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权生腐败!不治乱权反腐——越反越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3:15:25
作者:w409 于 2010-03-28 14:57:26.0 发表
呼吁:建立执法程序监督制度
【导言】众所周知,只有薄熙来任重庆市委书记才能打黑除恶。现在设定一项制度:不管是张熙来还是李熙来任重庆市委书记必然也都会打黑除恶。这是因为,有黑恶必定就会有投诉举报,熙来们接到投诉举报后就必须处理(打黑除恶),如果不处理,他就会受到监督、就会受到追究责任、就会丢掉乌沙帽,甚至就会坐牢。这就是从“人治”走向“法治”。
[摘要]依法治国人人有责,百姓有维权、报案、投诉责任,官员有及时公正处理责任,这些须建立制度保障。
中央颁布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是我国依法治国道路上的一个里程碑。
依法治国道路上的下一个里程碑是什么呢?就是建立执法程序监督制度。
执法程序监督制度完善目标是:有法必依,有案必办,办必有果。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在案件处理中,出在执法程序上的问题越来越多,办案执法人(行政执法人、司法执法人,其它授权执法人)不受案、不办案、拖延办案使案件不能及时依法公正处理。虽然其中绝大多数被压制下去了,但当事人受到伤害、社会受到伤害不容忽视。绝大多数被压制下去,不等于全部被压制下去,普遍之中必有个别,有些不被处理的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就会酿成突发事件、恶性事件、群体事件,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伤害,如发生的奶粉事件、医药事件、通钢事件、污染事件、开胸验肺事件乃至乌鲁木齐事件等等,虽然各有复杂的背景,但都应该与执法程序监督制度缺失有关,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见微知著,事件前肯定有蛛丝马迹,肯定有人报案,肯定有人投诉,其中不乏有多人、多次、多年报案、投诉,由于没有执法程序监督制度,也就没有把其当成案件处理。不处理不等于问题不存在,酿成大事故已属必然。
当前只有那些暴发的大事件或媒体报导过的案件才处理,而更多被压制下去的就被忽略了,这不是依法治国的宗旨。
建立执法程序监督制度,其基本点是:一、(1)案件当事人、相关人、客观人(这些人大多数为普通百姓、社会弱者)向执法人(行政执法人、司法执法人、其它授权执法人)报案、投诉,执法人不受案、不办案、拖延办案的,报案人、投诉人有权向执法人的上级机关或执法监督部门(检察院、监察部门、信访部门等)上诉、申诉请求监督;对于执法人上级机关或执法监督部门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报案人、投诉人有权向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执法监督机构(后面有述)请求监督。(2)执法人、执法监督部门对案件受理、案件处理情况应及时通知报案人、投诉人,并提供其参与办案的便利。报案人、投诉人对剥夺其知情权、参与权的有权请求监督。二、建立执法程序责任制度和违责失责处理办法。对于执法人不受案、不办案、拖延办案、剥夺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的,由执法人上级机关或执法监督部门追究处理违责人、失责人,并及时通知报案人、投诉人;对于执法人上级机关和执法监督部门违责失责的,由人大执法监督机构追究处理,并及时通知报案人、投诉人。三、国家权力机关介入执法监督。谁来监督监督者?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执法监督机构行使对执法人及其上级机关、执法监督部门的监督责任。
上级人大执法监督机构有责任监督下级人大执法监督机构。
总之,建立执法程序监督制度,促进依法治国逐步落到实处,促进以人为本逐步现实化,改变百姓告状无门、打官司无路走的历史;改变当事人无知情权、不能与执法人互动参与办案的历史。没有知情权,就谈不上其它,人民日报说:“不给真相”酝酿公共事件。此话真知灼见。
附:背景材料:一“法阀”在行动;二铲除“法阀”,健康法治;三研究“法阀”现象
王伯康0411-86677574
呼吁:建立执法程序监督制度
【导言】众所周知,只有薄熙来任重庆市委书记才能打黑除恶。现在设定一项制度:不管是张熙来还是李熙来任重庆市委书记必然也都会打黑除恶。这是因为,有黑恶必定就会有投诉举报,熙来们接到投诉举报后就必须处理(打黑除恶),如果不处理,他就会受到监督、就会受到追究责任、就会丢掉乌沙帽,甚至就会坐牢。这就是从“人治”走向“法治”。
[摘要]依法治国人人有责,百姓有维权、报案、投诉责任,官员有及时公正处理责任,这些须建立制度保障。
中央颁布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是我国依法治国道路上的一个里程碑。
依法治国道路上的下一个里程碑是什么呢?就是建立执法程序监督制度。
执法程序监督制度完善目标是:有法必依,有案必办,办必有果。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在案件处理中,出在执法程序上的问题越来越多,办案执法人(行政执法人、司法执法人,其它授权执法人)不受案、不办案、拖延办案使案件不能及时依法公正处理。虽然其中绝大多数被压制下去了,但当事人受到伤害、社会受到伤害不容忽视。绝大多数被压制下去,不等于全部被压制下去,普遍之中必有个别,有些不被处理的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就会酿成突发事件、恶性事件、群体事件,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伤害,如发生的奶粉事件、医药事件、通钢事件、污染事件、开胸验肺事件乃至乌鲁木齐事件等等,虽然各有复杂的背景,但都应该与执法程序监督制度缺失有关,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见微知著,事件前肯定有蛛丝马迹,肯定有人报案,肯定有人投诉,其中不乏有多人、多次、多年报案、投诉,由于没有执法程序监督制度,也就没有把其当成案件处理。不处理不等于问题不存在,酿成大事故已属必然。
当前只有那些暴发的大事件或媒体报导过的案件才处理,而更多被压制下去的就被忽略了,这不是依法治国的宗旨。
建立执法程序监督制度,其基本点是:一、(1)案件当事人、相关人、客观人(这些人大多数为普通百姓、社会弱者)向执法人(行政执法人、司法执法人、其它授权执法人)报案、投诉,执法人不受案、不办案、拖延办案的,报案人、投诉人有权向执法人的上级机关或执法监督部门(检察院、监察部门、信访部门等)上诉、申诉请求监督;对于执法人上级机关或执法监督部门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报案人、投诉人有权向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执法监督机构(后面有述)请求监督。(2)执法人、执法监督部门对案件受理、案件处理情况应及时通知报案人、投诉人,并提供其参与办案的便利。报案人、投诉人对剥夺其知情权、参与权的有权请求监督。二、建立执法程序责任制度和违责失责处理办法。对于执法人不受案、不办案、拖延办案、剥夺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的,由执法人上级机关或执法监督部门追究处理违责人、失责人,并及时通知报案人、投诉人;对于执法人上级机关和执法监督部门违责失责的,由人大执法监督机构追究处理,并及时通知报案人、投诉人。三、国家权力机关介入执法监督。谁来监督监督者?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执法监督机构行使对执法人及其上级机关、执法监督部门的监督责任。
上级人大执法监督机构有责任监督下级人大执法监督机构。
总之,建立执法程序监督制度,促进依法治国逐步落到实处,促进以人为本逐步现实化,改变百姓告状无门、打官司无路走的历史;改变当事人无知情权、不能与执法人互动参与办案的历史。没有知情权,就谈不上其它,人民日报说:“不给真相”酝酿公共事件。此话真知灼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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