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诉讼中的再审程序是否应当停止执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2:59:36
                 各类诉讼中的再审程序是否应当停止执行 一、民诉法1、《民事诉讼法》第185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民诉意见》第199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200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第206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

2、结论:得看再审的原因:

(1)如果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如果当事人做出的再审申请的,须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刑诉

《刑诉解释》第307条: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行政诉讼

1、《行诉解释》第77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总结:

1、刑事诉讼中再审是不须停止原裁判的执行的。

2、民诉中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与行政诉讼中的再审,应当要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3、民诉中依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一定能引起原裁判的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