税筹划
1.建筑业的免税政策
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缴营业税。
"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
2.金融业的免税规定
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缴纳的营业税全部返还(先缴后退)。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的营业税全部返还(先缴后退)。
3.保险业免税政策
农牧保险免税。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4.文化体育业的免税政策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缴营业税。
(2)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等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缴营业税。
(4)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相关的技术培训。
为了吸收外资、引进技术、扩展国际经济的交往,我国利用税收倾斜政策,对内资与外资企业实行不同待遇,赋予外商投资企业许多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利用好税法中赋予的税收优惠,就能达到减税、缓税或免税的目的。
外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专门对境内外资企业的纯收益征收的一种税,与外资企业的特点紧密相联。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不断增加,为了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更好地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按照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1991年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但是,由于制订的时间较晚,这一税法还不很完善,其间存在着诸多的避税机会。如果能把握好这些机会,对企业来说,将是一笔极大的财富。再加上,我国本身就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给予了诸多的税收优惠,在此基础上,企业要是能有效地合理避税,那么,从整体上来讲,企业得到的税收收益将是无法估计的。
为了给广大纳税人一个对避税的直观的理解,这里特从居民纳税人、所得来源地、源泉扣缴预提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年度所得额计算、亏损弥补所得额计算、成本费用列支、坏账准备、"免减"税收优急、再投资优惠等方面作了详细的介绍,从大量实证 的基础上说明如何科学地避税,使自己的避税行为不违反税法规定。我们主要从十个方面进行分析:避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所得来源地认定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源泉扣缴预提税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原则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纳税年度有关规定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计算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坏账准备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免二减三"税收优惠的避税筹划案例和利用再投资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案例。
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即按照中国法律组成的企业法人。包括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包括按照外资企业法,其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外资企业。
二是外国企业,即非中国企业法人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不组成企业法人的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
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有两种可能,一是作为居民纳税人;二是作为非居民纳税人。作为避税筹划的核心内容就是:一旦作为居民纳税人,就得负无限纳税义务,而无限的纳税义务,其实质就是既要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又要将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和所得申报纳税。这样,有可能导致纳税人税负很重和双重征税。因此,企业就应当进行某种避税筹划,尽可能作为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的纳税义务,从而合法地避税。
如何才能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呢?关键在于搞清楚中国大陆对居民纳税人的判定准则。判定准则如下:时间准则,居住时间超过一年即为居民纳税人。因此,对个人来说,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最好的避税方法是:尽可能利用居住时间规定和避免拥有永久住所;对企业来说,判断的标准主要是看总部所在地。总决策机构所在地是大陆,即为税收上的居民,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因此,避税方法是:其一,尽可能将总机构设在避税地或税负低的地方;其二,尽可能斩断某些收入与总机构之间的联系。这方面的避税筹划的前提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和所得来源地认定;这一点将在下面详述。
利用所得来源地认定的避税筹划案例
世界各国一般都有所得来源地优先征税的惯例。这方面的避税筹划除了尽可能将总机构设在税负较低地区之外,就是在所得来源认定上避免被税负较高地区认定此项所得来源于该地区。同一所得在税负较低地区实现或被认定,税负相对就较轻。因此,企业避税主要方法之一就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的规定以及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避税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的规定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取得来源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大陆境内外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第三,外国企业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有如下规定:
第一,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认定
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认定,以设有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为标准。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二是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第二,投资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中国对投资所得来源地的认定以资金、财产、产权的实际运用地为准。具体地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2.从中国境内取得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利息、延期付款利息。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而取得的收益。
6.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根据以上认定准则大致有以下几种避税方法:
1.中断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联系。因为其他所得指的是发生在中国境内外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如果以上各项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不发生实际联系,那么至少境外部分的其他所得就不必申报纳税。另外,追一步作为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也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低13个百分点,100万的所得税可节税11万(33万-22万)。
2.总机构设在避税地。总机构是否在境内,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判定准则,一是看注册,二是看决策地。中国境内主要是看注册,因此避免在中国境内注册总机构,就可以享有避税的好处。没有机构一是方便转移;二是预提税轻于所得税。
利用源泉扣缴预提税的避税筹划案例
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有两种税率,厂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置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按30%缴纳所得税,地方所得税按3%缴纳,合并税率为33%。二是源泉扣缴预提税税率为20%。
源泉扣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从中国取得的应税所得,其应纳所得税由支付人扣缴。这样所得税又称为预提税。预提税按收入金额依20%缴纳。
由于是源泉扣缴,税率又较低,因而产生两种避税策略:
1.将一般所得税转变为预提税,主要办法是不在境内设立机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避免将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与上述机构场所发生联系。
2.将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含在转让设备的价款之中,利用转让设备机会,一方面提高设备价款,另一方面,少要或不要上述属于预提税范畴的收入。
利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原则的避税筹划案例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以下四项原则,正确利用这四项原则有利于避税:
所得的纯收益原则的避税策略
所谓所得的纯收益原则是指在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准许扣除为取得所得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以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税。此项原则的避税基本策略是,在纳税年度收入总额一定的前提下,尽可能膨胀成本、费用、损失,合法地使之极大化,从而尽可能冲减收入总额,缩小应纳税所得额,每缩小100万,就可节税33万。
权责发生制原则的避税策略
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这就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以收益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为基础,采取应收、应付、待摊、预提等方法进行账务处理。凡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付,均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凡不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均不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此项原则的避税基本策略是扩大本期费用权责发生,缩小本期收入的权责发生,从而有效合法地缩小本期应纳所得额。
独立企业原则的避税策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都要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单独设置账册,以显示其账务状况,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与总机构和其他营业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要按独立企业原则划分其利润,归属于该企业或机构、场所。特别是在涉及跨国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更要注意解决好国际间的费用分摊和利润归属问题,既不应将生产环节的利润归属于销售环节,也不应该将销售环节的费用,摊入生产环节的成本费用。按照独立纳税实体的原则,企业与投资者必须划开,单独分立。企业的资产负债与投资者的资产负债不应混同;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往来,要同与其他人的往来同样处理,不能把投资者本身的支出列为企业支出。
独立企业原则给避税者提出了两大避税思路:一是通过关联企业将费用分配到税负较高的地区,从而有效地冲减利润,从而缩小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二是通过关联企业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地或税负较轻的地区。无论是转移费用,还是转移利润一般都离不开转让定价方法,特别是"高进低出"的转让定价避税手法。作为独立核算的企业,"高价购买原材料、设备、人才、技术","低价卖出产品",其结果是账面的利润减少乃至亏损,从而有效地节约所得税。这样避税必须具备三个前提:第一,转移手法必须合法,否则是逃税而不是避税。第二,利润必须转移到避税地或税负较低地区,这样才能达到总体税负较轻的目的,否则是"逆向避税"。第三,必须是关联企业之间,否则必然是非法的幕后交易,对独立企业的损失难以加以弥补。
财务调整权原则的避税策略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相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这是处理计税与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定。一方面,允许企业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另一方面,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在计算纳税时,应当依照税务部门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换句话说,当某企业财务处理办法,税务部门不认可时,税务局有权按照税务部门的办法对企业财务作出调整,按税务部门调整后的财务账计算纳税。
这种调整权,给企业避税带来的机会是:当企业按正常财务处理办法依法纳税比按税务调整后的纳税额还要多时,企业就可以按不被税务部门认可的财务办法处理企业财务,从而主动"引诱"税务部门的税务调整权,达到避税的目的。此避税方法需要两个条件:其一,税务部门调整后的计税方法对企业有利,特别是税务 ;部门有企业"内线"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其二,不被税务部门认可的财务处理办法与原财务处理办法相比不导致企业内部核算的失控和混乱,而且这种调整是企业主动的有目的的进行的。
利用纳税年度有关规定的避税筹划案例
企业的生产、经营是续存的,一般都是一个延续进行的长过程。但企业的核算是划分阶段进行的,以考核每一期间的经营成果。每一阶段为一个会计期间。会计期间的长短和起止日期,在理论上不应有绝对的限度,习惯上通常为一年,称为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纳税年度,原则上应与企业的会计年度相一致。大陆习惯作法是以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但下列情况可作例外处理。
1.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是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年度的规定给避税者提供了下列避税策略:
1.当某一大宗交易处在两个纳税年度交叉点时(即年未与年初),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原则,可适当推迟交易发生日,使之尽可能发生在下一个年度,从而使部分所得税推迟一年缴纳,获得利率方面的好处。若推迟100万纳税额一年,按年利息10%计算,可避税10万左右。
2.企业中间有业务中断的空白,可将不足12个月的"实际经营"期申请为一个纳税年度,而在经营中断期间,从事灰色非税交易,从而为避税提供机会。
利用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案例
"亏损弥补"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和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照上述办法 : 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千差万别,盈亏大小难以预测,因而这项优惠政策在操作中比较复杂。
例.某合资企业八年间的盈亏状况如下:
第一年亏60万元,第二年亏45万元,第三年亏25万元,第四年亏15万元,第五年盈25万元,第六年盈30万元,第七年盈35万元,第八年盈45万元。
则该企业第一年亏损的60万元,可以用后5年的利润来弥补,但是后5年中,只有第五、六年盈利,两年共实现利润55万元,弥补第一年亏损后,仍有5万元未能弥补。第七年企业实现利润35万元,这35万元不能再用以弥补第一年的亏损,而只能用来弥补第二年的亏损45万元,第七年的利润弥补第二年的亏损后仍有lo万元亏损弥补不了。但第八年的利润45万元,只能用来弥补第三年的亏损25万元和第四年的亏损15万元,因为对第三、四年而言,第八年是它们的法定弥补期。弥补后还有5万元盈利,标志着该企业在第八年才真正达到获利年度。
利用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计算的避税筹划案例
企业成本、费用和损失的计算,涉及企业避税活动的各个方面,对所得税的避税影响极大。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成本、费用构成,要求避税者对此熟练掌握。中国税法、行政法规没有具体地列举可以列支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项目,而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列举了若干不得列支的项目,这样为避税提供了可能。同时,要求避税者划清资本支出与收益支出的界限,收益分配与费用支出的界线,正常费用与非正常费用的界限。
不得一次列为成本、费用的项目的避税策略
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提高折旧率避税。
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属于资本性质的支出。固定资产价值是随着实体的磨损而逐渐转移的,其能为相当多的纳税年度提供效用。因此,企业以折旧的形式,分期列入成本、费用。折旧率越高,成本愈高,成本愈高,应纳税所得额愈小,税额也就越少。因此,固定资产方、面的避税一般是以快速折旧的形式出现。此外快速折旧还有一个间接好处是加快资金回收,节约了利息支出。
2.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避税。
受让、开发无形资产的支出,也属资本性质的支出。无形资产能在多个纳税年度内为企业提供某种权益。因而,企业为取得某项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不应一次列为成本费用,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分配摊入成本、费用,如何摊入、什么时间摊入都有避税筹划问题。一般来说,摊入成本的无形资本费用越平均,越均衡,对避税越有利,它可以防止某些纳税期内所得大起大落,导致税率档次的爬计。此外,无形资产转让受让时间选择对避税的影响也较大。对外资企业来说无形资产转让所得一般要缴纳预提所得税,采用转让单位税源代扣代缴方法,此时转让方可适当降低无形资产转让价格并以其他形式求得受让方补偿,即可减少预提税,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3.递延资产的支出与避税。
递延资产是指企业已经支付,但受益期为若干个纳税年度的费用。如企业筹办费等,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因此对企业避税者来说递延资产的支出是冲减利润的手段,支出越多分期分摊的成本愈大,冲减后的应纳税额也就愈少。
不得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
1.资本的利息。
资本是投资者或股东的投入,不得列支利息。如果是用借款投入则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应由投资者或股东负担。
2.各项所得税税款。
各项所得税,如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等,是利润分配性质的支出,不能列为成本、费用。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损失。
企业如违法经营,被政府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和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属于正常的营业性支出和损失,而是政府机构对企业从事违法经营的处罚。所以罚、没损失,不能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但企业避税者应将正常经营活动中由于某些难以避免的原因等发生的一些商业性违约、托欠等的罚款,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如果企业能尽可能地将某些损失进行"包装"是可以达到列支的目的的。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企业因偷漏税收被税务机关所处的罚款和未按时纳税被加收的滞纳金,均属非正常支出,不应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发生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或其他单位赔偿的部分,因该部分损失已得到补偿,不应再列为损失。
6.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尽管这种支出并非营业支出,为了鼓励企业支持中国境内的公益事业,如为发展社会的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医疗保健事业和养老院、残疾人福利事业,其捐赠和实物、财产的折价款,可以列为支出,从应纳税所得额 中扣除。但用于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不得列支。
7.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分支机构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与总机构为同一法人实体,分支机构运用总机构的产权从事生产、经营,是企业自有资产的运用,不存在使用权转让问题,不得列支使用费。
8.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不能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因为在中国境内工作职工的医疗、保健、养老、退休等福利费,应当遵从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支付。其在中国境外的社会保险费不得列支。
9.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关联企业间的关系为法人与法人的关系,其相互之间的商业和财务关系应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处理,不应因资本或管理上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而摊计行政管理费。因此,如果发生企业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
10.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税法及其细则有关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涉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限定,总的原则是允许企业扣除其进行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不允许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也不得列支。如属于股东或投资者本身的开销,就不得列为企业的费用或损失。
限定条件准予列支的项目与避税
1.支付给总机构管理费的避税筹划。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支付给其总机构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只要避税者能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列支,就可以达到节约所得税的目的。
2.借款、利息支出的避税筹划。
企业因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自有资金不能满足某项投资,以及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实际需要而发生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列支。但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和包装使它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保证被列支,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1.取得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
2.使借款利息不高于按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税务机关的审核同意。
此外,避税者还应视借款的用途和使用的情况分别作如下避税-理:
企业在筹建期间,因自有资金不足而借款投资的,其在筹建期间内支付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原价,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的方式列支。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需要继续逐年支付利息的,按当年实际应负担的数额列支。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无形资产受让开发 的,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该项资产的原价;资产投入使用后继续发生的利息支出,可按当年实际负担数额作为费用列支。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充作流动资金的借款利息,可以列为当年的费用开支。
3.交际应酬支出的避税筹划。
交际应酬费的避税筹划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取得交际应酬费的确实记录,或者单据发票;二是指清楚准予作为费用列支的限度。
一般来说,工业制造、种植、养殖、商业等行业,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以下的,其交际应酬费的列支,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的部分,该部分交际应酬费的列支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o。因此,对避税者来说,1500万是应当记住的关键的临界点。
旅店、饮食、娱乐、运输、金融、租赁、修理、设计、咨询等行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以上的,其超过部分应酬费的列支,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如果既有产品、商品销售,又有服务性业务的企业,应分别按其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额计算交际应酬费的列支限额;如销货收入与业务收人划分不清,可按主要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确定。
利用坏账准备的避税筹划案例
企业时常有发生坏账的情况,发生了坏账取得税务机关认可后,可列为杯账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节约所得税的上缴。但不是所有坏账都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因此,避税者必须搞清楚在什么条件下的坏账损失可以列为坏账损失。下面就是需要避税者注意的条件:
1.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算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2.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此外,企业已列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从事其他业务的企业,如果确有实际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也可以在报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实行。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有约定期限的,应以到期的为限,未到期的债权或代销商品的应收款,不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入当期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列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继续对该年度的年末放款余额或应收账款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
例.某企业1992年末计提坏账准备为3万元,1993年实际发生坏账损失为2万元,1993年底应收账款余额200万元,则1993年底应实际提取坏账准备为:
200万元×3%-(3-2)=5(万元)
如果1993年实际发生坏账损失为5万元,则1993年底实提坏账准备为:200万元×3%-(2-5)=9(万元)。
利用"免二减三"税收优惠的避税筹划案例
在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中以‘免二减三"优惠最为显著。享受此项优惠的关键也是避税的关键是开始计算"免二减三"的年度--获利年度。获利年度是企业开业以来第一次出现应纳税所得大于零的年度,它是企业计算"免二减三"的起点年度。
这里的避税策略包括:
1.开业当年获利的企业应当尽可能推迟获利年度,将利润的实现安排在免二的年度里。
2.开业当年获利,只要实际获利的月份不超过6个月,就应当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将获利年度的计算推迟到下一年计算。
3.从获利三年开始后"免二减三"五年内,尽可能将减半税收后三年利润提前在免二年度内实现,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这样做是可行的。
4.如果某企业从开业之日起两年未获利,后五年享受"免二减三",从第八年开始停止,又开始新的合资企业生涯,那么实际上它又可以从头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
利用再投资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将1996年利润的50%,即100万元再投资于该企业,预计经营期15年,经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的40%税款。该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则: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100十(1-33%)×30%×40%=17.91(万元)
该企业可获得17.91万元的退税额。
另外,在了解以上再投资退税的基本政策,并实现税收筹划的基础上,还可以对此政策加以更灵活的应用。例如,在设立外资企业时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再投资于本企业时可以有两种政策选择:一是按"再投资于本企业",享受退税40%的优惠;二是按"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享受退税100%的优惠。对于企业来说,当然是后者更具有避税效应,所需要的只是到有关部门办理其确认开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的证明。
再投资退税后,税务机关要进行再投资退税的管理。若发现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再投资后三年内未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考核不合格被撤消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上述规定是一种约束条件。但即使将来缴回已退税 款,对再投资者来说,仍是一种利益,因为它已利用了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
近年来,随着城镇居民收入逐年增加,个人所得税也成了大多数人常涉及的税种之一。个人所得的税收筹划就成为生活中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适用于中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法》,仔细研究分析《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原则和具体规定感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总体思路是注意收入量的标准、支付的方式和均衡收入,降低名义收入,保持实得收入不变,进而降低税率档次。具体的税收筹划根据情况有不同的做法。常见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将工资发放量尽量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以下;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可以采取推延或提前的方式,将各月的工资收入大致拉平;纳税人通过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分期领取劳务报酬收入。
[案例1]
某啤酒厂为季节性生产企业,该企业职工实行计时工资,其一年中只有四个月生产。期间,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元/月。
[筹划分析1]
若按其企业实际情况,则在生产四个月中,企业每位职工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当地准予扣除费用标准为800元/月)(2000-800)×10%-25=95(元)。
四个月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共380元。
[筹划分析2]
若企业将每名职工年工资8000元(2000元×4),平均分摊到各月,即在不生产月份照发工资,则该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达不到起征点。
[案例2]
A公司的总经理小刘,月工资收入15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年终企业发给其年终奖金2000元,同时县政府因其企业经营得好,又发给其3000元奖励金。
[筹划分析1]
此处可以三个月时间做一下比较。
若小刘在12月份一次性领取5000元奖金,那么小刘12月、1月、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分别为(当地准予扣除费用标准为800元/月):
12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5000-800)×20%-375=765(元);
1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800)×10%-25=45(元);
2月应纳所得税为同上45元。
这样,小刘三个月共缴纳个人所得税855元。
[筹划分析2]
如果小刘在12月和1月分两次领取政府奖3000元,在1月和2月分两次领取本单位奖金2000元,那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2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1500-800)×15%-125=205(元);
1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1500+1000-800)×15%-125=355(元);
2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1000-800)×10%-25=145(元)。
三个月共纳税款705元。
[筹划结果]
这样,通过筹划后共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150元。
[特别提示]
该例通过将收入均衡摊入各月的做法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案例3]
王鹏为某行政单位软件开发员,利用业余时间为创新电脑公司开发软件并提供一年的维护服务,按约定可得劳务报酬24000元。
[筹划分析]
王鹏可要求对方事先一次性支付该报酬,亦可要求对方按软件维护期12个月支付,每月支付2000元。尽管后一种付款方式会有一定的违约风险,但考虑个人所得税因素后,两种付款方案利弊会有新变化。
若对方一次支付,则王鹏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4000×(1-20%)×20%=3840(元)。
若对方分次支付,则王鹏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800)×20%=240(元)。
12个月共计缴税2400元,比一次支付报酬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1440元。
[特别提示]
该例中王鹏可以要求对方按月支付劳务报酬,因为是多次劳务报酬所得,每次可扣除20%的费用。经过多次分摊,多次扣除来实现降低税负。
企业所得税
企业营运过程中所得税税收筹划利益的实现主要通过成本费用核算方法的合理选择运用取得。
(一)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从成本核算的角度看,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是减轻企业税负的最根本的手段。企业应纳所得税数额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求得。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多寡取决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应纳税所得额则由企业收入总额扣除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后计算求得。可见,在收人既定时,尽量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即在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将企业发生的准予扣除的项目予以充分列支,必然会使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最终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并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利用折旧方法的合理选择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折旧是成本的组成部分,而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这样,企业便可利用折旧方法上存在差异,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折旧方法选择要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减轻税负必须以不违背法律和不损害国家利益为前提。因此,在进行折旧方法选择时必须充分了解现行法律规定,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企业的折旧方法作出抉择。而超出法律规定选择的折旧方法不仅不能给企业带来节税收益,相反还可能因其行为违背法律规定而使企业遭受诸如罚款的损失。
2.企业利用折旧方法选择减轻税收负担必须考虑税制因素的影响
不同的税制条件会使折旧对企业的利润和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一般地,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选择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这相当于企业在初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宜选择平均年限法。由于延缓纳税利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往往会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利益。当然也有可能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小于延缓纳税的利益。所以,在未来税率越来越高时,需要企业进行比较分析后,才能对企业的折旧方法作出选择。在比较分析时,必须将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总额现值与延缓纳税获得的利益现值进行比较,并使两者的计算口径一致。在累进税制下,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下,减少企业的纳税。当然企业自身的条件、税率累进的急剧程度及银行利率的大小等因素,也会对折旧的节税效果产生影响。因此,在累进税制下,企业到底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较有利,仍需企业经过比较分析后才能最后作出决定。
3.企业利用折旧方法选择减轻税收负担必须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按现行制度规定,我国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按历史成本记帐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收回的实际购买力无疑已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既可以使企业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并在抑制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同时,将补偿的折旧基金投入企业再增值过程,以创造更多的财富;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获得更多的税收挡避额,从而取得延迟纳税的效应,为企业增加相对的投资效应(延缓纳税额与延缓期间企业投资收益率的乘积)。
4.企业利用折旧方法选择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必须考虑资金价值因素的影响
从表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固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什么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使不同时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不等值。所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必须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提的折旧按当时的资本市场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挡避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折旧税收挡避额现值总和,并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挡避额现值的折旧方法计算提取固定资折旧。
5.企业利用折旧方法选择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必须考虑折旧年限的影响
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给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取“节税”的税收收益。但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当然,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选择并非只有固定的模式,也不能单纯从税收的角度考虑。企业必须在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后(关键是要有利于企业管理目标的实现),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出选择。
(三)利用存货计价方法的合理选择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
1.在实行累进税制环境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计价,可以使计入各期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会忽高忽低,特别在材料存货价格差别较大时,可以起到一个“缓冲”的作用,使企业成本不至发生较大变化,各期利润比较均衡,不至于因为利润忽高忽低而使利润过高会计期间套用过高税率,加重企业税收负担,影响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2.在实行比例税制环境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存货成本提高,使企业的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后的收益,即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数相对的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数额的目的。相反,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才能提高企业本期的存货成本,相对减少企业当期收益,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应纳税所得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金的难度。特别是由于税收必须用现金支付刚性约束与按帐面收益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矛盾的客观存在,可能会使企业在应纳所得税额过高的年度因没有足够的现金支付税收,而陷入财务困境,继而影响企业的其他理财活动,甚至使企业的名誉受损,制约企业的长远发展。可见,不同的物价环境,对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这就要求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时,必须开展充分的市场调查,收集准确的信息资料,并在研究、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对即将到来的会计年度的物价趋势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然后以此为依据,选择最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存货的发出和使用进行计价。
(四)利用企业坏帐损失处理方法的合理选择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税法及现行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均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备抵法(即计提坏帐准备金法)或直接冲销法(即不计提坏帐准备金法)处理企业的坏帐损失。不同的坏帐损失处理方法对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的影响不同。一般情况下,选择备抵法比直接冲销法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收益。因为,若企业选择备抵法处理坏帐损失,可以增加其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即使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相等,也会因为备抵法将企业的一部分利润后移,使企业能够获得延迟纳税和增加企业的营运资金的好处。
(五)利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期限的合理选择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税法和财务制度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期限均赋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这样企业也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摊销期限将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入成本、费用中。与选择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道理相同,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期限,将资产摊销额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中,从而获取“节税”的税收收益。而对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的一般性企业,则宜选择较短的摊销期限。这样做,不仅可以加速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成本的回收,抑减企业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还可以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六)利用费用摊销方法的合理选择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对于跨期摊销的费用常见的摊销方法有:平均分摊方法、实际费用摊销方法和不规则摊销方法。不同的费用摊销方法,对企业利润的冲减程度和纳税多少必然产生不同的影响。从企业纳税的角度来看,对费用分摊方法的选择主要是考虑如何实现最小税收支付及在费用摊入成本时怎样使其实现最大摊入。一般情况下,采用不规则摊销方法的企业,会使企业的税负加重,特别是在累进税制环境下,这种方法会导致各个时期的成本中包含的摊销费用,有时过高,有时过低,从而使企业各期的利润分布不均衡,利润过高时期可能因其适用税率过高而使企业税负加重。当然在利润较低时期企业可以缴纳较少的税款,但是,利润过低时少缴的税收往往很难抵消利润过高时多缴纳的税款。而平均摊销方法通常被认为是企业最大限度抵消利润,减少纳税的最佳选择。这是因为企业生产经营者往往不是短期经营,而是长期从事某一生产经营活动。这样,如果能将一段时期内发生的费用进行最大限度的平均,就可以将这段时间内获得的利润进行最大限度的平均,也就不会出现某个时期利润和税负过高的现象,部分税负就可以有效地抑减。
(七)利用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的合理选择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对外长期投资可以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由于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帐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帐户反映。这样,当投资企业拥有的股份小于等于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份的25%时,投资企业就可以选择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并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或挪做他用,以便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或选择有利的时机(如投资企业出现亏损或利润较低年份)才将投资收益汇回,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这在被投资企业的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时,节税效益更加明显。
增值税
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它具有涉及面广、税收量大的特点。搞好增值税的筹划,对于节税和降低成本意义甚大。通过新的税制改革,增值税已经成为国税的第一大税,也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根据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和法律条文,增值税的合理避税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基本税率和低税率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这样做其所应用的手段在于根据税收法规对5类货物的界定上的缺陷或疏忽,例如这5类货物中有农机和农用物品这一类,规定适用13%税率,农机是指农机整机,而农机零部件则不属于“农机”的征收范围,而一些生产农机的企业也许既生产农机整机也销售农机零部件,而且可以把一些小农机装配成功能效用更大的农机,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很难区分哪些是销售整机的收入,哪些是销售部件的收入,而且是否因为一些小农机可以装配成更大的农机而认为这些小农机是属于17%税率;整体与“零部件”很难界定,所以,企业就往往利用这些法规规定上的模糊概念来规避较高的税收。
(2)通过挂靠几种免征增值税项目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新增值税条例规定了几类免征增值税项目,于是一些企业就以各种方式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以满足免税项目,实现合理避税的目的。
(3)利用采购农产品享有10%的扣除条款来合理避税
这方面,往往留给避税的空间比较大,特别是直接从农民手里收购的农产品,因为这部分商品与农民有关。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商品经济不发达,农产品商品化程度低,导致农产品买卖的结算制度、付款制度以及票证管理极不健全,这给企业避税或偷、漏税带来很多机会。如企业可以扩大购入农产品的收购额,从而扩大了扣除税额,甚至虚减利润影响所得税的征收。
(4)利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来避税
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款计算是不同的,而且在这两种计算方法中也许有一种对纳税人来说特别有利,于是就有可能一般纳税人有意降格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有条件成为一般纳税人的特意不作一般纳税人,以便于避税。当然也有可能本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尽量改变条件,以便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而达到少纳税款的经济目的。
(5)利用增值税发票合理避税
由于新增值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款来扣除进项税额,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增值税票几乎已取得人民币同等的效能。企业为了尽可能地增加进项税额,就在专用发票上进行筹划。比如有两项交易,一项可以开专用发票但价格较高,但另一项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但价格很便宜。企业在权衡收益以后,也许就更乐意选择前者,因为可扣的进项税额远大于价格的差异。
(6)利用不同的货物销售价格进行合理避税
由于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与销售额有关,纳税人为使其销项税额尽可能小,就有可能尽量地压低销售价格,与购买方相互协商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同时压低的这一部分价格则有可能从购买方以其他方式获得一部分补偿,而购买方也获得一部分利益,双方利益均沾。这种合理避税方式在关联企业间更为常见。
(7)利用委托加工费
通过委托加工费合理避税这也需要双方联合起来,扩大委托加工费,以增加进项税额,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目的。
(8)利用具有弹性的进口价格合理避税
这与第六条有某些相似之处,所不同的则是纳税人通过与国外联合,压低进口货物,从而减少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直接减少税款。
(9)利用混合销售机会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人可能利用混合销售机会把高税的项目按低税业务计算来避税,或者利用混合销售把应纳增值税的项目变为纳营业税的项目,以从中获得税收利益。
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企业的跨行业经营现象已越来越普遍。兼营和混合销售就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同时涉及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税法对这两种经营行为及如何征税都作了比较明确的界定,企业在其经营决策时若能作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获得节税利益。
消费税
消费税节税策略包括:1.纳税期限策略;2.纳税环节策略;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策略;4.纳税地点策略;5.计算公式策略;6.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节税策略;7.包装物节税策略;8.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节税策略;9.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策略。
一、纳税期限节税策略}
消费税的纳税人,在合法的期限内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同样合法地纳税,时间上有的纳税对企业有利,有的不利于企业。因此,所说纳税期限节税策略是指纳税人尽可能利用消费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为节税服务。一般的策略在于:在纳税期内尽可能推迟纳税,在欠税挂帐有利的情况下,尽可能欠税挂帐。 根据消费税税额的大小,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和一个月,具体由税务机关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二、纳税环节策略
纳税环节是应税消费品生产、消费过程中应缴纳消费税的环节。利用纳税环节节税就是尽可能避开或推迟纳税环节的出现,从而获得这方面的利益。 具体地讲:第一,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于销售时纳税,但企业可以低价销售,搞"物物交换"少缴消费税,也可以改变和选择某种对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推迟缴税;第二,由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企业可以利用此项规定作出有利于节税的安排;第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企业可根据此项规定,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节省此项消费税。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节税策略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应税行为性质和结算方式分别按下列方式确定对企业节税有利,第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第二,以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应税消费品发出当天。第三,以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的当天。第四,以其他结算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当天。第五,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当天。第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第七,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纳税地点节税策略
第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在纳税人核算地和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第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市)的,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分局批准,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第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第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五、利用消费税计算公式节税策略
消费税的计算公式有两大类:一是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税额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
价外费用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补费用。但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存在节税的机会:
第一,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在确定时,按偏低一点的价格确定就能节省消费税,在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十利润)十(1一消费税税率)从节税角度看,应当缩小成本和利润有利于节税。
第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销售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委托方可协同受托方在确定价格时获取节税的机会,将价格确定作为节税手段加以运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十加工费)十(1一消费税率)在以上组成计税价格中,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具有节税机会,委托方可取得受托方的协助,将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压缩,从而节省消费税。
第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十(1一消费税税率)在上面公式中,关税和消费税税率没有节税机会,但关税的完税价格具有很强的弹性,因而具有节税的机会,一般来说,关税完税价格愈小,越对节税有利,因此,要求节税者,尽可能降低抵岸价格以及其它组成关税完税价格的因素并获取海关认可。
第四,纳税人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应换算出不合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在上面公式中有二点值得节税者思考:一是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二是没经过节税策划将本可压缩的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直接通过公式换算。这二种情况都不利于企业节省消费税。
六、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节税策略
纳税人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销售额后,再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从企业的节税角度看,人民币折合率既可以采用结算当天国家外汇牌价,也可以采用当日旧国家外汇牌价,因此,就有比较选择的可能,这种选择是以节税为依据的。 一般来说,外汇市场波动愈大,比较选择节税必要性也愈强。越是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越有利于节税。
举例说明:
某纳税人2月5日取得10万美元销售额。如果采用当天汇率(假设为1美元=8.70元人民币),则折合人民币为87万元;如果采用2月1日汇率(假设为1美元=8.5元人民币),则折合成人民币为85万元。因此,当税率为30%时,后者比前者节税[(2万×30%)=6000元]6干元整。
七、包装物节税策略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额。因此,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约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采取收?quot;押金",此"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
举例:
某企业销售1000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2000元,其中含包装物价值200元,如采取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2000×1000=2000000元;消费税税率为l0%,因此应纳汽车轮胎消费税税额为200万×10%=20万元。如果企业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将1000个汽车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则节税二万。
八、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节税策略
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计算消费税。因此,企业从节税角度看,首先,要了解哪些消费品允许扣除,其次,要将销售中可扣除的尽可能多扣除,从而减小计税依据。 允许扣除计算的消费品有: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
3.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外购已税珠宝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举例:某白酒厂外购散装粮食白酒5000公斤装瓶后销售,其外购散装粮食白酒单价为每公斤3.5元(不含增值税)装瓶后的白酒共9500瓶,以每瓶3元的价格全部出售,结果该企业,由于不懂此项节税方法:误缴的消费税为(9500×3)×25%=7125元,如果该企业懂得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允许扣除则可节税4375元(7125-2750)。
九、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节税策略
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可以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有以下几个消费品。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宝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有些企业由于不了解以上委托加工过程中代扣消费税可以在最终加工销售缴纳消费税中扣除,而多缴了消费税。
例如:某首饰厂外购宝石一批,价格10000元,该厂将宝石委托另一宝石厂磨制后收回,共支付加工费7000元,对方代扣消费税1888.89元,然后该厂又进行钻眼等深加工后出售,共取得销售款60000元,结果该厂缴纳了消费税: 60000×19%=6000(元)
如果该厂了解对方代扣消费税可以扣除,那么该厂实际只需缴纳:
(6000一1888.89)=4111.11元。
营业税
营业税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税种之一,其收入规模仅次于增值税,为我国第二大税种。其征收范围广泛,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和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纳税人在纳税范围、计税依据、减免税等方面进行精心筹划,既可减轻税负,又可贯彻营业税制,顺应国有产业政策发展的需要。
一、兼营销售与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在实际经济活动当中,纳税人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并不仅仅局限在某一应税项目上,往往会同时出现多项应税项目。例如,有些宾馆、饭店,既搞餐厅、客房,从事服务业,又搞卡拉OK舞厅,从事娱乐业。又如,建筑公司既搞建筑安装,从事应纳营业税的建筑业,又搞建筑材料销售,从事应纳增值税的货物销售,等等。对不同的经营行为应有不同的税务处理。这是贯彻执行营业税条例,正确处理营业税与增值税关系的一个重点。作为纳税人,必须正确掌握税收政策,准确界定什么是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才能避免从高适用税率,以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
1.兼营销售
兼营是指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对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因为不同税目营业额确定的标准不同,不同税目适用的税率也不同。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是说,哪个税目的税率高,混合在一起的营业额就按哪个高税率计税。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而娱乐乐业的税率最高可达20%,对未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例如,某百货商店销售一台热水器,价格为3000元,并上门为顾客安装,需另加安装费100元。
按税法规定,销售热水器属于增值税的范围,取得的安装费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纳税范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热水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因此,该百货商店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商店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企业,该店取得的100元安装费收入应并入热水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应税项目定价的纳税筹划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应税项目,与从事增值税、消费税规定的应税项目,在价格的确定上是有所不同的。前者多是经营双方面议价格,后者多是明码标价。这样,就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较低的价格申报营业税、少缴营业税提供了可能。营业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纳税人的营业额即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果纳税人采取较低的定价,就可降低应纳税额。而且与此同时,还可以向购买方提出提前付款、签订长期合同等优惠条件,从而使纳税人得到总体的、长远的利益。
三、建筑工程承包公司的纳税筹划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建筑安装业务日趋繁荣。对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划归营业税两个不同的税目。建筑业适用的税率是3%,服务业适用的税率是5%。这就为工程承包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契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减免税的纳税筹划
1.建筑业的免税政策
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缴营业税。
"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
2.金融业的免税规定
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缴纳的营业税全部返还(先缴后退)。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的营业税全部返还(先缴后退)。
3.保险业免税政策
农牧保险免税。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4.文化体育业的免税政策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缴营业税。
(2)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等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缴营业税。
(4)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相关的技术培训。
为了吸收外资、引进技术、扩展国际经济的交往,我国利用税收倾斜政策,对内资与外资企业实行不同待遇,赋予外商投资企业许多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利用好税法中赋予的税收优惠,就能达到减税、缓税或免税的目的。
外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专门对境内外资企业的纯收益征收的一种税,与外资企业的特点紧密相联。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不断增加,为了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更好地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按照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1991年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但是,由于制订的时间较晚,这一税法还不很完善,其间存在着诸多的避税机会。如果能把握好这些机会,对企业来说,将是一笔极大的财富。再加上,我国本身就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给予了诸多的税收优惠,在此基础上,企业要是能有效地合理避税,那么,从整体上来讲,企业得到的税收收益将是无法估计的。
为了给广大纳税人一个对避税的直观的理解,这里特从居民纳税人、所得来源地、源泉扣缴预提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年度所得额计算、亏损弥补所得额计算、成本费用列支、坏账准备、"免减"税收优急、再投资优惠等方面作了详细的介绍,从大量实证 的基础上说明如何科学地避税,使自己的避税行为不违反税法规定。我们主要从十个方面进行分析:避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所得来源地认定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源泉扣缴预提税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原则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纳税年度有关规定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计算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坏账准备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免二减三"税收优惠的避税筹划案例和利用再投资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案例。
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即按照中国法律组成的企业法人。包括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包括按照外资企业法,其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外资企业。
二是外国企业,即非中国企业法人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不组成企业法人的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
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有两种可能,一是作为居民纳税人;二是作为非居民纳税人。作为避税筹划的核心内容就是:一旦作为居民纳税人,就得负无限纳税义务,而无限的纳税义务,其实质就是既要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又要将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和所得申报纳税。这样,有可能导致纳税人税负很重和双重征税。因此,企业就应当进行某种避税筹划,尽可能作为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的纳税义务,从而合法地避税。
如何才能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呢?关键在于搞清楚中国大陆对居民纳税人的判定准则。判定准则如下:时间准则,居住时间超过一年即为居民纳税人。因此,对个人来说,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最好的避税方法是:尽可能利用居住时间规定和避免拥有永久住所;对企业来说,判断的标准主要是看总部所在地。总决策机构所在地是大陆,即为税收上的居民,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因此,避税方法是:其一,尽可能将总机构设在避税地或税负低的地方;其二,尽可能斩断某些收入与总机构之间的联系。这方面的避税筹划的前提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和所得来源地认定;这一点将在下面详述。
利用所得来源地认定的避税筹划案例
世界各国一般都有所得来源地优先征税的惯例。这方面的避税筹划除了尽可能将总机构设在税负较低地区之外,就是在所得来源认定上避免被税负较高地区认定此项所得来源于该地区。同一所得在税负较低地区实现或被认定,税负相对就较轻。因此,企业避税主要方法之一就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的规定以及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避税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的规定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取得来源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大陆境内外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第三,外国企业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有如下规定:
第一,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认定
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认定,以设有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为标准。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二是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第二,投资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中国对投资所得来源地的认定以资金、财产、产权的实际运用地为准。具体地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2.从中国境内取得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利息、延期付款利息。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而取得的收益。
6.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根据以上认定准则大致有以下几种避税方法:
1.中断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联系。因为其他所得指的是发生在中国境内外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如果以上各项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不发生实际联系,那么至少境外部分的其他所得就不必申报纳税。另外,追一步作为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也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低13个百分点,100万的所得税可节税11万(33万-22万)。
2.总机构设在避税地。总机构是否在境内,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判定准则,一是看注册,二是看决策地。中国境内主要是看注册,因此避免在中国境内注册总机构,就可以享有避税的好处。没有机构一是方便转移;二是预提税轻于所得税。
利用源泉扣缴预提税的避税筹划案例
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有两种税率,厂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置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按30%缴纳所得税,地方所得税按3%缴纳,合并税率为33%。二是源泉扣缴预提税税率为20%。
源泉扣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从中国取得的应税所得,其应纳所得税由支付人扣缴。这样所得税又称为预提税。预提税按收入金额依20%缴纳。
由于是源泉扣缴,税率又较低,因而产生两种避税策略:
1.将一般所得税转变为预提税,主要办法是不在境内设立机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避免将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与上述机构场所发生联系。
2.将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含在转让设备的价款之中,利用转让设备机会,一方面提高设备价款,另一方面,少要或不要上述属于预提税范畴的收入。
利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原则的避税筹划案例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以下四项原则,正确利用这四项原则有利于避税:
所得的纯收益原则的避税策略
所谓所得的纯收益原则是指在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准许扣除为取得所得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以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税。此项原则的避税基本策略是,在纳税年度收入总额一定的前提下,尽可能膨胀成本、费用、损失,合法地使之极大化,从而尽可能冲减收入总额,缩小应纳税所得额,每缩小100万,就可节税33万。
权责发生制原则的避税策略
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这就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以收益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为基础,采取应收、应付、待摊、预提等方法进行账务处理。凡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付,均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凡不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均不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此项原则的避税基本策略是扩大本期费用权责发生,缩小本期收入的权责发生,从而有效合法地缩小本期应纳所得额。
独立企业原则的避税策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都要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单独设置账册,以显示其账务状况,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与总机构和其他营业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要按独立企业原则划分其利润,归属于该企业或机构、场所。特别是在涉及跨国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更要注意解决好国际间的费用分摊和利润归属问题,既不应将生产环节的利润归属于销售环节,也不应该将销售环节的费用,摊入生产环节的成本费用。按照独立纳税实体的原则,企业与投资者必须划开,单独分立。企业的资产负债与投资者的资产负债不应混同;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往来,要同与其他人的往来同样处理,不能把投资者本身的支出列为企业支出。
独立企业原则给避税者提出了两大避税思路:一是通过关联企业将费用分配到税负较高的地区,从而有效地冲减利润,从而缩小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二是通过关联企业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地或税负较轻的地区。无论是转移费用,还是转移利润一般都离不开转让定价方法,特别是"高进低出"的转让定价避税手法。作为独立核算的企业,"高价购买原材料、设备、人才、技术","低价卖出产品",其结果是账面的利润减少乃至亏损,从而有效地节约所得税。这样避税必须具备三个前提:第一,转移手法必须合法,否则是逃税而不是避税。第二,利润必须转移到避税地或税负较低地区,这样才能达到总体税负较轻的目的,否则是"逆向避税"。第三,必须是关联企业之间,否则必然是非法的幕后交易,对独立企业的损失难以加以弥补。
财务调整权原则的避税策略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相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这是处理计税与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定。一方面,允许企业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另一方面,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在计算纳税时,应当依照税务部门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换句话说,当某企业财务处理办法,税务部门不认可时,税务局有权按照税务部门的办法对企业财务作出调整,按税务部门调整后的财务账计算纳税。
这种调整权,给企业避税带来的机会是:当企业按正常财务处理办法依法纳税比按税务调整后的纳税额还要多时,企业就可以按不被税务部门认可的财务办法处理企业财务,从而主动"引诱"税务部门的税务调整权,达到避税的目的。此避税方法需要两个条件:其一,税务部门调整后的计税方法对企业有利,特别是税务 ;部门有企业"内线"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其二,不被税务部门认可的财务处理办法与原财务处理办法相比不导致企业内部核算的失控和混乱,而且这种调整是企业主动的有目的的进行的。
利用纳税年度有关规定的避税筹划案例
企业的生产、经营是续存的,一般都是一个延续进行的长过程。但企业的核算是划分阶段进行的,以考核每一期间的经营成果。每一阶段为一个会计期间。会计期间的长短和起止日期,在理论上不应有绝对的限度,习惯上通常为一年,称为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纳税年度,原则上应与企业的会计年度相一致。大陆习惯作法是以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但下列情况可作例外处理。
1.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是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年度的规定给避税者提供了下列避税策略:
1.当某一大宗交易处在两个纳税年度交叉点时(即年未与年初),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原则,可适当推迟交易发生日,使之尽可能发生在下一个年度,从而使部分所得税推迟一年缴纳,获得利率方面的好处。若推迟100万纳税额一年,按年利息10%计算,可避税10万左右。
2.企业中间有业务中断的空白,可将不足12个月的"实际经营"期申请为一个纳税年度,而在经营中断期间,从事灰色非税交易,从而为避税提供机会。
利用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案例
"亏损弥补"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和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照上述办法 : 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千差万别,盈亏大小难以预测,因而这项优惠政策在操作中比较复杂。
例.某合资企业八年间的盈亏状况如下:
第一年亏60万元,第二年亏45万元,第三年亏25万元,第四年亏15万元,第五年盈25万元,第六年盈30万元,第七年盈35万元,第八年盈45万元。
则该企业第一年亏损的60万元,可以用后5年的利润来弥补,但是后5年中,只有第五、六年盈利,两年共实现利润55万元,弥补第一年亏损后,仍有5万元未能弥补。第七年企业实现利润35万元,这35万元不能再用以弥补第一年的亏损,而只能用来弥补第二年的亏损45万元,第七年的利润弥补第二年的亏损后仍有lo万元亏损弥补不了。但第八年的利润45万元,只能用来弥补第三年的亏损25万元和第四年的亏损15万元,因为对第三、四年而言,第八年是它们的法定弥补期。弥补后还有5万元盈利,标志着该企业在第八年才真正达到获利年度。
利用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计算的避税筹划案例
企业成本、费用和损失的计算,涉及企业避税活动的各个方面,对所得税的避税影响极大。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成本、费用构成,要求避税者对此熟练掌握。中国税法、行政法规没有具体地列举可以列支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项目,而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列举了若干不得列支的项目,这样为避税提供了可能。同时,要求避税者划清资本支出与收益支出的界限,收益分配与费用支出的界线,正常费用与非正常费用的界限。
不得一次列为成本、费用的项目的避税策略
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提高折旧率避税。
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属于资本性质的支出。固定资产价值是随着实体的磨损而逐渐转移的,其能为相当多的纳税年度提供效用。因此,企业以折旧的形式,分期列入成本、费用。折旧率越高,成本愈高,成本愈高,应纳税所得额愈小,税额也就越少。因此,固定资产方、面的避税一般是以快速折旧的形式出现。此外快速折旧还有一个间接好处是加快资金回收,节约了利息支出。
2.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避税。
受让、开发无形资产的支出,也属资本性质的支出。无形资产能在多个纳税年度内为企业提供某种权益。因而,企业为取得某项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不应一次列为成本费用,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分配摊入成本、费用,如何摊入、什么时间摊入都有避税筹划问题。一般来说,摊入成本的无形资本费用越平均,越均衡,对避税越有利,它可以防止某些纳税期内所得大起大落,导致税率档次的爬计。此外,无形资产转让受让时间选择对避税的影响也较大。对外资企业来说无形资产转让所得一般要缴纳预提所得税,采用转让单位税源代扣代缴方法,此时转让方可适当降低无形资产转让价格并以其他形式求得受让方补偿,即可减少预提税,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3.递延资产的支出与避税。
递延资产是指企业已经支付,但受益期为若干个纳税年度的费用。如企业筹办费等,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因此对企业避税者来说递延资产的支出是冲减利润的手段,支出越多分期分摊的成本愈大,冲减后的应纳税额也就愈少。
不得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
1.资本的利息。
资本是投资者或股东的投入,不得列支利息。如果是用借款投入则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应由投资者或股东负担。
2.各项所得税税款。
各项所得税,如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等,是利润分配性质的支出,不能列为成本、费用。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损失。
企业如违法经营,被政府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和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属于正常的营业性支出和损失,而是政府机构对企业从事违法经营的处罚。所以罚、没损失,不能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但企业避税者应将正常经营活动中由于某些难以避免的原因等发生的一些商业性违约、托欠等的罚款,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如果企业能尽可能地将某些损失进行"包装"是可以达到列支的目的的。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企业因偷漏税收被税务机关所处的罚款和未按时纳税被加收的滞纳金,均属非正常支出,不应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发生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或其他单位赔偿的部分,因该部分损失已得到补偿,不应再列为损失。
6.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尽管这种支出并非营业支出,为了鼓励企业支持中国境内的公益事业,如为发展社会的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医疗保健事业和养老院、残疾人福利事业,其捐赠和实物、财产的折价款,可以列为支出,从应纳税所得额 中扣除。但用于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不得列支。
7.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分支机构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与总机构为同一法人实体,分支机构运用总机构的产权从事生产、经营,是企业自有资产的运用,不存在使用权转让问题,不得列支使用费。
8.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不能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因为在中国境内工作职工的医疗、保健、养老、退休等福利费,应当遵从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支付。其在中国境外的社会保险费不得列支。
9.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关联企业间的关系为法人与法人的关系,其相互之间的商业和财务关系应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处理,不应因资本或管理上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而摊计行政管理费。因此,如果发生企业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
10.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税法及其细则有关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涉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限定,总的原则是允许企业扣除其进行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不允许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也不得列支。如属于股东或投资者本身的开销,就不得列为企业的费用或损失。
限定条件准予列支的项目与避税
1.支付给总机构管理费的避税筹划。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支付给其总机构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只要避税者能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列支,就可以达到节约所得税的目的。
2.借款、利息支出的避税筹划。
企业因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自有资金不能满足某项投资,以及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实际需要而发生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列支。但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和包装使它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保证被列支,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1.取得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
2.使借款利息不高于按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税务机关的审核同意。
此外,避税者还应视借款的用途和使用的情况分别作如下避税-理:
企业在筹建期间,因自有资金不足而借款投资的,其在筹建期间内支付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原价,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的方式列支。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需要继续逐年支付利息的,按当年实际应负担的数额列支。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无形资产受让开发 的,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该项资产的原价;资产投入使用后继续发生的利息支出,可按当年实际负担数额作为费用列支。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充作流动资金的借款利息,可以列为当年的费用开支。
3.交际应酬支出的避税筹划。
交际应酬费的避税筹划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取得交际应酬费的确实记录,或者单据发票;二是指清楚准予作为费用列支的限度。
一般来说,工业制造、种植、养殖、商业等行业,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以下的,其交际应酬费的列支,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的部分,该部分交际应酬费的列支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o。因此,对避税者来说,1500万是应当记住的关键的临界点。
旅店、饮食、娱乐、运输、金融、租赁、修理、设计、咨询等行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以上的,其超过部分应酬费的列支,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如果既有产品、商品销售,又有服务性业务的企业,应分别按其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额计算交际应酬费的列支限额;如销货收入与业务收人划分不清,可按主要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确定。
利用坏账准备的避税筹划案例
企业时常有发生坏账的情况,发生了坏账取得税务机关认可后,可列为杯账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节约所得税的上缴。但不是所有坏账都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因此,避税者必须搞清楚在什么条件下的坏账损失可以列为坏账损失。下面就是需要避税者注意的条件:
1.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算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2.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此外,企业已列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从事其他业务的企业,如果确有实际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也可以在报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实行。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有约定期限的,应以到期的为限,未到期的债权或代销商品的应收款,不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入当期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列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继续对该年度的年末放款余额或应收账款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
例.某企业1992年末计提坏账准备为3万元,1993年实际发生坏账损失为2万元,1993年底应收账款余额200万元,则1993年底应实际提取坏账准备为:
200万元×3%-(3-2)=5(万元)
如果1993年实际发生坏账损失为5万元,则1993年底实提坏账准备为:200万元×3%-(2-5)=9(万元)。
利用"免二减三"税收优惠的避税筹划案例
在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中以‘免二减三"优惠最为显著。享受此项优惠的关键也是避税的关键是开始计算"免二减三"的年度--获利年度。获利年度是企业开业以来第一次出现应纳税所得大于零的年度,它是企业计算"免二减三"的起点年度。
这里的避税策略包括:
1.开业当年获利的企业应当尽可能推迟获利年度,将利润的实现安排在免二的年度里。
2.开业当年获利,只要实际获利的月份不超过6个月,就应当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将获利年度的计算推迟到下一年计算。
3.从获利三年开始后"免二减三"五年内,尽可能将减半税收后三年利润提前在免二年度内实现,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这样做是可行的。
4.如果某企业从开业之日起两年未获利,后五年享受"免二减三",从第八年开始停止,又开始新的合资企业生涯,那么实际上它又可以从头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
利用再投资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将1996年利润的50%,即100万元再投资于该企业,预计经营期15年,经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的40%税款。该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则: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100十(1-33%)×30%×40%=17.91(万元)
该企业可获得17.91万元的退税额。
另外,在了解以上再投资退税的基本政策,并实现税收筹划的基础上,还可以对此政策加以更灵活的应用。例如,在设立外资企业时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再投资于本企业时可以有两种政策选择:一是按"再投资于本企业",享受退税40%的优惠;二是按"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享受退税100%的优惠。对于企业来说,当然是后者更具有避税效应,所需要的只是到有关部门办理其确认开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的证明。
再投资退税后,税务机关要进行再投资退税的管理。若发现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再投资后三年内未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考核不合格被撤消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上述规定是一种约束条件。但即使将来缴回已退税 款,对再投资者来说,仍是一种利益,因为它已利用了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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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纳税筹划的类型 第一节 税率式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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