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诉讼请求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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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4 14:28 【大中小】【我要纠错】
[案情]
2004年2月原告杜某欲购客车经营客运生意,听被告夏某讲其在县公路局有一亲戚能够用10万元买断夏邑县城到杨集的公交客运路线,便于2004年4月4日把1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收其现金10万元的收条,并通过给有关人员请客送礼没有办成此事,在原告的催要下退还原告现金5万元,其余5万元一直占用。后原告曾于2004年6月29日向夏邑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大队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未果,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下余现金5万元。
[审判]
夏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从事客运经营,应该采取合法途径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营运路线手续。而原告明知被告采取请客送礼和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以达到合法目的,反而交给被告10万元现金委托被告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交通营运管理程序并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秘益,具有违法性,该民事行为无效。原告交给被告的10万元款系不法资金,其以债权债务关系主张被告退还余款5万元不予支持。被告占有的原告的5万元现金应视为被告取得的不法利益,应依法追交收归国家所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杜进才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在审理时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杜某欲购客车经营客运生意,在得知被告有熟人的情况下,才把1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收其现金10万元的收条,后事没有办成,原告已退还被告现金5万元,其余5万元也应当退还,不应占为己有。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从事客运经营,应该采取合法途径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营运路线手续。而原告明知被告采取请客送礼和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以达到合法目的,反而交给被告10万元现金委托被告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交通营运管理程序并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秘益,具有违法性,该民事行为无效。原告交给被告的10万元款系不法资金,其以债权债务关系主张被告退还余款5万元不予支持。被告占有的原告的5万元现金应视为被告取得的不法利益,应依法追交收归国家所有。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是一起委托合同纠纷。原告委托他人实施民事行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该是合法的民事行为。而本案中的原告明知营运路线只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并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才能取得,却交给被告10万元现金委托被告采取请客送礼、行贿受贿等不正当手段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其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本案被告明知原告谋取的是不正法利益,接受原告的10万元现金并用于请客送礼、贿赂他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占有原告的5万元现金为不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缴被告所取得的5万元并收归国家所有。综上分析,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对被告的行为予以民事制裁也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案情]
2004年2月原告杜某欲购客车经营客运生意,听被告夏某讲其在县公路局有一亲戚能够用10万元买断夏邑县城到杨集的公交客运路线,便于2004年4月4日把1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收其现金10万元的收条,并通过给有关人员请客送礼没有办成此事,在原告的催要下退还原告现金5万元,其余5万元一直占用。后原告曾于2004年6月29日向夏邑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大队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未果,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下余现金5万元。
[审判]
夏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从事客运经营,应该采取合法途径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营运路线手续。而原告明知被告采取请客送礼和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以达到合法目的,反而交给被告10万元现金委托被告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交通营运管理程序并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秘益,具有违法性,该民事行为无效。原告交给被告的10万元款系不法资金,其以债权债务关系主张被告退还余款5万元不予支持。被告占有的原告的5万元现金应视为被告取得的不法利益,应依法追交收归国家所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杜进才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在审理时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杜某欲购客车经营客运生意,在得知被告有熟人的情况下,才把1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收其现金10万元的收条,后事没有办成,原告已退还被告现金5万元,其余5万元也应当退还,不应占为己有。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从事客运经营,应该采取合法途径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营运路线手续。而原告明知被告采取请客送礼和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以达到合法目的,反而交给被告10万元现金委托被告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交通营运管理程序并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秘益,具有违法性,该民事行为无效。原告交给被告的10万元款系不法资金,其以债权债务关系主张被告退还余款5万元不予支持。被告占有的原告的5万元现金应视为被告取得的不法利益,应依法追交收归国家所有。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是一起委托合同纠纷。原告委托他人实施民事行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该是合法的民事行为。而本案中的原告明知营运路线只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并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才能取得,却交给被告10万元现金委托被告采取请客送礼、行贿受贿等不正当手段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其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本案被告明知原告谋取的是不正法利益,接受原告的10万元现金并用于请客送礼、贿赂他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占有原告的5万元现金为不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缴被告所取得的5万元并收归国家所有。综上分析,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对被告的行为予以民事制裁也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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