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动”虽好,但当以司法原则为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22:17:02
中国已经提前进入“诉讼社会”,法院面临严峻挑战,需要通过创新“联动司法”机制予以积极应对。这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在近日于上海召开的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年会上发表的观点。这一观点,引起舆论的高度关注,这些天已经迅速成为各大媒体报道的重要法治新闻(11月14日《中国青年报》)。
张文显在就任地方法院领导之前,是我国著名的法理学家,他对司法的属性、功能及其独立运作等都曾有过精辟的论述,也引起过学界的共鸣。作为法学家出身的法院院长,他所发表的观点,常常与非学者型院长们的讲话有所不同,更有“法理”含量,分析问题具有深度,见解独到,也更具说服力。
说我国已经开始进入到“诉讼社会”,这一观点当然有一定的依据。据官方的统计,进入21新世纪以来,我国每年约有1亿人(次)牵涉各类诉讼或准诉讼、类诉讼程序。2009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1378875件。一年之内,就有将近7000万人(次)涉诉,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5.24%。加之2009年全国各级行政机关作出的1200余万件行政处罚、受理行政复议、进行行政调解等案件,经济仲裁和劳动仲裁部门受理76万件仲裁案件,人民调解组织处理各类民间矛盾纠纷767万件,各级政法机关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约180万人(次),若以每案2.5人计算,涉及的人员约为5500万人(次)。涉诉总人口达到1.2亿人(次),占全国人口总量的9.2%。据此将这样的社会状态定义为“诉讼社会”,应该是可以接受的。
诉讼社会的到来或者“提前到来”,其实并不需要特别的惊讶,因为我国社会目前依然处于急剧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凸显、群体性事件突出、越轨行为增多,正是转型社会的重要表征。它与社会急速发展、社会治理结构改变所带来的观念冲突、整合机制短缺,以及市场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集权效应弱化等都有密切的关系。同时,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的“行政管控”和“单位约束”机制较为发达,不少民间矛盾甚至家庭纠纷主要依靠行政和单位组织的力量和途径予以处置,司法并没有真正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纷争的主渠道。因此,当政府职能发生改变,企业功能出现变化时,大量原先由行政机构和工作单位包揽、调处的纠纷,必然“井喷”似地涌向法院。而我们的法院,无论是在体制、机制、功能、人员、知识、能力,还是在调动社会资源和确立司法的权威性等方面,其实都还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也没有真正与时俱进地进行过大的变革。
也许,正因为如此,面对一年数以千万计的诉讼个案袭来,面对不断的缠讼、闹访事件,以及可能来自于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媒体舆论的种种压力,法院感到了困窘,甚至有些力不从心,需要更多地依靠其他机构的“联动”,需要在法律和司法之外寻求更具权威的力量支援。
我一直认为,在一个倡导构建法治社会的国度里,司法的权威应当在国家政治体制的层面上得到切实的保证和坚定的支持,司法应当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主渠道,并且赋予司法在裁判个案诉讼中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调处纠纷的功能定位和路径、方法。因此,“联动司法”观点的提出,虽说反映了特殊社会背景下法院的切实呼声,或许也多少带有面临现实“严峻挑战”境遇下的某些无奈,但它的实际操作,却需要警惕可能对独立司法原则和司法权威地位的“善意”损害。从长远的角度上看,维护司法的独立和权威,完善司法的结构与功能,增强司法的公开和透明,确保司法的公正与廉洁,回应民众的诉求和期待,才是司法尤其是法院应对诉讼难题挑战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