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瀚:被“示众”损害的人格尊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7:23:44
萧瀚:被“示众”损害的人格尊严
作者:萧瀚
来源:新京报评论周刊
来源日期:2010-11-13
本站发布时间:2010-11-13 8:04:02
阅读量:221次

编者按:日前,公示上访者等“暴力示众”事件,引发各界批评,当地官方往往辩称是执法公开,增加透明度、教育本人、教育群众云云。
我们有必要辨析一下几类示众的对错边界:一是公处、公捕,比如公开处理小姐;二是公审公判,有人提出只是把法庭搬到了体育场或广场,搬到了田间地头,是司法公开,不是羞辱;三是记者的摄影机进入法庭,算不算公示;四是监狱公开,允许民众参观,算不算公示和羞辱罪犯。
法治国家为防止公权力暗箱操作损害人民利益,设计了一系列的信息公开制度,例如公开的议会辩论,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审判、司法文书等,以及自由的新闻、出版业等,使得政府行使权力始终处于尽可能公开状态。
但正如公开行善和公然作恶之间,唯一的共同点只是公开,“行政公开”和“暴力示众”也只有一个共同点,还是“公开”。同样是公开,有的公开是保护公民权之所必尽义务,有的公开则是践踏人权之肆无忌惮。
1 怎么看待公处小姐、监狱公开?
任何故意的“执法示众”“狱政参观”等均为越权,均为违法行为
由于政府不享有任何人格性质的权利和自由,因此,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公开对于政府来讲是一个基本原则。公民不同,公民除了某些关涉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公开之外,还享有许多不可剥夺的私权,比如隐私权。
因此,公权力在行使权力时,严守公开公正基本原则的同时,尊重权力相对人的自由和权利同样重要,权力相对人因其违法行为失去某种权利或自由,并不意味着要失去其他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自由和权利———任何情况下,没有任何法律可以剥夺任何个人的人格性权利。
各种不同职能的权力,权力属性的差异导致其因公开而产生的效应也有很大差别。例如国外的议会辩论公开,公开的是议员们自身,也就是立法权本身的公开,并无社会组织和公民作为权力相对人在辩论中出现。即使辩论内容是围绕着某个组织或公民的,也只是在言辞中出现权力相对人,其本人并未直接现身。只要议员们在辩论中不出现过于严重的冒犯性表达,权力相对人的人格性权利就能一直受到基本的尊重和保护。
行政权不同于立法权,它是在面对社会和公民时最直接、最暴力的一种国家权力,正因为如此,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人格性权利就变得十分重要,并且常常需要在有效执法与保障公民权之间寻求某种均衡,以达到既保障行政权的执法效率和执法准确度,又能有效制约限定行政权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不至于侵犯行政相对人本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世界上绝大部分法治国家都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及其类似法典。
例如,治安警察处理治安案件时,从接到公民报警时的记录到巡警接警、询问及笔录、作出处理决定,给出处理公文,都有一个法律程序。再如,政府对违章建筑的拆除决定,从依据职权主动发出拆除通知、申辩的时限、限时不拆的后果告知等,也都有明确的法律程序。
《行政程序法》及其类似法律就是从上述以及更多类型的行政执法案例中,抽象归纳出一般执法步骤、程序、方式等内容,确立普遍的执法常规模式,使得行政权和行政相对人都有章可循。以此全面、尽可能规范的方式约束行政权,同时保证行政权的执法效率,免其执法恣肆,亦免其执法懈怠,从而既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又免其肆意妄为践踏人权。
即使当代中国还没有《行政程序法》,但无论是《治安处罚法》、《交通法》、《行政复议法》以及更多的含有行政程序的行政法规中,都不存在关于行政执法应当“示众”的规定,这正是普通行政法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人格性权利的表现。
法学上有一条各法治国普遍遵循的基本公理:对于公民以及非公权力执掌者,法无禁止,即为权利,而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即为禁止。为此,英国法的行政法学领域,有“行政权违法只有越权而无滥用”之说———既然是权力就不可能被滥用。
以上述法治公理论,任何故意的“执法示众”(因情况紧急及执法地点的公共性导致的事实示众不在此列,但执法者亦应尽可能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尊严,例如给相对人戴上头套)“狱政参观”等均为越权,均为违法行为。
2 怎么看待公审公判、电视直播?
无论法庭公开到何等程度,任何独立法官都不会允许对被审判对象任何有损其人格的对待
在司法独立的国家,司法过程中如何既保护司法公开又保障当事人权利(包括人格权),往往取决于法官在法律之下如何具体行使司法权,涉及法官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开的理解,也涉及个体法官对司法共同体职业伦理的遵循。
由于司法独立是法官审判的独立,不同的法官往往做法差异很大,虽然原则不变:履行司法公开的义务,保障当事人权利。例如,辛普森案,刑事司法过程几乎达到最大限度公开,而民事司法则法官禁止一切音像设备进入法庭。
但在尚未独立的国家,许多人还很难理解这种遵循原则基础上的差异———无论怎样的差异,任何独立法官都不会允许对被审判对象任何有损其人格的对待。因此,在司法独立的国家,无论法庭公开到何等程度,通常情形下,这种公开不但不会支持“暴力示众”,而且法官会以一系列的法庭纪律防止“示众”效应。
一些地方遗忘了基本的现代文明准则,对信访公民进行暴力打压,本已违法,还进一步以“暴力示众”羞辱当事人、恐吓其他访民、鼓励人性的残忍,应受法律惩处。
3 怎么看待“暴力示众”文化?
取消残忍的羞辱性的“暴力示众”,转化掉人性中残忍的成分
法国诺奖(1921)作家法朗士以大革命暴政为背景的小说《诸神渴了》,最后有一段写到陪审员甘墨兰被处死行刑示众的场景:
“三个法官坐在那儿。什么都没有改变:斧子,权标,糊墙纸上的红帽子,法庭上的那些结绒线的女人对将要去死的人的咒骂,还有热心的挥着手里的杀人的文件……从前骂那些被甘墨兰和他的同事送上断头台的阴谋家、贵族、激烈分子、宽容分子的,就是这些女人。”
这样的场景当是国人尤其是上了点岁数的国人极为熟悉的。改革开放前,公共权力针对部分国民的暴力行动,其示众现象,曾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枪毙还是批斗。近年来,这种现象也还时有发生,如“公判大会”、“公捕大会”,以及“小姐游街”等。在前现代,不惟中国,世界各国都存在普遍的围观行刑等“暴力示众”现象,它有着普遍的制度、文化尤其是人性基础(人的天性里就有嗜血的一面)。
制度与人性不是良性互动,就是恶性互动,现代文明世界的通则是尊重人的价值,尊重人格,为此,相应的制度就逐渐取消了这种残忍的羞辱性的“暴力示众”,也就逐渐地转化掉人性中那些残忍的成分。
但愿掌权者能有这样的基本文明意识,守住基本的文明底线。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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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回复:萧瀚:被“示众”损害的人格尊严
示众就是暴政,文革是最时新。
用户:银杏树下 发表于:2010-11-13 9:03:18支持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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