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采取8项措施制止虚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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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采取8项措施制止虚假报道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6日15:3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16日电(记者 隋笑飞)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一些报刊不断出现严重失实报道,个别采编人员炮制虚假新闻,一些报刊转载未经核实的报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损害了新闻单位的权威性、公信力。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新闻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印发《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要求各地新闻出版单位采取8项措施,制止虚假报道,切实维护新闻单位的公信力。

  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说,《通知》提出的8项措施包括:

  ——报刊出版单位要完善新闻采编管理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

  ——报刊出版单位聘用采编人员之前,必须对拟聘人员进行全面考查,严格审查其从业经历,对存在搞虚假报道、有偿新闻、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报刊出版单位一律不得聘用。

  ——报刊出版单位要规范用工制度,建立健全采编人员社会保障制度。

  ——报刊出版单位要制订采编人员从事采编活动的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

  ——转载新闻报道必须事先核实,报刊出版单位要建立健全新闻转载的审核管理制度。

  ——报刊出版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所属报刊的导向管理,建立健全报刊管理制度,严肃查处报刊虚假、失实报道,严肃处理刊载虚假新闻的相关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处理结果。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严肃查处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虚假、失实报道,责令有关报刊公开更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对报刊做出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对经查实采写虚假、失实报道的记者,要给予警告,并列入不良从业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新闻记者证,五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报刊负责人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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