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报道失实被判免于道歉 法院认定商家应容忍媒体及公众评论(南方都市报 20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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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报道失实被判免于道歉 法院认定商家应容忍媒体及公众评论
2008-05-06 10:03:28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法院认定商家应容忍媒体及公众评论、批评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2007年3月报道了河北省晋州市海龙棉织厂生产“毒毛巾”事件,后经相关部门检验,该厂毛巾虽然不合格,但并未含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海龙棉织厂随后对央视提出侵害名誉权起诉。
2007年3月24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每周质量报告》播出一期名为《都是染料惹的祸》新闻节目。报道中,央视记者在河北省晋州市陈家庄乡海滩村海龙棉织厂和邻村陈家庄的一家“源泉”染厂调查,染厂一名技术人员拿出了几个样品,说是为“海龙厂”生产的。之后,记者从暗访的两家厂子里抽取11个染料样品,送到国家染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果显示,其中9个不合格样品中都含有国际上已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
节目播出后次日,晋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封存了海龙棉织厂生产的毛巾。同年4月5日,河北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检验报告,认定该厂毛巾质量不合格。
事发后,海龙棉织厂负责人孟某以自己的产品虽不合格,但并未检出报道所涉及的禁用染色品芳香胺为理由,将央视告上法院。他称,央视的上述报道失实,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并要求央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获得客观社会评价的权利,与此同时,法律亦保护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权利。央视是基于部分毛巾生产企业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染色剂,严重危害公众安全这一社会现象所做的调查节目。相关部门目前已确认该单位生产的毛巾不合格,虽不合格原因与致癌物质无关,但仍证明其产品有质量问题。此外,毛巾安全问题涉及公众利益,生产厂家针对媒体与公众对其产品质量及安全的苛责,应予以必要的容忍。据此,市一中院驳回孟某诉讼请求。
《京华时报》供稿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jwxy/200805060039.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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