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买官卖官”重在治本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14:06:45


近日,中央纪委、中组部联合下发《坚决刹住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关于12起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例的通报》,要求坚决抵制包括买官卖官在内的选人用人腐败现象。中央近来对选人用人腐败连出重拳是非常必要的。不如此,不能清正官声、平息民怨;不如此,更不足以震慑买官卖官之徒的不断膨胀的私欲与胆气。惩治“买官卖官”的弊案,理应及时、果断、严厉,查实一起,惩办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这是反腐倡廉的治标之举、必须之举,是从严治党、从严治官的非常之举、断腕之举。
然而,治标纵然有声有色,但毕竟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不只是网起网落,难免有漏网之徒,更严重的是,滋生“买官卖官”的土壤未除、温床未拆,风头之后此类营生的好事之徒还会卷土重来,变本加厉地故伎重演,治理这种官场恶疾由此循入打压、反弹、再打压、再反弹的套路,前景不会乐观。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遏制“买官卖官”的治本之策,是寻根究底,铲除此类交易的制度性弊根,封杀他们的交易空间,斩断他们的利益链。
买官与卖官,互为依补、同生共长。没有卖方,买者所求奈何;反之,没有买方,卖者无处出货。但从“官”作为一种稀缺资源看,在“买官卖官”的交易中,卖官者居于矛盾的主要方面。一般情况,卖官者往往高高在上,奇货可居,买官者则俯首听命,乞求恩泽。所以,根治“买官卖官”,必须更多地向卖官者出手。市场之中,交易者都是以拥有交易物的所有权为前提的,无人可用不属于自己的物品来做交易。卖官者能够得逞,把官职当作商品作交易,原因何在?就在卖官者个人手中握有过大的权力,不受监督制约,从而把官职由公器异化为私物,随意出售。尽管在用人问题上我们党是有规矩的,绝不允许搞权钱交易,但是权力大到不受规制,潜规则之下,“集体领导”、“组织程序”以至“民主测评”统统化为乌有或者名存实亡。
卖官者个人手中握有过大而且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这是我们的体制之弊,这个弊端便是邓小平指出的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这种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人甚至一个人手中,什么事情都要由挂帅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什么事情”当然包括了用人之事,而且更重要的表现为用人之事。在权力过分集中的作用下,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猫鼠关系、君臣父子关系或帮派关系。关系网下,“买官卖官”应运而生了。
改革,着力破解用人问题上个人权力过分集中不受限制之弊,发展和扩大民主,是遏制“买官卖官”的治本之策、根本之道。
一是必须严格执行宪法、法律和党章有关选举的规定。应选必选,不准以任何名义和形式,用委任制代替选举制。选举制是民主的一项基础性制度,选举权是公民和党员的一项最为基本的民主权利。违背宪法、法律和党章的有关规定,用委任制取代选举制,其实质就是侵犯公民和党员的民主权利,是破坏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是破坏党内的权力属于全体党员的党内民主原则,必须予以坚决有效的制止。
二是探索扩大选举特别是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选举范围,说到底就是把任用官员的决定权交给更多的选民和党员,这就能有效地封杀“买官卖官”的活动空间。一方面,卖官者个人说了算的可能性几近归零,因为想操控一个较大范围的选举远比一个很小规模的委员会难得多。另一方面,买官者退而求其次可能选择是贿选,但是贿选的活动成本比起一对一的买官要大得多,而且隐蔽性差。
三是逐步健全任用重要干部的全委会票决制。包括扩大票决的范围、把票决人选的酝酿提名权交给全委会、全委会讨论决定票决规则并不得随意更改,等等,由此限制领导人个人的权力。
四是扩大干部任用工作的公开性。任用干部的全过程应公开的必须及时、如实地公开,不允许存在暗箱操作。阳光之下,鲜有罪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阳光之下,买官卖官者难有遁身之处,这便会使此类丑行被曝光被惩治的概率大幅增高,买官卖官者还愿意做这种蚀本的生意吗?作者:侯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