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时政--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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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
王兆国
 
2010年11月15日00:0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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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党全国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新形势下,我们今天在这里召开第十六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深入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关问题,这对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谈几点意见,与同志们共同探讨。
一、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党的十六大作了重申,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就提出明确的立法工作目标,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断加以完善。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努力,截至目前,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共237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一个立足中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求、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符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以宪法为统帅的多层次、多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将形成。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历程来看,充分体现了三个方面的“相适应”。一是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相适应。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就决定了我国法律体系的构建必须从这一阶段的特点出发,不能与之相脱离,否则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二是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阶段性任务不同,对法律提出的需求以及能够为制定和实施法律提供的条件也就不同,法律体系构建必须紧紧把握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紧紧把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不能脱离和超越现实,也不能为了体系而体系。三是与法律体系自身发展规律相适应。法律体系逐步形成和不断完善的过程,既是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反映,也是法律体系自身规律的体现。法律体系要经历一个从无到有、从初步形成到基本形成再到形成、然后经过不断完善趋于更加成熟的过程。
从法律体系本身来看,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要把握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应当齐全;第二,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制定出来;第三,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与之配套;第四,法律体系内部应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用以上标志来衡量,我国已形成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统一整体。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特别是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已大体上制定出来,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已比较齐全。从广义上说,还有更多数量的规章也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的规范作用。再加上经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法律体系内部也已基本上做到了科学和谐统一。
准确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还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看法律体系的形成,要从它的作用来判断。构建法律体系是为了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法律体系形成与否,不能简单以法律的多少来论。目前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基本的、主要的特别是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大体上已经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当然,这并不是说,现有的法律就已经足够了;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们仍然需要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情况制定新的法律,适时修改已有的法律。
二是,看法律体系的形成,要将它作为一个整体来审视。不仅要看法律,还要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它们都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有些事项在宪法中做出规定,有些应当在法律中做出规定,有些则可以由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各个层次的法律规范在各自的领域发挥作用,各司其职。对用法律来规范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法律;对一些地方事务,可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
三是,看法律体系的形成,要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世界上并没有也不可能有统一的法律体系判断标准。不同国家由于国情不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形式会有所不同。构建法律体系,任何时候都必须立足本国国情。不是国外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我们都必须有,也不是国外法律体系中没有的法律我们就不能制定。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我们不搞;我国现实生活需要的,我们要及时制定。对于国外经验,我们既要借鉴,又不能照搬。
此外,理解法律体系的形成,还要注意把握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历来是多种多样的,除法律规范外,还有国家在一定时期出台的政策、在某一具体领域的政策措施,还有行业规范、道德规范、社会习俗等。并不是所有问题都要通过立法来解决,也不是法律规范越多就越好。确实需要用法律手段来调整的,才考虑制定法律规范;能够通过其他调整手段解决的,就没有必要制定法律。我们既要充分发挥法制的作用,也要充分发挥其他社会规范的作用。
总之,深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要从历史和时代背景出发,全面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历史使命和作用;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始终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现实需要。
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是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
(一)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一国法律体系的性质由一个国家社会制度的性质所决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我们构建的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它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它包括的全部法律规范,它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必须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以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要求。这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区别。哪些法律需要制定,哪些法律不需要制定,具体法律制度的内容如何,都要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出发,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和长远利益出发。
(二)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改革开放作为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实践,为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波澜壮阔的舞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相伴而生、相互促进,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一方面,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法律体系构建提供内在需求和动力,提供实践基础和经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越向前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越深刻,对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的要求就越迫切,法律体系构建所依赖的基础也就越扎实。另一方面,法律体系的构建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制环境,积极发挥促进、规范、指引和保障作用,注意妥善处理法律稳定性和改革变动性的关系,在及时肯定已有成功做法、巩固已有改革开放成果的同时,又要为进一步改革开放留下空间。
(三)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科学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与此相适应,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集中行使立法权的前提下,为了使我们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国,又能适应各地方千差万别不同情况的需要,以便在实践中能行得通,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宪法原则,我国逐步确立了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实践证明,这一立法体制符合我国国情,是行之有效的。与这一立法体制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结构上表现为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特征,既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还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一立法体制也决定了各构成部分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概括地说,宪法是统帅,法律是主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对国家法律的细化和补充。它们由不同立法主体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制定,区分不同层次,具有不同效力,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统一体,符合统一、系统、分层的科学要求。
(四)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始终立足于基本国情,从实际出发,坚持将传承历史传统、借鉴文明成果和进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兼容并蓄,充分体现这个法律体系在文化上的先进性、包容性和广泛性。一方面,继承中华法制文化中的优秀成分,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另一方面,充分吸收人类法律文明的成果,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但又不是简单的照搬照抄,而是根据中国国情和实际,吸收有益之处,为我所用。实践证明,只有既继承发扬我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又借鉴吸收人类法律文明成果,才能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五)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经过30多年的努力,目前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必须看到,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并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它必然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整个国家还处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还有个完善过程,因而反映并规范这种制度和体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必然具有稳定性与变动性、阶段性与前瞻性相统一的特点,必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进程的现实需要而不断发展完善。社会实际变化了,法律体系必将随之变化并与之相适应。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需要及时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修改原有的法律规范,废止不符合社会实际、过时的法律规范。因此,不能用静止、孤立的眼光看待法律体系,而应始终保持发展的、开放的态度。
三、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体现了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反映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和现实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牢牢立足于中国实际,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其他各项民主政治制度,为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提供了可靠的法制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于保证党执政兴国、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对于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的作用,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于保障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作用。
(二)对于坚持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按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以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要求,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引导和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宏观调控体制,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制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于坚持改革开放,努力解决经济体制中的深层次矛盾,破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对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极大地调动人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大幅度提高综合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三)对于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特别注重从制度上解决公民权利和利益保障问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法律制度从不同方面对公民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等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切实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充分的、真实的自由和权利,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保障人权的优越性,有利于依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于党和国家不断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对于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对于大力发展文化、教育等事业,加大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将公民的文化、教育等权利落到实处;对于依法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四)对于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曾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近代中国因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而日渐衰落。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通过艰苦斗争建立新的政权后,一直为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而进行不懈努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了伟大成就。但是,我们依然是一个发展中大国。中国有13亿多人口,是一个有着几千年独特历史文化但民主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的古老大国,是一个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急剧转型时期的新兴大国。在这样的条件下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十分不易。要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有符合中国国情的完备的现代法律制度作为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共产党自觉运用依法执政理念指导法治实践的历史成果,对从根本上引导人们转变旧的思想观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终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要作用。
四、关于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为了适应新时期对立法工作提出的要求,早在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中提出:“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按照这一精神,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重新修订地方组织法,对我国立法体制进行重要改革,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1982年宪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在其后修改的地方组织法中,又赋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此外,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及决定,也对地方立法权限作了规定。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地方立法广阔的空间。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足地方具体情况,从本地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地方立法职权,因地制宜开展立法工作,制定了大量地方性法规。到目前为止,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制定现行有效法规5079件,省会市以及较大的市共制定现行有效法规2500件,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现行有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86件,经济特区共制定现行有效法规237件。地方立法为地方推进改革开放、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为国家立法提供了有力支持,为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新的形势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在紧紧抓住机遇,积极面对挑战,扎实开展立法工作,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在整个国家立法中的重要作用,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出新的贡献。这里,我谈几点看法,供工作中参考。
(一)抓紧完成任务,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今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性的一年。目前时间已非常紧迫,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对照年初拟定的工作要点和计划,抓紧做好各方面有关工作。一是,要抓紧完成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集中开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清理,是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科学和谐统一的重大举措,是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的一项重要任务。自去年以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进展顺利,从全国范围看,截至今年10月底,共集中修改地方性法规1317件、废止地方性法规426件,较好地解决了地方性法规中存在的不一致、不适应、不协调等问题。目前,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已接近结束,各地要按照要求和时间进度,抓紧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清理任务。下一步,要认真做好清理的后续工作:对于需要统筹修改的法规,要及时列入今后的立法计划,抓紧进行修改;对于根据法律清理情况及上位法制定情况,需要由地方制定配套法规的,要抓紧制定出来;在这次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进行总结,将一些成功的做法固定下来,作为今后开展清理工作及其他工作的重要经验。要通过这次清理工作,不断提高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保持一致的自觉性、主动性,切实将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和谐统一,贯穿地方立法工作的始终。二是,要深入开展法律体系的研究工作。要利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这一时机,结合地方立法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不断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认识,深化对地方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深化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努力形成理论成果,切实提高理论水平。三是,要抓紧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等多种形式,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介,积极宣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的伟大成就,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宣传地方立法为地方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重要贡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伟大实践,迫切需要我们全面、深入、系统地进行总结。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遵循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权限,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开展了生动的立法实践,无论是在实施性立法方面,还是在自主性立法方面,以及在先行先试的立法方面,都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积累了许多鲜活的经验。各地要紧密结合地方实际,在去年总结地方人大常委会成立30年来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总结。要通过总结,认真回顾改革开放以来地方立法的发展道路,深入了解地方立法工作取得的突出成就,及其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的重要作用,不断增强从事立法工作的成就感、自豪感;要通过总结,系统梳理地方立法工作积累的宝贵经验,更好地把握地方立法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要通过总结,深刻理解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提高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主动性,更加积极地为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实施创造条件、提供保障;要通过总结,充分认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进一步坚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与决心,不断增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自觉性。
(三)正确把握形势,及早谋划下一步地方立法工作的任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各方面对立法工作提出的要求会越来越高,立法工作的难度会越来越大,因而今后的立法工作任务依然繁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发展变化的需要,不断完善这一体系,同时积极促进和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深刻认识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把握地方立法工作面临的新课题新挑战,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一是,要早作谋划,尽早明确今后一段时期地方立法工作的奋斗目标和努力方向,做到心中有数。特别是要结合国家“十二五”规划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前做好地方立法的规划和计划工作。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推进,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要更加有针对性地根据地方实际依法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不论是在服务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方面,还是在更加卓有成效地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地方立法都将大有可为。二是,要注重服务科学发展,突出地方特色,努力使制定出来的法规更加适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切实提供制度支持。三是,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适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立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深入了解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关切,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四是,要积极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途径、新方法,积极采取措施,为人民群众在新形势下实现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供更加切实有效的途径。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是我们长期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结果,是我们长期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结果。实践证明,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形成和不断完善,反映了我国政治体制稳步改革和不断完善,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并不断走向成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作用,无论是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方面,还是在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和其他方面,都要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始终坚持和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同志们,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为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不断完善而努力奋斗!
(本文系王兆国同志11月11日在第十六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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