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优抚对象抚恤金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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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优抚对象抚恤金提高

2010年09月20日03:16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字号:T|T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民政部了解到,我国将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22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据了解,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8690元、27780元、26870元,分别比2009年提高了2610元、2530元、244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了2009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89%。 同时,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730元,达到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1%;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5240元,达到2009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2%。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9890元、19890元和8600元。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7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0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了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共新增经费5.8亿元,全年共安排抚恤补助经费210.6亿元,惠及619万优抚对象。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金提高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提高 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1998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1999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9〕5号)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从2010年10月1日执行) 优抚对象补助标准10月起再提高 惠及619万人 优抚补助标准再提高 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为优抚对象解决住房难问题 略阳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投入运行 1981年民政部优抚司《关于残废军人出国安家残废抚恤金如何发给问题的复函》 党中央、国务院做好优抚对象军退人员工作(图) - 21CN.COM - 新闻中心 “爱心献功臣巡回医疗组”为宣威市羊场镇130名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免费体检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2006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发放优抚对象服务手册工作的通知》 2007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2007年辽宁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2007年民政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2010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实施重点优抚对象档案数字化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