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的制定体现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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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XINHUANET.com  2007年04月24日 10:37:55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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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4日(星期二)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介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敬请关注!
[香港文汇报记者]在国外立法时,一般都没有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而这个条例对主动公开的范围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请问张副主任这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刚才文汇报记者提得很对,从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来看,一般都没有规定主动公开的范围,而只是规定了不公开的内容。除了不公开之外的,都应该公开。这就是所谓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我们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时候,从两个方面也体现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一方面条例规定了主动公开的基本要求和公开的内容,也规定了各级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还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也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除此之外,都可以公开。所以,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这个规定我们主要是考虑有这样一些原因:
第一个原因,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时效性和针对性,防止行政机关把一些重要的信息不予公布,或者是公布政府信息的随意性。另外把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及时地予以公布,这样也方便群众知晓政府的信息,也减少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降低行政成本,方便群众了解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