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调解委员会“难产”背后 医患纠纷难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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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调解委员会“难产”背后 医患纠纷难理清
信息来源:厦门房产网  发布日期:2009-11-30
记者 苏丽艳/文 丰晓飞/图
在已有大量实践和经验的前提下,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在厦门仍遭遇“难产”,颇为耐人寻味。
采访中,记者听到的一种声音或许可以解释个中原因:对于医院而言,第三方调解只是在诉讼之外寻求减少“医闹”之道退而求其次的无奈之选;而在法律层面上,第三方调解机制则是应对“诉讼爆炸”作出的必要引导。这样一种机制和机构的设立,对于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有一定积极作用,却无法根治痼疾。甚至有法律人士指出,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只是把矛盾暂时转移,无论谁来接手都嫌“烫”。而解决医患纠纷,最终还是要靠更为健全的法律制度。
医院与病人的互相信任常经受考验
>>案例
奔走6年证明自己没患精神病
2009年9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再审终审判决,成为各大媒体的头条。这份判决撤销了此前思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和厦门市中院的终审判决,奔走6年的吴素真终于证明了自己的清白——自己并没有患精神病。
事情还得从2003年说起。家住湖里区高崎村的吴素真在厦门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了一个多月,因办理出院手续,与医生和护士发生争执。吴素真当时很激动,甚至骂了“婊子”等难听的话。第一医院医生认为她“出现了胡言乱语、精神错乱、手舞足蹈等现象”,于是联系专业治疗精神病的仙岳医院前来会诊。当天下午,在综合了仙岳医院的会诊意见后,第一医院为吴素真办理了转院手续。随后,吴素真被强行使用抗精神药物、激素等治疗了22天。吴素真认为自己并没有精神病,医院的误诊让她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由此走上了“讨说法”的漫长道路。
2004年12月,经吴素真申请,厦门市医学会作出医学鉴定,认为两家医院的诊断结果和治疗手段都符合医疗程序,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吴素真对鉴定结果不服,一年后将两家医院诉至思明区法院,索赔213295元,一审败诉后继续上诉,然而,最终仍以败诉告终。所幸,在随后的申诉过程中,她得到厦门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毅的免费帮助,在他的建议下委托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取得了新证据。2007年3月,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吴素真患“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确定诊断的依据不全面,“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不能成立。这个结论推翻了厦门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虽然两家医院都不认可,但最终经医患三方同意,由厦门中院委托的另一家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给出了同样的答案。吴素真6年的奔走,终于在获得近6万元的赔偿金后画上句号。
年幼的孙子支气管道被花生米堵了,没来得及取出便断了气,认为是医院延误治疗导致孙子送命,爷爷和医院打起官司,一晃5年过去,诉讼还在继续;残疾的儿子入院治疗,病情没有缓解,反而多了并发症,父亲拿起法律书籍,把医院告上法庭,最终为儿子赢得后续治疗费……吴素真案只是众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一起。来自法院的数据显示,单仅思明区,今年1至11月便受理了73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去年同期的数量则为53件。而同时拥有医学、法学双学历,专门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律师吴岩泉2000年来到厦门后,也见证了医疗纠纷案件逐年递增的过程。他代理过的最长案例2001年接手,直到今年才最后结案。
>>现状
医患纠纷众医疗机构疲于应对
事实上,进入诉讼阶段的医疗纠纷只是实际总量中的一部分,更多无法支付诉讼成本的患方,往往选择以其他极端形式为自己“鸣冤”。
吴素真即是例子。据知情人透露,在为自己的“清白”奔走的6年期间,寻求协商解决无门的她,不止一次到医院“闹场”。为孙子打官司的爷爷,也曾身披写着标语的布条,在医院门口。
和不少城市一样,“医闹”已成为厦门各医疗机构最为头疼的问题之一。为制止“医闹”,12月1日起实施的《厦门市医患纠纷处置暂行办法》详细列出了几种可能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患者或者患者家属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损毁公物,寻衅滋事的;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等扰乱医疗秩序的;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此外,《办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患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的投诉、纠纷接待室和协商谈判场所,指定专人专门负责处理各类医患纠纷。
“有些医闹事件可能不是很大,但会成为十分突出的问题。”仙岳医院医务部主任陈钊称,随着人们对于精神疾病的进一步认识和了解,近年来发生在该院的“医闹”事件已大为减少,但每年总还是有个三五起。事实上,早在《办法》出台之前,该院就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医患纠纷应急处理机制——出现医患纠纷,首先由科室主任进行调解处理,处理不了的,上报医务部会同党群工作部共同解决,还是协商不好的,则请求相关部门介入调解。
中山医院的有关负责人也称,该院近年来反馈到医务部的医疗纠纷每年大概有150起,其中10%采取“闹”的形式。2003年,该院设立了专门的来访接待室,直接面对各种患者投诉。医德医风、违纪情况、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投诉,由来访接待室进行处理;如果属于医疗事故纠纷,则交由医务部处理。虽然来访接待室让患者有了“说”的地方,但是,紧张的医患关系并没有得到完全的缓解,毕竟只有医院方认为自己确实存在过错,双方才有“谈判”的基础。
中医院也深受“医闹”的困扰,这几年来,即使多部门介入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仍疲于应付。该院也设有来访接待室,同时有三个部门负责处理各种医患纠纷——医疗质量问题由医务部协调,价格投诉由财务科解决,服务态度投诉则由党办处理。虽然只有来访接待室的一个工作人员为处理医患纠纷的专职人员,其余人员均为兼职,但三个部门仍坚持每个月碰头汇总,对确需处理的纠纷作出处理。
>>焦点
信任解体“第三方”能否公正高效
一方面是医疗事故发生后,“弱势”的患方无论从金钱还是时间衡量,都打不起官司,因此选择“医闹”;一方面是职业医闹“应运而生”,出现了部分“过度索赔”的例子,反让医院方成为弱势一方,恶化了本来就紧张的医患关系。这俨然成为一个绕不出去的“怪圈”。
《厦门市医患纠纷处置暂行办法》规定:发生医患纠纷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这些最基本的权利指向的文本,却往往是现实中患方难以获取的资源。而医疗事故鉴定主体与医疗机构“剪不断,理还乱”的“裙带关系”,也是难以让患方信服的关键。
“在解决医患纠纷的各种新兴方式中,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是目前最典型、最有实效的一种了。”一名医院的工作人员指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纠纷可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一是医患双方协商,二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三是民事诉讼。三种途径的实效都因个中原因而大打折扣。作为医院方,自然希望所有纠纷都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甚至在实践中通过主动先行为患方垫付医疗事故鉴定费等方式引导诉讼,但在现实中,也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第三方介入调解机制。因此,虽然“无奈”,大部分医院对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仍抱有不小的希望。
然而,法律工作者却对“第三方调解机制”引入医患纠纷解决模式表示谨慎乐观。
“医患双方信任的解体,是医患纠纷难以调和的根源。”福建方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岩泉表示,一定程度上,医患纠纷是不同社会矛盾的一个焦点。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患双方都是令人“同情”的,患方的第一诉求往往不是赔偿,而是对医疗过错的“声讨”,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最终判定为医疗事故的也仅仅是其中的两成不到。而医疗工作者超负荷工作导致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的下降,在特定评判体系下“过度治疗”或者对自己采取“不作为”的保护性措施,更有其深层次原因。且不谈这些问题尚未理清,一种机制的建立,如何保证其公信力,如果做到高效、便捷还有很多细节需要考虑。
吴岩泉认为,严格意义上,卫生行政部门也是“第三方”,只是它的公信力遭到质疑。因此,与其说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是“第三方调解”,不如说它是诉讼外调解机制。厦门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毅则称,这种诉讼外调解并没有跳出医患矛盾的“怪圈”,医患矛盾的焦点不是谁出面调解,由这个机关主持调解改成那个机关主持调解,只是把矛盾暂时转移,由司法局主持或者参与调解一旦失败会导致患方对所有当地律师的不信任,更大的危机就产生了。医患纠纷的焦点是部分医院和医生医德的沦丧,和医疗信息掌握的不对称,以及没有第三方鉴定。这些问题不解决,患方就仍然无法信任医方,“医闹”就还会继续。而所谓中立的各方专家,只要他们不必为“鉴定”和调解的结果负法律责任,就难以对他们产生约束,更遑论其公信力了。
“吴素真案最终得以再审,并以新证据取得最后的胜诉,鉴定主体的改变是关键。这恐怕也是国内首例以司法鉴定推翻医学会鉴定的案例。”杨毅说,司法鉴定人员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是,他必须为自己作出的鉴定负法律责任,必须出庭接受质证,这也正是其公信力的“源泉”。而要真正解决医患纠纷,惟有不断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否则,恐怕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治标”,而无法真正“治本”。
■观点
医调委具有较强中立性
【受访者】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黄健雄
医患关系本是私法上的合同关系。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设定的主要法律关系是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行政管理的公法关系,但却不恰当地介入了医患关系,主动设定医院与患者、医院与患者家属或关系人之间的私法关系,在原本应该由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之间设定了强制性的禁止义务与法律责任,从而最终导致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之间的纠缠与混乱。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不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也可以主动介入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而且只要协议符合合同的订立原则,协议就是有效的,人民法院将予以确认。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则是民间调解性质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属于医院和患者以外的第三方,具有较强的中立性。调解人员均由熟悉医疗法律法规及调解业务的人员担任,运用人民调解方式来调处化解纠纷。
医疗纠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医疗纠纷是指病人或者家属对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不满意,认为医务人员在该过程中存在过失,对病人造成伤残、死亡以及在诊疗活动中加重了病人的痛苦等情况,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追究医方法律责任或者要求赔偿损失的事件,该事件在未查明事实真相之前都称为医疗纠纷。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而各类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形成的各类医患纠纷的调解处置,适用《厦门市医患纠纷处置暂行办法》。
在现代社会中,重塑“第三方调解”制度的合法性必须通过制度创新拓展调解领域、创新调解载体、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使调解走向规范化、专业化、网络化、社会化、公共化。所谓规范化是指调解委员会建设和调解过程的规范化,这是在熟人社会解体后人民调解塑造其公信力的首要条件;所谓专业化是指调解人员的专职化和调解依据的法律化,而不再是像过去那样依靠权威人物的威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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