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8:53:09
国食药监市[2004]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作好2004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工作,我局于今年1月下发了《关于印发2004年GSP认证工作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11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全年GSP认证工作做出整体部署和安排。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坚持标准,严格期限,切实作好今年认证工作,根据《意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对认证工作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没有通过GSP认证的地市以上城市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和大中型零售企业,其中包括没有提出认证申请的,在认证中被判定为不合格又放弃整改的,或者被要求进行整改但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申请的,以及复查结果仍不合格的,从7月1日起,停止其药品经营活动。
二、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经进行了认证检查,但被判定为限期整改的地市以上城市药品批发、零售连锁和大中型零售企业,如果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限其整改期需要跨越6月30日的,企业自接到整改通知之日起,应在《办法》规定的时限内报送整改报告和提出复查申请,由认证机构按规定的时间组织复查。复查不合格或者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申请的,自期限截止日期次日起,停止其药品经营活动。
三、对《意见》规定到2004年12月31日应完成认证的企业,其最后完成认证工作(包括完成对限期整改企业的复查)的截止期限为12月31日,不再顺延。
为保证在2004年12月31日完成相关企业的认证工作,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办法》中有关认证时限的规定,统筹安排,合理确定截止受理认证申请的最后期限。在确定受理截止期限时,应预留出企业可能出现的整改期及整改的复查期,并将受理认证申请的截止期限书面通知到辖区内应认证的各个企业。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对届时未能按上述规定期限通过认证的企业,应依法监督其停止药品经营活动。
五、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GSP认证的监督与实施。要坚持认证标准,认真执行上述认证工作时限的要求。对依法应予以停止经营活动的,要加强监管,严格政策规定,使GSP认证真正达到提高企业素质、淘汰落后企业、促进企业结构调整、保证药品经营质量的目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执行药品GMP认证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引用 GSP内部培训《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概述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有何规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储存,作出了哪些要求?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药品注册工作净化药品注册环境问题的通知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对药品的出库与运输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有何规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中提到的"批发企业"指的是什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中提到的"企业规模"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何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515号 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5]515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购进、验收、配送工作,作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全面做好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全面做好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