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税局采取八项措施强化私房租赁业税收征管-其他经济法规-财税知识-AsiaEC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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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税局采取八项措施强化私房租赁业税收征管
时间:200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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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规定房屋出租纳税人从租赁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必须持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到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
二是强化征管手段。依据纳税人取得的租金是否能真实反映,分别采取据实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即: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的,以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税法规定依法计算征收各项税款;对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不实的,不能提供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或提供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记载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的,由主管地方地税机关核定其租金标准,以纳税人实际出租的房屋建筑面积和适用的租金标准计算出应税租金收入,依法计算征收各项税款。
三是探索征管方式,实施源头控管。考虑出租方会通过合同、协议将税负转嫁给承租方,规定房屋出租纳税人出租房屋的各项税款在没有按期申报纳税的情况下,可由承租方在规定期限内找到出租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否则由承租人承担相应连带纳税义务。
四是充分发挥协护税组织作用,强化委托代征。纳税人出租房屋的税款可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供政策依据和征管办法,委托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建设管理部门等单位代征,并定期向税务部门反馈信息。
五是规范发票管理。对纳税人所需发票,由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及市地税局有关代开普通发票的基本要求,严格管理,出租人应持租赁合同、完税凭证等资料到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不准开票不征税或不按规定征收各种税款。
六是加强房屋出租税收资料管理。建立格式统一,内容真实完整的征管资料,做好数据资料微机录入,实现房屋出租税收管理微机化。
七是建立房屋租赁协调管理机制。加强与财政、公安、房管、街道办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加强情报信息交流、沟通;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建立房屋出租税收管理工作责任制,对房屋出租纳税人实行分片管理,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加强对漏征漏管进行责任追究。
八是公开税收征管情况。定期将房屋出租的税款征收、减免税、停歇业、处罚等情况向社会公布,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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