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榨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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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沿革        1、发行人前身四川省涪陵榨菜集团公司1988 年4 月30日设立时,工商登记资料内无出资的资金证明,存在程序上的法律瑕疵。但是,鉴于该公司1990 年9 月30 日重新登记时,原涪陵市财政局出具了《证明》,证明公司自有资金50 万元,符合当时的工商登记的有关规定,出资足额到位,补正了1988 年设立时的程序瑕疵。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前身四川省涪陵榨菜集团公司1988 年4 月30 日设立时存在程序上的法律瑕疵,前述法律瑕疵已经得到有效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
题的意见》、《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对本次发行与上市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2、为做大做实四川省涪陵榨菜集团公司,1991 年,根据原中共涪陵市委、涪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涪陵榨菜集团公司的决定》(涪市委发[1991]14号)、《关于批转“完善榨菜集团公司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完善涪陵榨菜集团公司实施意见>的通知》(涪市委发[1991]62 号)文件,原涪陵市人民政府将原涪陵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所属的原涪陵市榨菜公司下属的相关榨菜企业资产注入四川省涪陵榨菜集团公司,主管部门为涪陵市财贸工作委员会。1992 年5 月6 日,四川省涪陵榨菜集团公司在工商局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注册资金变更为3,733.1 万元。1992 年3 月25 日原涪陵市财政局出具了《资金信用证明书》,证明公司注册资金为3,733.1 万元。原涪陵市人民政府虽于本次注资时,未就其取得相关资产应支付相应对价等事宜签署相关书面协议,但鉴于:1)重庆市涪陵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涪陵区财政局已经共同确认,涪陵区财政局已通过多种方式对涪陵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就取得涪陵市榨菜公司下属的相关榨菜企业资产进行了足额补偿,涪陵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已获得了足够的对价,双方就资产对价的确定、支付问题已达成一致并已实际履行完毕;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 2008 年11 月6 日出具的《关于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等有关问题的函》确认“1991 年,原涪陵市人民政府将涪陵区供销合作联社所属的涪陵市榨菜公司下属的相关榨菜企业资产(资产净值合计为3,233.1 万元)注入榨菜集团,使该集团注册资本增至3,733.1 万元。其后,按照涪陵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涪陵区财政局已通过支付现金、承担债务等多种方式对涪陵区供销合作联社进行了足额补偿,相关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目前未出现争议和遗留问题”。3)原涪陵市财政局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书》,证明公司注册资金为3,733.1万元。