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龄:财富分配制度与价值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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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松龄 来源:经济评论200204 人气: 188 时间:2006-4-1 10:19:57进入论坛
 
【内容提要】财富分配与价值分配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劳动价值论者认为,价值分配制度的被分配对象是价值,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效用价值论者认为,财富分配制度的被分配对象是财富,分配原则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的是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
【摘 要 题】收入分配问题专栏
【关 键 词】财富/价值/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
一、引言
分配是国民经济运行四个环节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克拉克就认为,“对于实事求是的人和从事研究工作的人来说,在各个要求获得应得权利的人中间分配财富的问题,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经济问题”。(注:克拉克:《财富的分配》,中文版,9、10、11、16、14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同时,分配又是一门有着丰富内涵的科学,乔治·拉姆塞在论述分配的一般概念时就认为,“分配有两种:一种可恰当地称之为初次分配,另一种则为二次分配。初次分配是指不同财富源泉的所有者之间所进行的分配。那么,第一个问题是,谁是这些财富源泉的所有者?第二个问题,也是远为复杂的一个问题是,这些阶级成员中的每一个人所分得的份额在整个产品中所占的比例是由什么原因决定的呢?”(注:拉姆塞:《论财富的分配》,中文版,5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在这里,拉姆塞指出了被分配的对象是财富,分配的对象是财富源泉的所有者,以及由什么原因决定所有者所分得的份额。克拉克以财富作为被分配的对象,从而认为要以生产财富的边际生产力作为分配的理论依据。不过,也有人(如斯密)认为被分配的对象是价值,“无论在什么社会,商品价格归根到底都分解成为那三个部分或其中之一(即工资、利润和地租——引者注)。在进步社会,这三者都或多或少地成为绝大部分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注: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文版,上卷,45、26、46、4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因为价值是由劳动形成的,从而被认为要以劳动的多少作为分配的依据。被分配的对象不同,分配的对象也就相应地发生变化,分配的原则或称分配方式也要作出相应的安排。所以,研究分配问题,应从比较分析被分配的对象入手,认识分配的对象、原则及其制度安排的合理性。现在,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分配制度正在经历着一种前所未有的变革,研究这样一些问题,我认为是很有实际意义和应用价值的。
二、两种不同的被分配对象
分配对象和被分配对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后者被认为是财富(克拉克和拉姆塞等的认识)或价值(斯密等的认识),前者被认为是劳动者或所有者。如果被分配的对象不同,人们对分配对象的合理性也会提出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如把财富或价值分配给劳动者合理,还是分配给所有者更合理。资本主义国家是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即把财富按一定的分配原则分配给所有者。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是按劳分配,即按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的原则分配价值形态的财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扬弃了传统的按劳分配原则,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可以说,资本主义国家的分配是财富分配,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的分配是价值分配,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的分配是财富分配和价值分配的结合。因此,有必要从被分配的对象入手,分析和研究不同制度的国家,或者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为什么要对被分配对象作出不同的制度安排。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将我国的分配原则由传统的按劳分配向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转变作出比较合理的,而且能够自圆其说的解释。
克拉克是在认识财富分配是个极其重要的经济问题的基础上,研究如何分配财富的理论依据的。就他的认识来说,参与财富分配的应该是生产财富者,至于生产财富者能不能得到它(他)生产的全部财富,那是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如果生产财富者不能得到它(他)所生产的财富,那就是不合理的,或者说是被剥削了。由此,克拉克认为,劳动者通过他的劳动从雇用者那里挣到的工资,要受劳动生产能力的限制,不管劳动力市场的秩序如何,一个“深奥而活跃的自然规律”总是在发挥作用。这个自然规律被他认为是,“从事任何生产职能所应当分配到的收入,都将以它实际生产的成果来衡量。换句话说,自由竞争倾向于将劳动所生产的部分给予劳动者,将资本所生产的部分给予资本家,而将调和职能所生产的部分给予企业家。”他在这里所讲的生产成果就是财富,财富应该分配给它的生产者。就克拉克的认识来说,劳动、资本和土地都有生产财富的能力,从而都应该参与分配。如果一种生产要素具有生产的能力而又不能参与分配,那就是对合法财产权利的侵犯,就会对一个国家的安全和稳定造成极大的损害。“如果一个国家强迫工人将根据创造权原属于他自己的财富留给工厂主,那么,这个国家一定要在严重的关头归于失败。”(注:克拉克:《财富的分配》,中文版,9、10、11、16、14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克拉克是一位效用价值论者,他认为劳动、资本和土地都有一种生产财富的能力,即有用性。劳动、资本和土地不同,生产财富的能力,即有用性也不相同,获得的财富因而也不应该相同。同时,因为劳动、资本和土地的效用价值具有稀少性,生产财富的能力,即有用性从而有随稀少性增加而边际递增,随稀少性的减少而边际递减的性质。据此,他认为劳动、资本和土地都能够参与财富的分配,但被分配的量的多少要由三者的最后生产力来决定。“工资和利息这些收入是由作为永久的生产因素的劳动和资本的最后生产力来决定的。这个答复提供了工资和利息的规律。”(注:克拉克:《财富的分配》,中文版,9、10、11、16、14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这就是克拉克的以边际生产力理论作为基础的分配理论。他的这一理论是在被分配的对象是财富,以及劳动、资本和土地具有效用价值的基础上而提出来的,是对萨伊的生产不是创造物质而是创造效用的价值学说,以及劳动、资本和土地具有创造物品效用的能力,从而能够参与分配的“三位一体公式”的发展。如果被分配的对象不是财富,而是价值,那么,克拉克的以边际生产力为基础的分配理论就会被否定。
斯密是一位劳动价值论者,他认为劳动是一切商品价值的源泉。“任何一个物品的真实价格,即要取得这物品实际上所付出的代价,乃是获得它的辛苦和麻烦。对于已得此物但愿用以交换他物的人来说,它的真正价值,等于因占有它而能自己省免并转加到别人身上去的辛苦和麻烦。……对于占有财富并愿用以交换一些新产品的人来说,它的价值,恰恰等于它使他们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由此,斯密认为,被分配的对象不应该是财富,而是价值,并且提出三种收入构成价值的理论。“总之,无论什么商品的全部价格,最后必由那三个部分或其中一个部分组成。在商品价格中,除去土地的地租以及商品生产、制造乃至搬运所需要的全部劳动的价格外,剩余的部分必然归作利润”。斯密提出价值是由劳动生产出来的道理,但是没有坚持只有劳动才能参与价值分配的观点,反而认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不仅成为一切收入的源泉,而且成为“一切可交换价值的三个根本源泉”。(注: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文版,上卷,45、26、46、4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同克拉克的生产财富者才能分配财富的认识不相一致。后来的劳动价值论者因此而认为斯密的分配理论是一种庸俗的理论。其实,斯密的分配理论是建立在交换的基础之上的,劳动、资本和土地都是商品,商品就有价格:工资、利息和地租。这三种收入只有作为可交换价值的三个根本源泉,才有可能实现。在他看来,劳动作为交换价值的尺度是一回事,在交换中实现其自身的价值(工资)又是一回事,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李嘉图是坚持斯密的价值和价值分配的理论的,“耗费在一件商品上的劳动,……是商品实在价值的尺度。……交换价值是由实在价值来调节的,因而是由耗费的劳动量来调节的”;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也是一种商品,从而也具有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自然价格取决于劳动者维持自身及其家庭所需要的食物、必需品和享受品的价格,市场价格虽然随劳动力的供求变化而不断变化,但一般总是倾向于自然价格。李嘉图的所谓工资,指的就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自然价格。同时,李嘉图也认识到工人新创造的价值中一部分是工资,一部分是利润。尽管他在分析利润时,忽略了垫支在生产资料上的资本,而只把利润同垫支在工资上的资本相对比,从而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利润,而是剩余价值,但是他指出的资本家占有的剩余价值来源于工人劳动的道理却是有积极意义的。如果按照这种说法,资本家没有劳动获得了剩余价值就是对劳动者的剥削。一切不同于劳动的其他生产要素虽然参与了财富的生产,但却不能参与价值的分配。马克思正是沿着这一思路展开他对剩余价值理论的研究。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一天的维持费和劳动力一天的耗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量。前者决定它的交换价值,后者构成它的使用价值。维持一个工人24小时的生活只需要半个工作日,这种情况并不妨碍工人劳动一整天。因此,劳动力的价值和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的价值增值,是两个不同的量。资本家购买劳动力时,正是看中了这个价值差额。”在他看来,资本家看中的这个差额就是剩余价值。为了占有这个差额,资本家把货币变成商品,使商品充当新产品的物质形成要素。同时,把活的劳动力同这些商品的死的物质合并在一起,从而就“把价值,把过去的、物化的、死的劳动变为资本,变为自行增殖的价值,变为一个有灵性的怪物”,用好像害了相思病的劲头开始去劳动。(注:马克思:《资本论》,中文版,第1卷,219~22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显然,马克思是从价值分配的角度来认识劳动和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合理性的。由于他坚持的是劳动是价值的源泉,只有创造价值的才能参与分配的观点,因而认为资本参与分配是对劳动的剥削。长期以来,社会主义国家就是以马克思的这种思想作为分配的依据,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即把劳动的量的多少作为分配的根据。
马歇尔既吸取了克拉克的以边际生产力理论为基础的财富分配理论,同时也不自觉地接受了劳动价值论者的价值分配思想。他结合二者的理论和思想,建立了以均衡价格理论为基础的,既反映财富分配,又反映价值分配的分配理论。马歇尔认为,生产者作为生产要素的使用者,是坚持财富分配的思想的。认为所有者之所以能够参与财富分配,是因为属他所有的生产要素生产了财富,生产财富者参与财富分配是合理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不是坚持财富分配的思想,而是要以价值作为分配的依据。其中,劳动力的所有者是以生存需要、发展需要和享受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向生产者要价;其他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也是以维持再生产所需要的价值(转移价值或称补偿价值)作为索价的依据。这种以价值作为要价依据的分配就是价值分配理论。马歇尔认为,只有当生产要素的供给和需求均衡时,它们的均衡价格就是被分配的依据。尽管马歇尔提出的是以生产要素的生产成本作为所有者要价的依据,但是他的思想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却是价值分配。一个生产要素市场发达的,能够充分反映生产者和所有者意愿的国家,采用马歇尔的分配理论,对于有效使用生产要素是有积极意义和作用的。
三、两种不同的分配制度
由于对被分配对象的认识上的不一致,人类社会作出的分配原则和所有权安排(二者被称为制度)也不完全相同。以克拉克为代表的效用价值论者认为被分配的对象是财富,从而提出以边际生产力理论为基础的分配理论。马歇尔虽然也是效用价值论者,但是他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交换双方都有权利参与分配的立场上,认识被分配的对象既是财富,也是价值,从而提出以均衡价格理论为基础的分配理论。同时,他们认为,分配的对象应该是财富或价值的生产者,而且被分配的对象又应该是稀少性的东西。如果被分配的对象不稀少,谁需要,都可以毫无所费就能得到,分配就是没有必要的。因此,他们进一步推论出,应该为被分配的对象建立排他性的所有权,这是因为稀少性是排他性所有权的基础。同时,生产财富或价值的生产要素(包括劳动)也应该是稀少性的,因为丰裕,丰裕到谁想使用生产要素不需要任何付出就可以得到,分配就没有必要了。所以,与克拉克的以边际生产力理论为基础的分配理论和马歇尔的以均衡价格理论为基础的分配理论相适应的制度安排是所有权排他性和市场契约与交换的制度安排。在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下,生产者以等于边际生产力的收入同所有者交换生产要素,所有者让渡生产要素,获得交换价格:工资、利息和地租。
财富是一个稀少性的概念,西尼尔就认为,财富有三个特质:效用、供给有定限和可转移性。其中,效用是财富的满足人的需求和欲望的能力;可转移性是财富的这种能力在一定时期内能够被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的性质;供给有定限是财富的稀少性。能够成为财富的东西必须同时具有这三个特质,一种多得不得了的大家想要都可以随手拿到的东西决不是财富。财富的稀少性和由它决定的所有权排他性是财富分配的制度基础。生产要素,不论是劳动,还是资本和土地都具有生产财富效用的能力,从而是财富分配的生产力基础。财富分配正是因为反映了稀少性,因而能够在财富的生产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人们对财富的追求,实际上是对稀少性和所有权的追求。因为越是稀少性的东西越是能够成为财富,越是丰裕性的东西,反而难以成为财富;越是稀少性的东西越是需要所有权排他性的保障,越是所有权具有排他性,人们从所有权排他性中获得权益的可能性就越大,从而也就越有积极性发展生产要素的生产力。财富分配的制度基础与生产力基础是一种相互对立、相互促进的关系。资本主义国家坚持的是财富分配的制度安排,它有助于生产力的发展。
劳动价值论者认为被分配的对象是价值,从而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并作出与按劳分配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价值是人类活劳动时间的凝结,只要人类不断地投入劳动,价值是可以积累到极大丰裕的程度的。因此,价值不像财富具有稀少性,有随稀少性的增加而边际递增,随稀少性的减少而边际递减的的性质,从而也就没有为价值建立所有权和所有权排他性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同时,劳动是价值的源泉,资本和土地只是劳动的对象或手段,因而只有劳动有权占有生产的价值,资本和土地是没有参与价值分配的权利的。基于价值的丰裕性特征和资本、土地没有参与价值分配的权利,劳动价值论者于是认为,没有必要为资本和土地建立排他性的所有权。因为如果为资本和土地建立排他性的所有权,使用者就需要通过交换才能获得和使用生产要素,这同只有劳动有权占有生产的价值的结论是相违背的。既然生产要素不需要交换就能使用,而且客观上它又是稀少性的,因而需要作出计划分配和排队等待的公有制制度安排。不然的话,人们就会因为使用稀少性的生产要素而发生利益冲突。
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是把价值作为被分配的对象,都是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否定资本和土地等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分配的权利。与此相适应,社会主义国家坚持计划经济体制,否定商品经济的制度安排。国家把生产要素按计划分配给企业,企业按计划生产产品,居民按计划领取生活资料。不要通过等价交换,企业就能够使用生产要素,居民就能够消费生活资料。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为谁生产皆与企业的利益无关;消费什么和消费多少,消费者也无多少选择的权利。在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下,企业就没有有效配置生产要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反而还有为完成计划指标争资金、争资源的动机和行为。同时,因为价值没有稀少性的概念,人们不能通过对稀少性的追求获得相应的收益,从而也就缺乏通过创新生产稀少性的积极性。这同财富具有稀少性,人们能够通过创新生产稀少性财富而获得稀少性价值,从而具有创新精神完全不同。长期以来,我国坚持价值分配和按劳分配的原则,从理论上讲,劳动的积极性应该被充分地调动起来,劳动生产率也应该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客观现实却是经济增长速度是上去了,重复建设和劳动生产率不高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或者说创新机制不完善,创新能力不足的矛盾依然存在。
如果对照财富分配、价值分配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我们不难发现,财富分配因为能够反映客观世界的稀少性,相应的制度安排因而有激励有效配置生产要素的功能,因而被认为是一种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制度安排;价值分配因为不能够反映客观世界的稀少性,以它为依据作出的制度安排也就缺乏有效配置生产要素的功能。被分配的对象不同,相应的制度安排也不可能相同,生产要素配置的规则也不可能完全一样,能够发挥出来的效果也不相同。从效率的意义上讲,财富分配比价值分配更有效率。可是,分配不只是影响效率,而且也影响公平。如果把公平的因素考虑进来,对财富分配和价值分配的认识就可能有完全不同的态度。从人与人权利平等的意义上看,价值分配比财富分配更讲公平,传统的社会主义制度安排追求的是公平,所以选择的是价值分配的原则;资本主义制度安排更多的是追求效率,所以选择的是财富分配的制度安排。现在,我国是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既要追求公平,同时又要追求效率,从而就不能只选择价值分配的制度安排,或者只选择财富分配的制度安排,而是需要把财富分配的制度安排同价值分配的制度安排相结合。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的制度安排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地方是它扬弃了后者过分强调公平的一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地方是它扬弃了后者过分强调效率的一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强调追求公平的同时,也不放弃效率。因为财富分配有利于提高社会经济的效率,价值分配有利于提高社会经济的公平,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选择财富分配与价值分配的结合。价值分配是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财富分配是坚持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所以,价值分配与财富分配的结合需要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中共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共十五大又提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已经充分认识到了价值分配同财富分配相结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是认识上的提高并不意味这种结合就能够付诸实现,需要我们通过变革,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我们知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机制配置生产要素的经济,也可以说是一种交换经济。交换的内容不仅有商品,而且也包括劳动力在内的一切生产要素,如资本和土地。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交换的制度安排来说,同财富分配需要交换是一致的。交换既是交换对象的让渡,也是排他性所有权的转让。所以,无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还是财富分配的要求,生产要素和被分配的对象都需要建立排他性的所有权。从传统的公有制财产关系来看,所有权是缺乏排他性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意味着劳动者都对它拥有所有权,即只要是劳动者,一个人需要使用生产资料,并不妨碍另外一个人对生产资料的使用权。这样的财产关系否定等价交换,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同财富分配的内在要求是不相容的。如果不扬弃传统的公有制财产关系,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进行财富分配是不可能的。
所以,我国制度变革的一个重点,就是要把传统的人人有份的在人民内部缺乏排他性所有权的公有制财产关系,转变为公有制财产也应该有排他性所有权的财产关系。承包经营责任制企图通过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开来,使公有制财产所有权保持排他性,同时,也使企业拥有经营权,能够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是,把经营权从财产的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破坏了公有制财产所有权的完整性,不但没有保持所有权的排他性,反而还使所有权排他性失效的问题越来越严重。承包制企业的寻租行为就是由公有制财产所有权排他性失效的问题产生出来的。所以,要建立公有制财产的排他性所有权,选择的制度安排应该有保持所有权完整性的功能。公司制的制度安排把财产的最终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分离开来,明确界定二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使得最终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都能够成为完整性和排他性的所有权。公司制的制度安排能够保证财富分配的实现。江**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也充分体现出了财富分配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不过,长期以来我国坚持的是价值分配,采取的是按劳分配的原则,认为资本和土地等具有生产力但不是价值源泉的生产要素不能够参与价值的分配。因此,要把价值分配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转变到财富分配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上来,还有一个传统观念转变的问题需要解决。这是因为被分配的对象与分配的制度安排发生了改变,传统的观念如果不能够及时地转变过来,就会形成旧观念同新制度的磨擦,增大财富分配的难度和交易成本。我认为,无论是价值分配论者,还是财富分配论者,都认为只有生产者才能参与分配,即生产价值者能够参与价值分配,生产财富者能够参与财富分配,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上二者是统一的。二者相互对立的观点是,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从而只有劳动享有价值分配的权利;财富是由劳动、资本和土地等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所以三者都有权参与财富分配。不同的经济体制和社会制度选择它认为需要的被分配对象,并且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是以各自的公平和效率观作为评价标准的。正如上面所说的,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选择财富分配,是因为强调效率;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选择价值分配,是因为需要公平。
马克思对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具有生产力和对财富生产的贡献是给予充分肯定的。他认为,“种种商品体,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如果把上衣、麻布等等包含的各种不同的有用劳动的总和除外,总还剩有一种不借人力而天然存在的物质基质。人在生产中只能像自然本身那样发挥作用,就是说,只能改变物质的形态。不仅如此,他在这种改变形态的劳动中还要经常依靠自然力的帮助。因此,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正像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注:马克思:《资本论》,中文版,第1 卷,56~5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所以,从生产财富者即有权参与财富分配的意义上说,马克思是不会反对资本和土地等生产要素能够参与分配的。但是,马克思认为财富分配有损公平,因而坚持价值分配的合理性,坚持价值的创造者:劳动才能参与分配的观点。只是因为这个原因,劳动价值论者才对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持否定意见。
长期以来,我国坚持传统的社会主义公平观,选择价值作为被分配的对象,认为只有劳动才能参与分配,这样的制度选择在公平严重受到损害从而效率受到影响的条件下应该说是合理的,符合广大劳动人民的切身利益,从而能够得到他们的拥护。但是,价值分配长期实践的结果却是,在保证公平的同时,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更高层次公平的实现。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人民生活在较低水平上徘徊不前,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资源不能有效利用,效率得不到有效提高。这种以效率损失作为代价的公平是一种低层次的公平,应该通过分配制度的变革予以扬弃。我国之所以要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作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制度安排,一个重要方面的原因就是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坚持效率优先,就得坚持财富分配,生产要素应该享有参与财富分配的权利。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上,我们既没有违背马克思关于资本和土地具有生产力,能够生产财富,从而有权参与财富分配的理论,同时又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效率优先的需要。兼顾公平,就得坚持价值分配,按劳分配从而也是需要的。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财富分配同价值分配的结合,需要按劳分配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合。由于马歇尔的以均衡价格理论为基础的分配理论,既能够体现财富分配,即以边际生产力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标准,又能够体现价值分配,即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如果说得具体一点就是,生产要素使用者一方是以边际生产力作为财富分配的依据,生产要素所有者是以价值边际值作为价值分配的依据。二者在市场上只是决定分配的力量之一,收入水平是由生产要素的使用者和所有者共同决定的。这种分配的决定既体现了财富生产者的权利,又体现了价值生产者的权利,同时,也不违背马克思关于价值、财富和分配的有关理论。我的认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坚持价值分配同财富分配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制度安排。
五、结论
分配、公平与效率是对立统一的三个方面,分配合理,既能体现公平,又能够兼顾效率。可是,分配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被分配的对象、分配的对象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被分配的对象可以是价值,也可以是财富。持价值分配观念的劳动价值论者,认为劳动是价值的源泉,只有劳动才能参与价值的分配,资本和土地等生产要素参与价值的分配是对劳动的剥削。持财富分配观念的效用价值论者,认为劳动、资本和土地都具有生产力,都参与了财富的生产,都有权参与财富的分配。价值观念上的对立导致被分配对象的认识上的对立,导致分配制度安排上的对立。财富分配一般是以克拉克的边际生产力理论作为分配理论的基础,但只是反映了分配决定力量的一个方面。价值分配是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作为分配理论的依据,坚持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的原则。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因为对公平与效率的认识不完全相同,因而对被分配的对象也会作出不完全相同的选择。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强调效率,它选择的被分配对象是财富,坚持财富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制度安排。建立的所有权排他性规则、市场交换规则都是为了保证财富分配的顺利实现。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制度强调公平,它选择的被分配对象是价值,坚持价值分配和按劳分配的制度安排。建立的公有制财产人人有份的缺乏排他性所有权的规则,计划安排和排队等待的规则也是为了保证价值分配的顺利实现。公平与效率尽管是一种“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对立关系,但是二者也相互影响,即过分强调公平,不讲效率,反而损害公平;过分强调效率,不讲公平,也会有损效率。所以,任何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不论是资本主义制度,还是社会主义制度,都不应该只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不注意公平,只强调效率,但在现代资本主义时期,在强调效率的同时,也比较注意公平。资本主义国家采取的所得税和遗产税,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就是为了提高公平程度。社会主义国家强调公平,却不太注意效率,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搞了几十年,不但没有较大幅度提高公平程度,而且效率也很不理想。现在,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既要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公平原则,也要吸取市场经济讲究效率的优势。因此,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坚持财富分配同价值分配相结合,按劳分配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作出所有权排他性和交换的制度安排。马歇尔的以均衡价格理论为基础的分配理论也可以作为我国分配的参考依据。与此相适应,传统的价值观念也应该作出相应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