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国:关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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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国:关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

2010年11月15日08:18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王兆国:关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中国共产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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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党全国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新形势下,我们今天在这里召开第十六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深入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关问题,这对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谈几点意见,与同志们共同探讨。

  一、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党的十六大作了重申,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就提出明确的立法工作目标,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断加以完善。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努力,截至目前,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共237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一个立足中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求、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符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以宪法为统帅的多层次、多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将形成。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历程来看,充分体现了三个方面的“相适应”。一是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相适应。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就决定了我国法律体系的构建必须从这一阶段的特点出发,不能与之相脱离,否则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二是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阶段性任务不同,对法律提出的需求以及能够为制定和实施法律提供的条件也就不同,法律体系构建必须紧紧把握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紧紧把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不能脱离和超越现实,也不能为了体系而体系。三是与法律体系自身发展规律相适应。法律体系逐步形成和不断完善的过程,既是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反映,也是法律体系自身规律的体现。法律体系要经历一个从无到有、从初步形成到基本形成再到形成、然后经过不断完善趋于更加成熟的过程。

  从法律体系本身来看,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要把握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应当齐全;第二,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制定出来;第三,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与之配套;第四,法律体系内部应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用以上标志来衡量,我国已形成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统一整体。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特别是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已大体上制定出来,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已比较齐全。从广义上说,还有更多数量的规章也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的规范作用。再加上经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法律体系内部也已基本上做到了科学和谐统一。

  准确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还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看法律体系的形成,要从它的作用来判断。构建法律体系是为了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法律体系形成与否,不能简单以法律的多少来论。目前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基本的、主要的特别是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大体上已经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当然,这并不是说,现有的法律就已经足够了;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们仍然需要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情况制定新的法律,适时修改已有的法律。

  二是,看法律体系的形成,要将它作为一个整体来审视。不仅要看法律,还要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它们都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有些事项在宪法中做出规定,有些应当在法律中做出规定,有些则可以由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各个层次的法律规范在各自的领域发挥作用,各司其职。对用法律来规范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法律;对一些地方事务,可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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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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